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内河航道维护应根据航道条件和航道维护类别进行下列 工作: (1)制定年度维护计划: (2)进行航道维护观测; (3)航标维护; (4)采取调标、改槽、疏浚和清障等维护措施,保证航道维护尺 度标准; (5)航道整治建筑物的检查和维修; (6)技术指标考核; (7)航道保护。 2.1.2航道维护标准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 标准》(GB50139)的规定,结合河流航道条件和航运要求,论证确 定。 2.1.3运输繁忙的天然径流航道,宜在航道维护标准的基础上, 适当提高中洪水期的航道维护水深,并分月公布。 2.1.4内河航道维护应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2.2航道维护分类 2.2.1内河航道应根据航道等级和通航要求确定维护类别,实施 分类维护。 2.2.2内河航道维护类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航道维护,应为一类维护: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