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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1)意外灾害的严重性 (2)填补损害的必要性 3、内容:只要有损害结果,不论行为人有无过失,一律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民法的本位 1、民法的本位:民法的目的、作用与任务。说明民法权利义务的来源、功能与所属关系 2、义务本位一一古代法,身份法,义务本位法。侧重法的义务性规定 3、权利本位一一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强调义务(合理性)来源于、服务于(义务的必要 性取决于权利)、从属于(权利的推定)权利。②。突出强调权利主体的自由。强调个人 是唯一客观存在的主体,唯一值得关注的:有看不见的手指引,个人的幸福,必然带来 全社会的福祉。 4、社会本位。不认为个人是唯一的实在体,社会的存在,社会与个人困难存在矛盾。在经 济方面有凯恩斯理论,政治上有罗斯福新政,法律上开始注重社会价值的实现。 0学生提间产生了以芋〔责低转换所加惠的过失 成良:《权利本位论》,《法理学论丛1》,512。 第10页丁南:《民法总论》讲义 第 10 页 (1) 意外灾害的严重性 (2) 填补损害的必要性 3、内容:只要有损害结果,不论行为人有无过失,一律承担赔偿责任①。 ※关于民法的本位 1、 民法的本位:民法的目的、作用与任务。说明民法权利义务的来源、功能与所属关系。 2、 义务本位——古代法,身份法,义务本位法。侧重法的义务性规定。 3、 权利本位——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强调义务(合理性)来源于、服务于(义务的必要 性取决于权利)、从属于(权利的推定)权利。②。突出强调权利主体的自由。强调个人 是唯一客观存在的主体,唯一值得关注的;有看不见的手指引,个人的幸福,必然带来 全社会的福祉。 4、 社会本位。不认为个人是唯一的实在体,社会的存在,社会与个人困难存在矛盾。在经 济方面有凯恩斯理论,政治上有罗斯福新政,法律上开始注重社会价值的实现。 ①学生提问:产生了以举证责任转换所加重的过失责任” ② 郑成良:《权利本位论》,《法理学论丛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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