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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案中,被告所捕之兽: 于本地向称之 文貉”。虽学理 上狸与貉同 是属宇比较专门的动物学知识, 人并 知晓。如果狩猎法是完备的, 之下,应该将貉”并列提及, 法者仅书“狸 ”学, 如果以此认为“ 属手不准捕 常么但路相 之列,那么就会使那些 狸”与“貉”不是同种动物的普通人 遭到不利,这是有欠公允的。本案被告因 确信非狸而捕获之,很难说有不法行为可 结合立法目的,所以应该免于刑事追2、此案中,被告所捕之兽,于本地向称之 为“十字文貉” 。虽学理上狸与貉同属一 物,但是属于比较专门的动物学知识,常 人并不知晓。如果狩猎法是完备的,那么, 在狸字之下,应该将“貉”并列提及,但 立法者仅书“狸”字,如果以此认为“貉” 亦属于不准捕获之列,那么就会使那些相 信“狸”与“貉”不是同种动物的普通人 遭到不利,这是有欠公允的。本案被告因 确信非狸而捕获之,很难说有不法行为可 言,结合立法目的,所以应该免于刑事追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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