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克雷斯公司审计 1955年巴克雷斯建筑公司成立。4年后,巴克雷斯公司的股票就列入关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名单之 中。 四古雷斯公司的主要业条是承建保龄球消。据报道,1956年四克雷新公司的总销售领为80万关元: 4年后,公司总收超过900万元,净收益约75万美元.在1961年初发行的《华尔街杂志》中,该公司 必须向巴克雷斯公司预付一小部分订金和签发一张分期付款的汇票,随着保龄球道施工的进弃,在几年内 将余额会清。1960年巴克雷斯公司开始与某财务公司进行销售回租交易。在交易中,巴克雷斯公司将修 建的球道卖给该财务公可,该财务公司再将球道回相给巴克需撕公可的子公可,由其子公司来经营球道。 巴克雷斯公司对上述两类交易没有考感任何理财技巧,在没有收到任何一笔大额付款之前,就在建造费用 上投入了大笔现金。结果,巴克雷斯公司不得不为建筑项目不断地寻找外部融资。1961年5月为了解 边切急需的营运资金,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会”)递交了S一1有价证券申请上市登记 表,要求发行总金额为174万芙元,期限为15年,利率为5.5%的长期债券。 60年代初,人们对新型保龄球道发生了兴趣,导致旧型球道市场一落千丈。这突如其来的市场变化和 大量的外借资会。使巴克雷斯公司在1962年路入了财务危机,许多签约者开始摘欠到期的应付款项,巴 克雷斯公司不得不白行承担己建好的球道的运行费用,这就更加剧了巴克雷斯公司资金周转的困难。1962 年末,由于还不起外部债券的利息,巴克雷斯公司只好按照联邦破产法的规定宜布产。破产后,购买 公司1961年公开发行债券的人们集体上诉,巴克雷撕公司、证券经纪商、以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毕马威事务所)均成为被告。 在巴无雷斯公司的上诉案中,主审法官集中讨论了三个问西: 1、巴克需斯公司在申请发行利率为5.5%,期限为15年的债券时,所递交的S一1表中是香包含错 2、如果表中有错误的披露,这些错误是否”重大”, 3、在核实表中的内容有无重大错误时,审计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谨慎责任。 问题1:巴克雷斯公司S一1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表中是否有错误的披露。 巴克雷斯公司1958到1960年的财务报表都是由毕观威事务所审计的,为了发行债券,S-1表中 包含了如下审计内容,即1961年第 季度的财务报表和毕观威事务所对该委度财务报表的复核。在评 毕马威事务所在此案件中的表现时,麦克林法官将主题问题集中在事务所对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的报君 审计上。法官认为,很明显,潜在的投资者在阅读S一1表时,要注意1960年的财务报表,而不是未经 审计的1961年每一季度报表,或是1958年和1959年的报表. 巴克雷斯公司案中的原告宜称,公司用保龄球道完工程度来计算收益是不恰当的。这种计算方法只能 用于建筑项目的成本,而不能说明项目的收益。因为这些项目的最终收益是不确定的。对这一观点,麦克 林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他截定:在这种情况下用完工百分比方法,作为一种会计处理是适当的 但他 指出,1960年12月31日会计记录所估计的在建工程中,两项工程的完工程度过于乐观了,因此,报表 上会计年度期末收入也高估了。 问愿2:巴克雷斯公司S一1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表中的错误披露是否属于”重大"? 1961年发售的债卷时,法官裁定,每项错误的性均不足以打消一个谨慎投资者收买估券的头 因为,债券本身就被认为是一种“投机“证券,所以,未来投资者不会因为1960年财务报表上的销售和 益致据上“相当小的错误“而撤回投资, 问愿3:毕马减事务所在复核S一1表时,是香尽到应有的谨慎责任。在巴克需斯公可案中,毕马城 事务所的主要辩词是:他们已尽到应有的谨慎责任
巴克雷斯公司审计 1955 年巴克雷斯建筑公司成立。4 年后,巴克雷斯公司的股票就列入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名单之 中。 巴克雷斯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承建保龄球道。据报道,1956 年巴克雷斯公司的总销售额为 80 万美元; 4 年后,公司总收超过 900 万元,净收益约 75 万美元。在 1961 年初发行的《华尔街杂志》中,该公司 财务主管预测当年的总销售额将达到 1500 万美元,实现利润 120 万美元。 巴克雷斯公司大多是为一些小的辛迪加投资者修建保龄球道。在签约建筑合同时,这些辛迪加投资者 必须向巴克雷斯公司预付一小部分订金和签发一张分期付款的汇票,随着保龄球道施工的进弃,在几年内 将余额会清。1960 年巴克雷斯公司开始与某财务公司进行销售回租交易。在交易中,巴克雷斯公司将修 建的球道卖给该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再将球道回租给巴克雷斯公司的子公司,由其子公司来经营球道。 巴克雷斯公司对上述两类交易没有考虑任何理财技巧,在没有收到任何一笔大额付款之前,就在建造费用 上投入了大笔现金。结果,巴克雷斯公司不得不为建筑项目不断地寻找外部融资。1961 年 5 月为了解决 迫切急需的营运资金,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会”)递交了 S—1 有价证券申请上市登记 表,要求发行总金额为 174 万美元,期限为 15 年,利率为 5.5%的长期债券。 60 年代初,人们对新型保龄球道发生了兴趣,导致旧型球道市场一落千丈。这突如其来的市场变化和 大量的外借资金,使巴克雷斯公司在 1962 年陷入了财务危机。许多签约者开始拖欠到期的应付款项,巴 克雷斯公司不得不自行承担已建好的球道的运行费用,这就更加剧了巴克雷斯公司资金周转的困难。1962 年末,由于还不起外部债券的利息,巴克雷斯公司只好按照联邦破产法的规定宣布破产。破产后,购买该 公司 1961 年公开发行债券的人们集体上诉,巴克雷斯公司、证券经纪商、以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毕马威事务所)均成为被告。 在巴无雷斯公司的上诉案中,主审法官集中讨论了三个问题: 1、巴克雷斯公司在申请发行利率为 5.5%,期限为 15 年的债券时,所递交的 S—1 表中是否包含错 误的披露。 2、如果表中有错误的披露,这些错误是否“重大”。 3、在核实表中的内容有无重大错误时,审计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谨慎责任。 问题 1:巴克雷斯公司 S—1 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表中是否有错误的披露。 巴克雷斯公司 1958 到 1960 年的财务报表都是由毕观威事务所审计的。为了发行债券,S—1 表中 包含了如下审计内容,即 1961 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和毕观威事务所对该委度财务报表的复核。在评价 毕马威事务所在此案件中的表现时,麦克林法官将主要问题集中在事务所对巴克雷斯公司 1960 年的报表 审计上。法官认为,很明显,潜在的投资者在阅读 S—1 表时,要注意 1960 年的财务报表,而不是未经 审计的 1961 年每一季度报表,或是 1958 年和 1959 年的报表。 巴克雷斯公司案中的原告宣称,公司用保龄球道完工程度来计算收益是不恰当的。这种计算方法只能 用于建筑项目的成本,而不能说明项目的收益。因为这些项目的最终收益是不确定的。对这一观点,麦克 林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裁定:在这种情况下用完工百分比方法,作为一种会计处理是适当的。但他也 指出,1960 年 12 月 31 日会计记录所估计的在建工程中,两项工程的完工程度过于乐观了,因此,报表 上会计年度期末收入也高估了。 问题 2:巴克雷斯公司 S—1 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表中的错误披露是否属于“重大”? 1961 年发售的债券时,法官裁定:每项错误的严惩性均不足以打消一个谨慎投资者购买债券的念头。 因为,债券本身就被认为是一种“投机”证券,所以,未来投资者不会因为 1960 年财务报表上的销售和收 益数据上“相当小的错误”而撤回投资。 问题 3:毕马威事务所在复核 S—1 表时,是否尽到应有的谨慎责任。在巴克雷斯公司案中,毕马威 事务所的主要辩词是:他们已尽到应有的谨慎责任
法官对作为高级审计员贝拉第最为严厉的指责是他在1961年春所做的S一1表的复核,法官指出: 贝拉第只用了二天多的时何来复核S一1表,总共20.5个小时。对于1961年发生的事项他没有发现任何 错误和遗漏,。而我面所述的那些错误事项都是重大的,他所得到的答案都是来白于公司管理层,而没有 亲自去证实这些答案是否属实。所以,他的S一1表复核没有任何价值 二、该案例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启示与教训 在证券市场上,当证券持有者受到信息误导而受到经济损失时,其首先想到的就是起诉注册会计师并 要求其赔偿损失。因为,他们认为,注册会计师既然审核了财务报表,就应保证财务报表万无一失,而不 应该存在任何误导的会计信息,这就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但在现实中,由于成本一一效益原 则的限制,以及审计手段的限制,注会计师无法保证经过审的财务报表中不出现任何差,这就是社 会期望与注册会计师能力的差距。从目前来看,这一差距是无法消除的。因此,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不去 承受超过去时其能力的责任,往往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对误导的信息负责。而这一程 序,就是该案例中麦克林法官提出的三个问题。我们可从上述杂例中汲取以下几个经验教训: 1、注册会计师在审核财务报表前,应该充分考虑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范围。在上述案例中,经事务所审 核过的巴克雷斯公司财务报表与S一1复核表虽然是提交给证券会的,但实质上是针对购买上市债券的授 资者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将审计重点放在债券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各种流动此率 而不是一般常规 针程序上。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关注预计第三者的利益,应该成为我们注册会计师在今后审计中特别 以重视的问题。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于1996年12月6日领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一一审计重要性3 的公告,并要求在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但许多注册会计师认为,该项准则过于理论化,在实践申 比较难以员彻。在上述案侧子中,法官将资产流动比率来作为重大问愿予以考虑,这就完全站在报表使用 者的角度,来考忠什么是重大性问恩。这对我们今后如何理解重大性标准,是大有神益的。 3、对于审计报告,过去注册会计师行业比较多地是站在专业的角度来理解的。所以在审计报告中的措 词方面,就往往不太考虑法律上的严道性,采用一些易于被人钻法律空子的词汇,如”直实”、”客观”、“准 确等这些过于白信的词汇因此,一量发生法律纠纷,这些词汇就成为注册会计师抗中的石,在 述案件发生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立即了召开会议,修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格式,制除 些可能引起人们误解的词汇,如”直实”、准确等,改用一些比较中性、有一定幅度的词汇,如“公允”、“重 大等词汇,这样,一且发生法律纠纷,注册会计师就有较大的周旋余地
法官对作为高级审计员贝拉第最为严厉的指责是他在 1961 年春所做的 S—1 表的复核。法官指出: 贝拉第只用了二天多的时间来复核 S—1 表,总共 20.5 个小时。对于 1961 年发生的事项他没有发现任何 错误和遗漏,而我前面所述的那些错误事项都是重大的,他所得到的答案都是来自于公司管理层,而没有 亲自去证实这些答案是否属实。所以,他的 S—1 表复核没有任何价值。 二、该案例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启示与教训 在证券市场上,当证券持有者受到信息误导而受到经济损失时,其首先想到的就是起诉注册会计师并 要求其赔偿损失。因为,他们认为,注册会计师既然审核了财务报表,就应保证财务报表万无一失,而不 应该存在任何误导的会计信息,这就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但在现实中,由于成本——效益原 则的限制,以及审计手段的限制,注册会计师无法保证经过审核的财务报表中不出现任何差错,这就是社 会期望与注册会计师能力的差距。从目前来看,这一差距是无法消除的。因此,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不去 承受超过去时其能力的责任,往往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对误导的信息负责。而这一程 序,就是该案例中麦克林法官提出的三个问题。我们可从上述杂例中汲取以下几个经验教训: 1、注册会计师在审核财务报表前,应该充分考虑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范围。在上述案例中,经事务所审 核过的巴克雷斯公司财务报表与 S—1 复核表虽然是提交给证券会的,但实质上是针对购买上市债券的投 资者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将审计重点放在债券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各种流动比率上,而不是一般常规审 计程序上。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关注预计第三者的利益,应该成为我们注册会计师在今后审计中特别予 以重视的问题。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于 1996 年 12 月 6 日颁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10 号——审计重要性》 的公告,并要求在 1997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但许多注册会计师认为,该项准则过于理论化,在实践事 比较难以贯彻。在上述案例子中,法官将资产流动比率来作为重大问题予以考虑,这就完全站在报表使用 者的角度,来考虑什么是重大性问题。这对我们今后如何理解重大性标准,是大有裨益的。 3、对于审计报告,过去注册会计师行业比较多地是站在专业的角度来理解的。所以在审计报告中的措 词方面,就往往不太考虑法律上的严谨性,采用一些易于被人钻法律空子的词汇,如“真实”、“客观”、“准 确”等这些过于自信的词汇。因此,一量发生法律纠纷,这些词汇就成为注册会计师抗辩中的绊脚石。在上 述案件发生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立即了召开会议,修改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格式,删除了一 些可能引起人们误解的词汇,如“真实”、“准确”等,改用一些比较中性、有一定幅度的词汇,如“公允”、“重 大”等词汇,这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注册会计师就有较大的周旋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