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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 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 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 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 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 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 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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