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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真实义务,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旨在促进当事人实质平等的措施,指当事人在诉 讼上不能为加重对方负担而主张已知的不真实事实或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实,并且不能在明 知相对方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或认为与事实相符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争执。7它既包括当 事人真实客观地陈述事实,也包括当事人要全面、完整地陈述事实。毕竞民事诉讼不是一个 给当事人昧着自己的良心有意地作虚伪陈述的机会,为了促使诉讼能够按照立法的本旨进行, 也为了避免造成诉讼违反“实体正义”,就有必要规定当事人诉讼的真实义务,即当事人所 作虚假陈述对法官不产生约束的效力。 2.法官的阐明权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并非总是平衡的,很多当事人对诉讼行为的性质、效 力往往知之不多,或者自己实施的诉讼行为自相矛盾,无从取舍其效力。这样,在听取 当事人辩论时,法院就要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向当事人发问并指出其陈述自相矛盾、不 完全和不明确的地方,并且给予当事人订正和补充的机会,这便是法院阐明的必要性。 所谓阐明权,也称为释明权,指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提出主张和证据进行适当的提醒、修 正或催促等方法而采取的澄清或说明措施,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整理和形成审理对象。 阐明的情形包括:澄清不明确的阐明、消除不妥当的阐明、补充诉讼材料的阐明、新提 出诉讼材料的阐明以及举证方面的阐明。阐明权是实现诉讼主体之间,特别是法院和当 事人之间沟通的有效方式,从而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特别是,法官阐明权的运用有 助于帮助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使其避免其因欠缺法律知识而蒙受诉讼上的不利,促使诉 讼纠纷一次性解决,防止促进诉讼的突袭,促进集中审理、提高司法效率。 3.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同样需要考虑实现当事人的实质平等。立法中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 应当考虑诸如证据距离、举证的难易程度、经验法则的适用等,来保证当事人诉讼的平等性。 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法官除考虑以上因素外,还应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分配证明责任。此 外,对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妨碍对方当事人举证活动的行为,如故意毁损证据等行为,从 而导致一方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可对所需证明的事实作出不利于妨害行为实施一方当 事人的认定,这也是实现当事人实质平等的一项措施。58 4.心证公开制度 所谓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心证,在诉讼中向当事人或利 害关系人公开或表明,使当事人知悉和理解。法院向当事人公开心证是一种充实程序保障的 手段,当事人被赋予更充分的辩论、提出证据的机会,有助于通过诉讼发现客观真实,从而 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其意义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官可以通过心证公开向当事人指明 或确认审判的对象,使当事人攻击和防御的目标更加明确,防止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法院 与当事人之间造成诉讼上的突袭:二是法官可就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表明自己的心证,并 对其进行提示,甚至表明自己法律上的见解,使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焦点更加集中,便于当事 人围绕其展开攻防。 (三)程序平等权 5”[德]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 58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6060 所谓真实义务,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旨在促进当事人实质平等的措施,指当事人在诉 讼上不能为加重对方负担而主张已知的不真实事实或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实,并且不能在明 知相对方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或认为与事实相符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争执。57 它既包括当 事人真实客观地陈述事实,也包括当事人要全面、完整地陈述事实。毕竟民事诉讼不是一个 给当事人昧着自己的良心有意地作虚伪陈述的机会,为了促使诉讼能够按照立法的本旨进行, 也为了避免造成诉讼违反“实体正义”,就有必要规定当事人诉讼的真实义务,即当事人所 作虚假陈述对法官不产生约束的效力。 2.法官的阐明权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并非总是平衡的,很多当事人对诉讼行为的性质、效 力往往知之不多,或者自己实施的诉讼行为自相矛盾,无从取舍其效力。这样,在听取 当事人辩论时,法院就要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向当事人发问并指出其陈述自相矛盾、不 完全和不明确的地方,并且给予当事人订正和补充的机会,这便是法院阐明的必要性。 所谓阐明权,也称为释明权,指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提出主张和证据进行适当的提醒、修 正或催促等方法而采取的澄清或说明措施,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整理和形成审理对象。 阐明的情形包括:澄清不明确的阐明、消除不妥当的阐明、补充诉讼材料的阐明、新提 出诉讼材料的阐明以及举证方面的阐明。阐明权是实现诉讼主体之间,特别是法院和当 事人之间沟通的有效方式,从而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特别是,法官阐明权的运用有 助于帮助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使其避免其因欠缺法律知识而蒙受诉讼上的不利,促使诉 讼纠纷一次性解决,防止促进诉讼的突袭,促进集中审理、提高司法效率。 3. 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同样需要考虑实现当事人的实质平等。立法中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 应当考虑诸如证据距离、举证的难易程度、经验法则的适用等,来保证当事人诉讼的平等性。 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法官除考虑以上因素外,还应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分配证明责任。此 外,对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妨碍对方当事人举证活动的行为,如故意毁损证据等行为,从 而导致一方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可对所需证明的事实作出不利于妨害行为实施一方当 事人的认定,这也是实现当事人实质平等的一项措施。58 4. 心证公开制度 所谓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心证,在诉讼中向当事人或利 害关系人公开或表明,使当事人知悉和理解。法院向当事人公开心证是一种充实程序保障的 手段,当事人被赋予更充分的辩论、提出证据的机会,有助于通过诉讼发现客观真实,从而 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其意义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官可以通过心证公开向当事人指明 或确认审判的对象,使当事人攻击和防御的目标更加明确,防止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法院 与当事人之间造成诉讼上的突袭;二是法官可就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表明自己的心证,并 对其进行提示,甚至表明自己法律上的见解,使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焦点更加集中,便于当事 人围绕其展开攻防。 (三)程序平等权                                                               57 [德]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42 页。 58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7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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