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审院的“狸貉异同”案 案情介绍: 根据日本的狩猎法施行规则,狸之猎期始于每 年12月1日,终芋次年2月底。,一猎户宇某年2 29日(闰年)在山林中狩猎时见一只貉,便射杀 女 之。此貉惊慌之余躲进了山洞,猎户大喜,用 头堵荏洞口,然后回了家。3月3日该猎户来 洞前,用枪向洞内射击,当貉跑出洞口时, 君 让猎狗追系逃出的貉。此事被警察知悉后,乃 该猎户移送法办,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猎 认为其捕狸之日,系2月29日,非为3月3日, 所捕系“貉”而非“狸”。 果,认狸与貉同一物
日本大审院的“狸貉异同”案 • 案情介绍: 根据日本的狩猎法施行规则,狸之猎期始于每 年12月1日,终于次年2月底。一猎户于某年2月 29日(闰年)在山林中狩猎时见一只貉,便射杀 之。此貉惊慌之余躲进了山洞,猎户大喜,用石 头堵住洞口,然后回了家。3月3日该猎户来到山 洞前,用枪向洞内射击,当貉跑出洞口时,猎户 让猎狗追杀逃出的貉。此事被警察知悉后,乃将 该猎户移送法办,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猎户 认为其捕狸之日,系2月29日,非为3月3日,其 所捕系“貉”而非“狸” 。经请动物学家鉴定结 果,认狸与貉同一物
案件焦点: 1、一是猎户将狸圈在石洞内,是否属于己 经“捕获”; 2、猎户所捕的是狸抑或貉
• 案件焦点: 1、一是猎户将狸圈在石洞内,是否属于已 经“捕获” ; 2、猎户所捕的是狸抑或貉
窗童加 ·判决结果: 一审对猎户论罪科刑,经上诉大审院,撤 销原判,改判无罪
• 判决结果: 一审对猎户论罪科刑,经上诉大审院,撤 销原判,改判无罪
上诉改判的理由: 1、,被告利用自然之岩穴,对狸加以围封, 事实上对狸业有支配之力,已实现了所谓 先占”无主物的行为,与狩猎法之所谓 “捕获”的含义相当,原审拘泥文义,认 为必须达到实际控制才是捕获,这就过于 苛刻。,该捕获行为既已宇2月29日完成,与 狩猎法不相违背。,至3月3白驱犬捕狸二节 应解为而后处分已获之狸。被告被诉于狩 猎禁正期捕狸之事实,难谓宥据;
• 上诉改判的理由: 1、被告利用自然之岩穴,对狸加以围封, 事实上对狸业有支配之力,已实现了所谓 “先占”无主物的行为,与狩猎法之所谓 “捕获”的含义相当,原审拘泥文义,认 为必须达到实际控制才是捕获,这就过于 苛刻。该捕获行为既已于2月29日完成,与 狩猎法不相违背。至3月3日驱犬捕狸一节, 应解为而后处分已获之狸。被告被诉于狩 猎禁止期捕狸之事实,难谓有据;
此 案中,被告所捕之兽: 于本地向称之 文貉”。虽学理 上狸与貉同 是属宇比较专门的动物学知识, 人并 知晓。如果狩猎法是完备的, 之下,应该将貉”并列提及, 法者仅书“狸 ”学, 如果以此认为“ 属手不准捕 常么但路相 之列,那么就会使那些 狸”与“貉”不是同种动物的普通人 遭到不利,这是有欠公允的。本案被告因 确信非狸而捕获之,很难说有不法行为可 结合立法目的,所以应该免于刑事追
2、此案中,被告所捕之兽,于本地向称之 为“十字文貉” 。虽学理上狸与貉同属一 物,但是属于比较专门的动物学知识,常 人并不知晓。如果狩猎法是完备的,那么, 在狸字之下,应该将“貉”并列提及,但 立法者仅书“狸”字,如果以此认为“貉” 亦属于不准捕获之列,那么就会使那些相 信“狸”与“貉”不是同种动物的普通人 遭到不利,这是有欠公允的。本案被告因 确信非狸而捕获之,很难说有不法行为可 言,结合立法目的,所以应该免于刑事追 诉
窗童面加行 0 思考: 1、如何通过法律解释寻求法律的含义? 2、法律论证理由与结论谁更重要?
• 思考: 1、如何通过法律解释寻求法律的含义? 2、法律论证理由与结论谁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