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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平等 形式意义上的诉讼当事人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当事人在法院或法官 面前的平等地位,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有优于或者劣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这既是宪法 中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民事诉讼对抗式结构的必 然要求。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平等原则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并不是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相等或相同,而是指无论当事人一方地位 如何,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义务。民 事诉讼法关于原告与被告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因其起诉与被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这种差 异并不会给双方在诉讼中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2.实体权利享有者与实体义务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是分开的,实体权利者与义务承担人都需要以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 利益。但由于源自对违法者本能的憎恨,裁判者时常会出于对弱者或权利享有者的同情而更 倾向于保障其诉讼权得以充分行使,相反却容易忽视义务承担者的诉讼权利,这是违反平等 原则的。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在诉讼完结以前,完全撇开双方是否“有理”,任何一方在裁判 之前所主张的权利都是拟制性的,防止法官陷入先入为主的错误。 3.具有不同社会身份的人诉讼地位平等 每个人都有特定的社会身份,不同的社会身份不应当影响其行使诉讼权利,法官对具有 不同社会身份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地提供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 4.具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依照诉讼国民待遇原则,一个国家对外国人的诉讼保护都不会超过对本国公民的保护 限度:反之,也不会对外国人在诉讼权利方面加以限制。在我国,外国人、无国籍人进行 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相同。不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 一原则的具体实施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当事人的所属国没有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 制的情况下,我国才给予平等的待遇。 (二)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平等 注重当事人形式上的平等固然能够体现宪法上的平等精神,但这并非意味着诉讼定能生 产出实质性的平等,毕竞诉讼现实是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往往不均衡,而让它们平等起来则必 须借助法院所提供的一些诉讼手段。如果说形式上的当事人平等原则是保障当事人在法官面 前的法律地位形式上平等,那么实质的当事人平等原则,则是法院应积极地为当事人提供实 质而相当的行使诉讼上权利的机会,强调诉讼地位上的等值性。对法院和裁判案件的法官而 言,该原则要求其通过在诉讼中注重法律解释的适用,以此来调整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不平 等,使民事诉讼不仅仅是聪明人和富人的“斗技场”,更是可为社会所有成员输出正义的源 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的“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体现了这样的 精神,该规定实际上要求对于当事人应一视同仁,不允许任何人和组织有法外特权:任何人 的权益受法律的同等保护,任何的非法行为受法律的同样追究。就国内外的立法看,在民事 诉讼中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实质平等,有以下制度措施作为支撑: 1.当事人真实义务 5959 (一)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平等 形式意义上的诉讼当事人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当事人在法院或法官 面前的平等地位,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有优于或者劣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这既是宪法 中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民事诉讼对抗式结构的必 然要求。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平等原则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并不是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相等或相同,而是指无论当事人一方地位 如何,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义务。民 事诉讼法关于原告与被告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因其起诉与被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这种差 异并不会给双方在诉讼中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2. 实体权利享有者与实体义务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是分开的,实体权利者与义务承担人都需要以诉讼权利保护自已的 利益。但由于源自对违法者本能的憎恨,裁判者时常会出于对弱者或权利享有者的同情而更 倾向于保障其诉讼权得以充分行使,相反却容易忽视义务承担者的诉讼权利,这是违反平等 原则的。平等原则要求法院在诉讼完结以前,完全撇开双方是否“有理”,任何一方在裁判 之前所主张的权利都是拟制性的,防止法官陷入先入为主的错误。 3. .具有不同社会身份的人诉讼地位平等 每个人都有特定的社会身份,不同的社会身份不应当影响其行使诉讼权利,法官对具有 不同社会身份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地提供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 4. 具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依照诉讼国民待遇原则,一个国家对外国人的诉讼保护都不会超过对本国公民的保护 限度;反之,也不会对外国人在诉讼权利方面加以限制。在我国,外国人、无国籍人进行 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相同。不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 一原则的具体实施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当事人的所属国没有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 制的情况下,我国才给予平等的待遇。 (二)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平等 注重当事人形式上的平等固然能够体现宪法上的平等精神,但这并非意味着诉讼定能生 产出实质性的平等,毕竟诉讼现实是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往往不均衡,而让它们平等起来则必 须借助法院所提供的一些诉讼手段。如果说形式上的当事人平等原则是保障当事人在法官面 前的法律地位形式上平等,那么实质的当事人平等原则,则是法院应积极地为当事人提供实 质而相当的行使诉讼上权利的机会,强调诉讼地位上的等值性。对法院和裁判案件的法官而 言,该原则要求其通过在诉讼中注重法律解释的适用,以此来调整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不平 等,使民事诉讼不仅仅是聪明人和富人的“斗技场”,更是可为社会所有成员输出正义的源 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8 条规定的“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体现了这样的 精神,该规定实际上要求对于当事人应一视同仁,不允许任何人和组织有法外特权;任何人 的权益受法律的同等保护,任何的非法行为受法律的同样追究。就国内外的立法看,在民事 诉讼中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实质平等,有以下制度措施作为支撑: 1. 当事人真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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