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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 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 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 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 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硏究并在专项工作报 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 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 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 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 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 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 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 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 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 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 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 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 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 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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