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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雷斯公司审计 1955年巴克雷斯建筑公司成立。4年后,巴克雷斯公司的股票就列入关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名单之 中。 四古雷斯公司的主要业条是承建保龄球消。据报道,1956年四克雷新公司的总销售领为80万关元: 4年后,公司总收超过900万元,净收益约75万美元.在1961年初发行的《华尔街杂志》中,该公司 必须向巴克雷斯公司预付一小部分订金和签发一张分期付款的汇票,随着保龄球道施工的进弃,在几年内 将余额会清。1960年巴克雷斯公司开始与某财务公司进行销售回租交易。在交易中,巴克雷斯公司将修 建的球道卖给该财务公可,该财务公司再将球道回相给巴克需撕公可的子公可,由其子公司来经营球道。 巴克雷斯公司对上述两类交易没有考感任何理财技巧,在没有收到任何一笔大额付款之前,就在建造费用 上投入了大笔现金。结果,巴克雷斯公司不得不为建筑项目不断地寻找外部融资。1961年5月为了解 边切急需的营运资金,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会”)递交了S一1有价证券申请上市登记 表,要求发行总金额为174万芙元,期限为15年,利率为5.5%的长期债券。 60年代初,人们对新型保龄球道发生了兴趣,导致旧型球道市场一落千丈。这突如其来的市场变化和 大量的外借资会。使巴克雷斯公司在1962年路入了财务危机,许多签约者开始摘欠到期的应付款项,巴 克雷斯公司不得不白行承担己建好的球道的运行费用,这就更加剧了巴克雷斯公司资金周转的困难。1962 年末,由于还不起外部债券的利息,巴克雷斯公司只好按照联邦破产法的规定宜布产。破产后,购买 公司1961年公开发行债券的人们集体上诉,巴克雷撕公司、证券经纪商、以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毕马威事务所)均成为被告。 在巴无雷斯公司的上诉案中,主审法官集中讨论了三个问西: 1、巴克需斯公司在申请发行利率为5.5%,期限为15年的债券时,所递交的S一1表中是香包含错 2、如果表中有错误的披露,这些错误是否”重大”, 3、在核实表中的内容有无重大错误时,审计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谨慎责任。 问题1:巴克雷斯公司S一1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表中是否有错误的披露。 巴克雷斯公司1958到1960年的财务报表都是由毕观威事务所审计的,为了发行债券,S-1表中 包含了如下审计内容,即1961年第 季度的财务报表和毕观威事务所对该委度财务报表的复核。在评 毕马威事务所在此案件中的表现时,麦克林法官将主题问题集中在事务所对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的报君 审计上。法官认为,很明显,潜在的投资者在阅读S一1表时,要注意1960年的财务报表,而不是未经 审计的1961年每一季度报表,或是1958年和1959年的报表. 巴克雷斯公司案中的原告宜称,公司用保龄球道完工程度来计算收益是不恰当的。这种计算方法只能 用于建筑项目的成本,而不能说明项目的收益。因为这些项目的最终收益是不确定的。对这一观点,麦克 林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他截定:在这种情况下用完工百分比方法,作为一种会计处理是适当的 但他 指出,1960年12月31日会计记录所估计的在建工程中,两项工程的完工程度过于乐观了,因此,报表 上会计年度期末收入也高估了。 问愿2:巴克雷斯公司S一1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表中的错误披露是否属于”重大"? 1961年发售的债卷时,法官裁定,每项错误的性均不足以打消一个谨慎投资者收买估券的头 因为,债券本身就被认为是一种“投机“证券,所以,未来投资者不会因为1960年财务报表上的销售和 益致据上“相当小的错误“而撤回投资, 问愿3:毕马减事务所在复核S一1表时,是香尽到应有的谨慎责任。在巴克需斯公可案中,毕马城 事务所的主要辩词是:他们已尽到应有的谨慎责任。巴克雷斯公司审计 1955 年巴克雷斯建筑公司成立。4 年后,巴克雷斯公司的股票就列入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名单之 中。 巴克雷斯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承建保龄球道。据报道,1956 年巴克雷斯公司的总销售额为 80 万美元; 4 年后,公司总收超过 900 万元,净收益约 75 万美元。在 1961 年初发行的《华尔街杂志》中,该公司 财务主管预测当年的总销售额将达到 1500 万美元,实现利润 120 万美元。 巴克雷斯公司大多是为一些小的辛迪加投资者修建保龄球道。在签约建筑合同时,这些辛迪加投资者 必须向巴克雷斯公司预付一小部分订金和签发一张分期付款的汇票,随着保龄球道施工的进弃,在几年内 将余额会清。1960 年巴克雷斯公司开始与某财务公司进行销售回租交易。在交易中,巴克雷斯公司将修 建的球道卖给该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再将球道回租给巴克雷斯公司的子公司,由其子公司来经营球道。 巴克雷斯公司对上述两类交易没有考虑任何理财技巧,在没有收到任何一笔大额付款之前,就在建造费用 上投入了大笔现金。结果,巴克雷斯公司不得不为建筑项目不断地寻找外部融资。1961 年 5 月为了解决 迫切急需的营运资金,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会”)递交了 S—1 有价证券申请上市登记 表,要求发行总金额为 174 万美元,期限为 15 年,利率为 5.5%的长期债券。 60 年代初,人们对新型保龄球道发生了兴趣,导致旧型球道市场一落千丈。这突如其来的市场变化和 大量的外借资金,使巴克雷斯公司在 1962 年陷入了财务危机。许多签约者开始拖欠到期的应付款项,巴 克雷斯公司不得不自行承担已建好的球道的运行费用,这就更加剧了巴克雷斯公司资金周转的困难。1962 年末,由于还不起外部债券的利息,巴克雷斯公司只好按照联邦破产法的规定宣布破产。破产后,购买该 公司 1961 年公开发行债券的人们集体上诉,巴克雷斯公司、证券经纪商、以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毕马威事务所)均成为被告。 在巴无雷斯公司的上诉案中,主审法官集中讨论了三个问题: 1、巴克雷斯公司在申请发行利率为 5.5%,期限为 15 年的债券时,所递交的 S—1 表中是否包含错 误的披露。 2、如果表中有错误的披露,这些错误是否“重大”。 3、在核实表中的内容有无重大错误时,审计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谨慎责任。 问题 1:巴克雷斯公司 S—1 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表中是否有错误的披露。 巴克雷斯公司 1958 到 1960 年的财务报表都是由毕观威事务所审计的。为了发行债券,S—1 表中 包含了如下审计内容,即 1961 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和毕观威事务所对该委度财务报表的复核。在评价 毕马威事务所在此案件中的表现时,麦克林法官将主要问题集中在事务所对巴克雷斯公司 1960 年的报表 审计上。法官认为,很明显,潜在的投资者在阅读 S—1 表时,要注意 1960 年的财务报表,而不是未经 审计的 1961 年每一季度报表,或是 1958 年和 1959 年的报表。 巴克雷斯公司案中的原告宣称,公司用保龄球道完工程度来计算收益是不恰当的。这种计算方法只能 用于建筑项目的成本,而不能说明项目的收益。因为这些项目的最终收益是不确定的。对这一观点,麦克 林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裁定:在这种情况下用完工百分比方法,作为一种会计处理是适当的。但他也 指出,1960 年 12 月 31 日会计记录所估计的在建工程中,两项工程的完工程度过于乐观了,因此,报表 上会计年度期末收入也高估了。 问题 2:巴克雷斯公司 S—1 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表中的错误披露是否属于“重大”? 1961 年发售的债券时,法官裁定:每项错误的严惩性均不足以打消一个谨慎投资者购买债券的念头。 因为,债券本身就被认为是一种“投机”证券,所以,未来投资者不会因为 1960 年财务报表上的销售和收 益数据上“相当小的错误”而撤回投资。 问题 3:毕马威事务所在复核 S—1 表时,是否尽到应有的谨慎责任。在巴克雷斯公司案中,毕马威 事务所的主要辩词是:他们已尽到应有的谨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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