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伊诉韦德堕胎合法案 案情介绍: 1969年8月,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女服务生麦考伊声称遭到强暴 由于没有能力生育和抚养孩子,要求医生为她堕胎。但是,该州刑法 规定,除为了“保护怀孕妇女的生命”以外的堕胎行为是犯罪行为, 没有医生愿意为她实施堕胎。事实上该案发生前,她已经结束了一段 婚姻,有一名五岁的女儿,由她的父母抚养。同时,1969年她又刚刚 失业,显然当时的状况根本不允许她再有一个孩子。 麦考伊原本希望合法地放弃这个孩子,可是因为州法律的禁令而 无法遂愿。无奈之下,她以罗伊为名义,将执行得州禁止堕胎法律的 位县检察长韦德告上法庭,指控得州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反美国宪法, 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而被告主张,胎儿的生命是受宪法保护的,在妇女怀孕的整个过 程中是有生命权存在的,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为第 14修正案所禁止的行为,孩子的生命权高于妇女的隐私权。 其实,麦考伊意识到本案终结前孩子可能已经降生了,对她来说 即使胜诉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但她仍决定进行这场诉讼。所以, 这个案件一开始就是一个宪法实验,一开始就具有确认一项州法律违 宪的特定意义
罗伊诉韦德堕胎合法案 • 案情介绍: 1969年8月,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女服务生麦考伊声称遭到强暴, 由于没有能力生育和抚养孩子,要求医生为她堕胎。但是,该州刑法 规定,除为了“保护怀孕妇女的生命”以外的堕胎行为是犯罪行为, 没有医生愿意为她实施堕胎。 事实上该案发生前,她已经结束了一段 婚姻,有一名五岁的女儿,由她的父母抚养。同时,1969年她又刚刚 失业,显然当时的状况根本不允许她再有一个孩子。 麦考伊原本希望合法地放弃这个孩子,可是因为州法律的禁令而 无法遂愿。无奈之下,她以罗伊为名义,将执行得州禁止堕胎法律的 一位县检察长韦德告上法庭,指控得州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反美国宪法, 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而被告主张,胎儿的生命是受宪法保护的,在妇女怀孕的整个过 程中是有生命权存在的,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为第 14修正案所禁止的行为,孩子的生命权高于妇女的隐私权。 其实,麦考伊意识到本案终结前孩子可能已经降生了,对她来说 即使胜诉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但她仍决定进行这场诉讼。所以, 这个案件一开始就是一个宪法实验,一开始就具有确认一项州法律违 宪的特定意义
窗童加 审判过程 结果地方法院判决,认为得州诉反堕胎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受美国宪 法第九条所保障的权利,不过地方法院最终没有发出针对州反堕胎法律的禁 制令。于是,罗伊继续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年以 7比2的比数,认定得州刑法限制妇女堕胎权的规定,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十 四条“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 审判过程 结果地方法院判决,认为得州诉反堕胎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受美国宪 法第九条所保障的权利,不过地方法院最终没有发出针对州反堕胎法律的禁 制令。于是,罗伊继续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年以 7比2的比数,认定得州刑法限制妇女堕胎权的规定,违反宪法增修条文第十 四条“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窗童加行 判决结果: 1、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包括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法律过分 宽泛地禁止堕胎,侵犯了妇女隐私权; 2、三阶段标准:应根据胎儿存活性划分妇女堕胎权和政府干预的界限: 在妊娠3个月之前,妇女堕胎权不受干预;在3个月后、6个月前,政府干预目 的以保障妇女健康为限;6个月之后,政府可以为保护潜在生命而禁止堕胎
判决结果: 1、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包括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法律过分 宽泛地禁止堕胎,侵犯了妇女隐私权; 2、三阶段标准:应根据胎儿存活性划分妇女堕胎权和政府干预的界限: 在妊娠3个月之前,妇女堕胎权不受干预;在3个月后、6个月前,政府干预目 的以保障妇女健康为限;6个月之后,政府可以为保护潜在生命而禁止堕胎
宪法链接: 修正案第四条:人民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 权利,不可侵犯;亦不得颁发搜查证、拘捕证或扣押证,但有可信的理由, 有宣誓或郑重声明确保并且具体指定搜查地点、拘捕之人或拘押之物的除外。 修正案第九条:宪法列举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民所保留的 其他权利。 修正案第十四条:凡出生活归化与合众国并受其管辖之人,皆为合众国及其 所居州之公民。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及特免的 法律: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在其 管辖范围之内否定任何人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 宪法链接: 修正案第四条:人民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 权利,不可侵犯;亦不得颁发搜查证、拘捕证或扣押证,但有可信的理由, 有宣誓或郑重声明确保并且具体指定搜查地点、拘捕之人或拘押之物的除外。 修正案第九条:宪法列举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轻视人民所保留的 其他权利。 修正案第十四条:凡出生活归化与合众国并受其管辖之人,皆为合众国及其 所居州之公民。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及特免的 法律;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在其 管辖范围之内否定任何人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案例分析: 1、罗伊案中对于法律效力的识别,涉及到对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九、十 四条中的“未列举的权利”的判断。那么,作为堕胎权依据的隐私权是否包 含在“未列举的权利”之中?罗伊一案对此持肯定的回答。 (1)承认堕胎权是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它从内在事实的角度分析,就是认 为自由的中心是人们对生命存在、生命意义、宇宙万物以及人类生命的神秘 性等概念作出自我界定的权利。 (2)堕胎权作为隐私权受保护这一内在事实被官方接受而存在,至少建立 在三起影响极大的案件所确定的习惯性规则基础上。 (3)包括孕妇在内的任何人享有身体不受限制的自由,可以按其所愿处置 自己的身体,照顾自己的健康和人身的自由;同样,任何人可以选择符合自 己愿望的基本生活方式,以及自主控制自己的智力和人格的发展和表达,这 也是多数美国人合理接受和认为应受保护而不受侵犯的自由,其中就包括堕 胎自由
• 案例分析: 1、罗伊案中对于法律效力的识别,涉及到对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九、十 四条中的“未列举的权利”的判断。那么,作为堕胎权依据的隐私权是否包 含在“未列举的权利”之中?罗伊一案对此持肯定的回答。 (1)承认堕胎权是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它从内在事实的角度分析,就是认 为自由的中心是人们对生命存在、生命意义、宇宙万物以及人类生命的神秘 性等概念作出自我界定的权利。 (2)堕胎权作为隐私权受保护这一内在事实被官方接受而存在,至少建立 在三起影响极大的案件所确定的习惯性规则基础上。 (3)包括孕妇在内的任何人享有身体不受限制的自由,可以按其所愿处置 自己的身体,照顾自己的健康和人身的自由;同样,任何人可以选择符合自 己愿望的基本生活方式,以及自主控制自己的智力和人格的发展和表达,这 也是多数美国人合理接受和认为应受保护而不受侵犯的自由,其中就包括堕 胎自由
2、罗伊案中对于胎儿是否是人的甄别,涉及到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凡出生或 归化于合众国并受其管辖之人,皆为合众国及其所居州之公民”的判断。胎 儿是宪法意义上的人吗?罗伊案提出了三阶段标准论。 (1)胎儿是否是人的甄别有多元化标准。 (2)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的官方认可,最为直接的就是根据美国宪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生才是美国的公民。所以,胎儿不是宪法意义上的人, 那么堕胎就不是杀人。 (3)罗伊判例根据道德观和宪法暗指之意,认定胎儿不是人,与宗教的 生命始于受精之说之间存在冲突,使得该案所确认的三阶段标准至今仍被质 疑和反对
2、罗伊案中对于胎儿是否是人的甄别,涉及到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凡出生或 归化于合众国并受其管辖之人,皆为合众国及其所居州之公民”的判断。胎 儿是宪法意义上的人吗?罗伊案提出了三阶段标准论。 (1)胎儿是否是人的甄别有多元化标准。 (2)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的官方认可,最为直接的就是根据美国宪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生才是美国的公民。所以,胎儿不是宪法意义上的人, 那么堕胎就不是杀人。 (3)罗伊判例根据道德观和宪法暗指之意,认定胎儿不是人,与宗教的 生命始于受精之说之间存在冲突,使得该案所确认的三阶段标准至今仍被质 疑和反对
3、罗伊案中令人信服的州的利益是否构成禁止堕胎的理由,涉及对得州刑法 认为堕胎是犯罪的合理性判断。所谓的令人信服的州的利益,就是维护胎儿 的生命权吗?罗伊一案对此予以否定。 (1)这一角度的内在事实在于,得州是否在管制堕胎方面拥有令人信服 的利益。 (2)不能随意以州的利益管制堕胎的内在事实,被官方的接受有些复杂。 因为这里的官方接受,除了联邦最高法院之外,实际还包括州法院的认可。 (3)在堕胎问题仍有争议的情况下,让内在事实获得其他人接受和遵守 的办法,就是让准备实施堕胎的妇女,至少应该知道社会中其他人关于反堕 胎的具有说服力的不同意见
3、罗伊案中令人信服的州的利益是否构成禁止堕胎的理由,涉及对得州刑法 认为堕胎是犯罪的合理性判断。所谓的令人信服的州的利益,就是维护胎儿 的生命权吗?罗伊一案对此予以否定。 (1)这一角度的内在事实在于,得州是否在管制堕胎方面拥有令人信服 的利益。 (2)不能随意以州的利益管制堕胎的内在事实,被官方的接受有些复杂。 因为这里的官方接受,除了联邦最高法院之外,实际还包括州法院的认可。 (3)在堕胎问题仍有争议的情况下,让内在事实获得其他人接受和遵守 的办法,就是让准备实施堕胎的妇女,至少应该知道社会中其他人关于反堕 胎的具有说服力的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