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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工作了两年左右,其他员工的工作时间更长,但润路公司直至 2015年8月2日孙某工伤(死亡)发生后,才于8月11日办理单位 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且在8月21日通过网上为孙某办理参保缴 费手续。因此,润路公司存在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单位员工参 保缴费,且在发生职工工伤死亡后才办理单位开户和个别职工缴费的 事实,从而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转嫁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嫌疑。 二是劳动合同存疑。在资料审核中,奉贤分中心发现,润路公司 所提供孙某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8月1日,而合同签订 次日孙某即工伤死亡,经了解,孙某实际早已在该单位工作,对比三 者的时间,较为溪跷。此外,从申领待遇的有关材料中可见,孙某妻 子赵某提供的《家属委托书》上所书写的“孙某”的名字笔迹,与劳 动合同上孙某本人的签字极其相似,而奉贤分中心在查证时,润路公 司及孙某妻子均坚称劳动合同系孙某本人亲自签订,不存在他人代签 的情形。因此,不排除润路公司及孙某家属为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事后伪造劳动合同的嫌疑。 三是办事单位存疑。奉贤分中心在审核中,曾通过单位注册地的 工伤认定机构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润路公司为孙某 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发现润路公司填写的文书送达地址为“奉贤区 古华路507号”,经实地查看,该地址是一家名为上海敏御律师事务 所的中介机构;奉贤分中心还实地查看了润路公司提供的单位经营地 址“奉贤区奉城镇车站南区19号72单元401室”,发现该地址实际该公司工作了两年左右,其他员工的工作时间更长,但润路公司直至 2015 年 8 月 2 日孙某工伤(死亡)发生后,才于 8 月 11 日办理单位 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且在 8 月 21 日通过网上为孙某办理参保缴 费手续。因此,润路公司存在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单位员工参 保缴费,且在发生职工工伤死亡后才办理单位开户和个别职工缴费的 事实,从而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转嫁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嫌疑。 二是劳动合同存疑。在资料审核中,奉贤分中心发现,润路公司 所提供孙某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1 日,而合同签订 次日孙某即工伤死亡,经了解,孙某实际早已在该单位工作,对比三 者的时间,较为蹊跷。此外,从申领待遇的有关材料中可见,孙某妻 子赵某提供的《家属委托书》上所书写的“孙某”的名字笔迹,与劳 动合同上孙某本人的签字极其相似,而奉贤分中心在查证时,润路公 司及孙某妻子均坚称劳动合同系孙某本人亲自签订,不存在他人代签 的情形。因此,不排除润路公司及孙某家属为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事后伪造劳动合同的嫌疑。 三是办事单位存疑。奉贤分中心在审核中,曾通过单位注册地的 工伤认定机构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润路公司为孙某 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发现润路公司填写的文书送达地址为“奉贤区 古华路 507 号”,经实地查看,该地址是一家名为上海敏御律师事务 所的中介机构;奉贤分中心还实地查看了润路公司提供的单位经营地 址“奉贤区奉城镇车站南区 19 号 72 单元 401 室”,发现该地址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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