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房产经营公司等诉盛名公司侵犯建筑 物区分共所有权案 案情介绍: 2001年,原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房产经营公司及19户 居民,起诉所住商住楼的底层所有人被告盛名公司。案情 是盛名公司报市建委和规划部门批准,将地面部分下挖准 备增建夹层;不过,此举获得过市安全鉴定处鉴定,认为 增建工程符合安全标准。原告以侵犯相邻权为由,诉请盛 名公司恢复原状。该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请。但是, 二审认为盛名公司所增建夹层系原共有区域,原告等按其 专有部分比例享有共有权,盛名公司未经共有人同意,擅 自开发共有部分地下空间,构成侵权,改判支持原告诉请
南京鼓楼房产经营公司等诉盛名公司侵犯建筑 物区分共所有权案 • 案情介绍: 2001年,原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房产经营公司及19户 居民,起诉所住商住楼的底层所有人被告盛名公司。案情 是盛名公司报市建委和规划部门批准,将地面部分下挖准 备增建夹层;不过,此举获得过市安全鉴定处鉴定,认为 增建工程符合安全标准。原告以侵犯相邻权为由,诉请盛 名公司恢复原状。该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请。但是, 二审认为盛名公司所增建夹层系原共有区域,原告等按其 专有部分比例享有共有权,盛名公司未经共有人同意,擅 自开发共有部分地下空间,构成侵权,改判支持原告诉请
案例分析: 二审法院展开利益衡量,考虑到了所有业主作为区分共有 人的共同利益,形成的裁判规则是,建筑物有关权利的行 使,必将受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关系”的限制,而 不是像单一所有权关系那样可以任意行使。客观地说,该 案利益衡量是成功的,它把其他人遵守的内在事实获得, 控制在区分共有人这一相关的共同体之内,不是无限放大 到社会利益;当然,也不是局限于本案19户居民的当事人 的狭窄范围内,宽窄适当。不过,该案的一个技术问题在 于它所形成的裁判规则,不是法官解释而是立法性质的, 它创立了区分所有权中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直到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才正式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关系
• 案例分析: 二审法院展开利益衡量,考虑到了所有业主作为区分共有 人的共同利益,形成的裁判规则是,建筑物有关权利的行 使,必将受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关系”的限制,而 不是像单一所有权关系那样可以任意行使。客观地说,该 案利益衡量是成功的,它把其他人遵守的内在事实获得, 控制在区分共有人这一相关的共同体之内,不是无限放大 到社会利益;当然,也不是局限于本案19户居民的当事人 的狭窄范围内,宽窄适当。不过,该案的一个技术问题在 于它所形成的裁判规则,不是法官解释而是立法性质的, 它创立了区分所有权中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直到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才正式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关系
窗童家行 。思考: 疑难案件的利益衡量困境
• 思考: 疑难案件的利益衡量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