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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 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 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 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 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 司法。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 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 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 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 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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