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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即使知道了外逃贪官隐匿的确切地方,能否引渡也成为一大难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赵永琛接受 本刊专访时说:“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十来个国家,一些被案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大都 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他认为,“几乎每一个引渡条约的缔结都要经历好几轮漫长的谈判,需要双边达成 共识才行,但在一些敏感问题上常常产生分歧,涉及到司法理念和人权观念等原则性的冲突。” 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对于外逃的贪官,只能采劝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刘廷吉教授指出,“能 否遣返成功,则要看对方国家是否给你‘面子”。而造成世界各国引渡纠纷的原因很多,如“政治犯不予引 渡”的原则,但在何为政治犯这个基本问题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逃犯可以钻空子。一些西方国家 经常以此为借口拒绝引渡。二是“双重归罪”的原则:两个国家对同一罪行可能得出不同结论,被请求国可 能以有关罪行在该国不构成犯罪为由拒绝引渡。三是一些贪官在被要求引渡后提出诉讼,而诉讼案的审理 有可能旷日持久,使罪犯迟迟不能绳之以法。(王永前周清印)(半月谈杂志社特供) 透视我国贪官外逃现象(下篇) 危害国有资产和国家金融安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 据披露,程三昌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到新西兰的资金高达1000万元以上。谢炳峰、储蓄员麦容辉,为偿还 欠款和赌债,贪污银行储备金5250多万元后,携赃款潜逃泰国。广东东莞市建设银行金库干部陈国强、林进 财逃往泰国,转账赃款数百万元。新疆自治区交通厅财务处副处长颜旭东伙同他人挪用道路基本建设资金5000 多万元,潜逃国外 且不说这些金额能建多少个大工程、上多少个大项目,也不论它能抵多少个国有企业多少利润,仅就企 业而言,它完全可能使一个资金紧张的单位愈发捉襟见肘,使成百上千的下岗职工和困难家庭失去生活来源 长期研究跨国犯罪问题的赵永琛教授认为,贪官携巨款人财两逃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洗钱犯罪行为, 势必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1994年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其导因之一就是墨西哥 国内的资本外逃。所以,我们绝不能对危害严重的贪官外逃现象掉以轻心。 贪官外逃,也严重败坏了党风党纪,有损于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影响国家的整体形象。郭建安所 长认为,“对贪官外逃如果管不了,遏制不了,还会影响到国际形象。比如,东欧一些转型国家由于洗钱问题 突出,达不到欧盟的反洗钱要求,因而在申请加入欧盟的过程中受阻。” 赵永琛教授不无忧虑地指出,犯罪信息也是可以传播的,而近年来贪官“捞了就跑”现象传递出来的犯 罪信息,影响非常恶劣,尤其是贪官外逃后却能逍遥法外,逃避惩罚,将会使一些不法之徒纷纷效仿,从而 加剧同类犯罪 高层重视,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危害深重的贪官外逃现象,已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强 调:要切实加大对重要逃犯的缉捕,特别是对逃往境外的案犯,要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缉拿归案。 去年1月至8月间,全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开展了追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专项 行动,共抓获逃往海内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上千名,另有数百人投案自首。在沿边沿海而又毗邻港澳的广东 贪官携款外逃一度异常猖獗,约有1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自2000年至2001年3月,广东 检察机关从境外抓回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12名,涉案金额3亿多元。 除了开展专项行动,我国检察机关也正在硏究建立追逃长效机制。检察机关与纪检、公安、金融等部门 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工作,不失时机地立案、侦查和边控,预防贪官外逃。 目前,我国已与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条约,为共同打击犯罪分子奠定了 基础。据媒体报道,从1993年起,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警务合作,我国警方先后从国外押解、遣返犯罪 嫌疑人210多名。 在今年4月召开的“经济改革与良治:转型国家的反腐败”国际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 刘家琛表示,在遣返腐败犯罪分子、返还犯罪收益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对各国都是有利的。 启动反洗钱工作机制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10 即使知道了外逃贪官隐匿的确切地方,能否引渡也成为一大难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赵永琛接受 本刊专访时说:“目前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十来个国家,一些被案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大都 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他认为,“几乎每一个引渡条约的缔结都要经历好几轮漫长的谈判,需要双边达成 共识才行,但在一些敏感问题上常常产生分歧,涉及到司法理念和人权观念等原则性的冲突。” 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对于外逃的贪官,只能采劝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刘廷吉教授指出,“能 否遣返成功,则要看对方国家是否给你‘面子’”。而造成世界各国引渡纠纷的原因很多,如“政治犯不予引 渡”的原则,但在何为政治犯这个基本问题上,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看法,逃犯可以钻空子。一些西方国家 经常以此为借口拒绝引渡。二是“双重归罪”的原则:两个国家对同一罪行可能得出不同结论,被请求国可 能以有关罪行在该国不构成犯罪为由拒绝引渡。三是一些贪官在被要求引渡后提出诉讼,而诉讼案的审理 有可能旷日持久,使罪犯迟迟不能绳之以法。(王永前 周清印)(半月谈杂志社特供) 透视我国贪官外逃现象(下篇) 危害国有资产和国家金融安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 据披露,程三昌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到新西兰的资金高达 1000 万元以上。谢炳峰、储蓄员麦容辉,为偿还 欠款和赌债,贪污银行储备金 5250 多万元后,携赃款潜逃泰国。广东东莞市建设银行金库干部陈国强、林进 财逃往泰国,转账赃款数百万元。新疆自治区交通厅财务处副处长颜旭东伙同他人挪用道路基本建设资金5000 多万元,潜逃国外…… 且不说这些金额能建多少个大工程、上多少个大项目,也不论它能抵多少个国有企业多少利润,仅就企 业而言,它完全可能使一个资金紧张的单位愈发捉襟见肘,使成百上千的下岗职工和困难家庭失去生活来源。 长期研究跨国犯罪问题的赵永琛教授认为,贪官携巨款人财两逃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洗钱犯罪行为, 势必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1994 年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其导因之一就是墨西哥 国内的资本外逃。所以,我们绝不能对危害严重的贪官外逃现象掉以轻心。” 贪官外逃,也严重败坏了党风党纪,有损于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影响国家的整体形象。郭建安所 长认为,“对贪官外逃如果管不了,遏制不了,还会影响到国际形象。比如,东欧一些转型国家由于洗钱问题 突出,达不到欧盟的反洗钱要求,因而在申请加入欧盟的过程中受阻。” 赵永琛教授不无忧虑地指出,犯罪信息也是可以传播的,而近年来贪官“捞了就跑”现象传递出来的犯 罪信息,影响非常恶劣,尤其是贪官外逃后却能逍遥法外,逃避惩罚,将会使一些不法之徒纷纷效仿,从而 加剧同类犯罪。 高层重视,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危害深重的贪官外逃现象,已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强 调:要切实加大对重要逃犯的缉捕,特别是对逃往境外的案犯,要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缉拿归案。 去年 1 月至 8 月间,全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开展了追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专项 行动,共抓获逃往海内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上千名,另有数百人投案自首。在沿边沿海而又毗邻港澳的广东, 贪官携款外逃一度异常猖獗,约有 100 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自 2000 年至 2001 年 3 月,广东 检察机关从境外抓回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 12 名,涉案金额 3 亿多元。 除了开展专项行动,我国检察机关也正在研究建立追逃长效机制。检察机关与纪检、公安、金融等部门 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工作,不失时机地立案、侦查和边控,预防贪官外逃。 目前,我国已与 40 个国家签订了 56 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条约,为共同打击犯罪分子奠定了 基础。据媒体报道,从 1993 年起,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双边警务合作,我国警方先后从国外押解、遣返犯罪 嫌疑人 210 多名。 在今年 4 月召开的“经济改革与良治:转型国家的反腐败”国际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 刘家琛表示,在遣返腐败犯罪分子、返还犯罪收益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对各国都是有利的。 启动反洗钱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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