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产品质量法 第四节案例分析 案例六 某市阳光牌啤酒瓶爆炸案 【案清】2000年8月,甲市的李某和张某、王某聚在李某家一起聊天喝酒 。 大家玩了一会,把酒喝完了,李某就拿钱出来让儿子小李买点啤酒回 来。小李拿了钱到离家不远的百货店去买了几瓶乙市某啤酒厂生产的“阳 光”牌啤酒。李某和张某、王某继续喝酒聊天。突然桌上一瓶啤酒发生爆 炸,玻璃碎片击中了王某的右眼球。经诊断为角膜巩膜破裂,眼球穿透 孔。鉴定结论为伤残六级。王某在进行医疗过程中,共花去费用近2万元 。王某于是向百货店要求赔偿,百货店认为自己只是销售啤酒,“阳光牌 ”啤酒是乙市某啤酒厂生产的,应当由乙市某啤酒厂来进行赔偿。王某多 次向百货店素赔未果,2001年9月.又向乙市某啤酒厂索赔。乙市某啤酒 厂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归定,对身体伤害造成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 现在诉讼时效己过,因此拒绝赔偿。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