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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 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 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 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 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 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 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 公布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 题确定: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 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 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 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 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 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 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 公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 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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