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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城乡家庭结构变动分析 就2010年而言,核心家庭在市镇县均为最大家庭类型。其中,市核心家庭比例 最大,镇次之,县最小,市高于县14.52%;直系家庭则相反,县最大,镇次之 市最小,县高于市86.65%。县、市之间直系家庭构成差异明显。单人户构成在城 乡之间也有不同,市单人户比例超过直系家庭,处于第二位,镇和县则处于第三位。 与2000年相比,2010年市镇县核心家庭构成均表现为降低,县降幅最大,减 少13.96%。市直系家庭稍有降低,而镇和县均为增加,其中镇增幅最大,为 22.83%。单人户市镇县均为增加,市增幅最大,提高64.07%,镇、县分别增加 29.18%和56.78%。 综上,2010年家庭的构成变动表现为:市核心家庭缩小,直系家庭略微降低 单人户因核心家庭构成降低而增大;县核心家庭缩小,单人户增加,直系家庭上升; 镇与县有相同表现,只是变动幅度有差异。若将核心家庭和单人户作为小家庭的代 表类型,城市这两类家庭之和由81.79%增至82.33%,县则由73.79%减为 68.81%。这表明,城市核心家庭构成降低,并未促使直系家庭增长,而是单人户扩 大,家庭朝着更小的类型发展;农村则有一定逆转,即核心家庭缩小的同时,直系 家庭提升,单人户也有增长。 (二)二级家庭结构 家庭基本类型(即一级家庭类型)可以显示家庭的一般构成,但对变动特征的 揭示较弱,故对二级家庭结构及其变动再作考察(见表3) 表3全国二级家庭结构及其时期变动比较 (%) 家庭类型 2010年 2000年 1990年 1982年 夫妇核心 12.93 6.49 标准核心 33.14 夫妇分居核心 单亲核心 扩大核心 1.61 过渡核心 1.94 0. 0.81 1.26 三代及以上直系 17.18 17.26 17.12 16.98 代直系 隔代家庭 2.1 0.91 复合家庭 0.56 1.08 0.93 单人户 13.67 8.57 6.34 残缺家庭 0.71 0.57 0.84 注:“标准核心”为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夫妇分居核心”为夫妇一方因配偶在外工作等与未婚 子女组成的家庭,“单亲核心”为父母一方(因丧偶、离异等)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扩大核心”为夫妇 与未婚子女及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过渡核心家庭”为夫妇与初婚子女(媳婿不在户内)组成的家庭。 国家哲学社会中国城 乡家庭 结构 变 动分析 就 2010年而言 ,核心家庭在市镇县均为最大家庭类型 。其 中 ,市核心家庭 比例 最大 ,镇 次之 ,县 最小 ,市 高 于县 14.52 ;直 系 家庭 则相 反 ,县最 大 ,镇 次 之 , 市最小 ,县高于市 86.659/6。县 、市 之 间直系家庭 构成差 异 明显 。单 人户 构成在 城 乡之间也有不同,市单人户比例超过直系家庭 ,处于第二位 ,镇和县则处于第三位。 与 2000年相比,2010年市镇县核心家庭构成均表现为降低 ,县降幅最大,减 少 13.96 。市直 系家庭稍 有降低 ,而镇和 县均为增 加 ,其 中镇增 幅最 大,为 22.83 。单人户市镇县均为增加 ,市增幅最大 ,提高 64.079/6,镇、县分别增加 29.189/6和 56.78 。 综上 ,2010年家庭 的构成 变 动表现 为 :市核 心家庭 缩小 ,直 系家庭 略微 降低 , 单人 户因核心家庭构成降低而增大 ;县核心家庭缩小 ,单人户增加 ,直系家庭上升 ; 镇 与县有相 同表现 ,只是变动幅度 有差异 。若 将核 心家庭 和单人户作 为小家庭 的代 表类型 ,城 市 这 两类 家庭 之 和 由 81.79 增 至 82.33 ,县则 由 73.79 减 为 68.81 。这表明,城市核心家庭构成降低 ,并未促使直系家庭增长,而是单人户扩 大,家庭朝着更小的类型发展 ;农村则有一定逆转,即核心家庭缩小的同时,直系 家庭提升 ,单人户也有增长 。 (二)二级家庭结构 家庭基本类型 (即一级家庭类型 )可 以显示 家庭 的一 般构 成 ,但对 变动特 征 的 揭示较弱 ,故对二级家庭结构及其变动再作考察 (见表 3)。 表 3 全国二级 家庭 结构 及其时期变动比较 (%) 家庭类型 2010正 2000正 1990年 1982年 夫妇核心 18.46 12.93 6.49 4.79 标准核心 33.14 46.75 53.53 48.16 夫妇分居核心 3.27 3.15 4.O2 6.96 单亲核心 2.7O 2.92 3.58 4.55 扩大核心 l_38 1.61 2.18 2.57 过渡核心 1.94 O.82 O.81 1.26 三代及 以上直系 17.18 17.26 17.12 16.98 二代直系 3.O3 2.35 3.29 3.82 隔代家庭 2.78 2.11 O.91 O.95 复合家庭 O.58 0.56 1.08 O.93 阜 )\ 13.67 8.57 6.34 7.98 残缺家庭 O.93 O.71 O.57 0.84 其 他 0.93 O.26 O.08 O.22 注 :“标准核心”为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 的家庭 ;“夫妇分居 核心 ”为夫妇一 方因配偶 在外工作 等与未婚 子女组成 的家庭 ,“单亲核心”为父母一方 (因丧偶 、离异 等)与未婚子 女组成 的家庭 ;“扩大核 心”为夫妇 与未婚子 女及未婚 兄弟 姐妹 组成 的家庭 ;“过渡核心家庭”为夫妇与初婚子女 (媳婿不在户 内)组成 的家庭 。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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