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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讨论和认知:相等的补偿(对价或交换条件)和不利(或敌 能历经几个世纪,或几十个世纪。 意)的环境。因为人们趋向于理解前者,而对理解不利或敌意的 环境所承担的压力在美国最初遭遇到较大的阻力。而今,在美 结论:女权主义法学派对美国法律之批判 因,性骚扰的两种类型已经被美国法院审查并判决为非法的行 为方式。然而,即使今日之美国,性骚扰仍然是妇女在工作环境 女权主义运动发展和兴盛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 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根据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代初期。在女权主义者看来,法律在创制、运行和发展是基于一 《2006年美国人权记录》表明:2005年,妇女在工作场所经常受个关键性的因素即性别不平等。按照女权主义法理学的观点, 到性骚扰。据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2006年公布的数据,法律是具有雄性的和父亲式的因子:他们把法律体系视为“男 2005年该委员会共收到有关性骚扰的指控12679件,其中性的"规范,且按照“男性”(包括白人和特权阶级)的观念制定 85.7%是针对女性的骚扰。9据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和确立起来的。按照姐斯柯1996年的批评,法律体系是带有性 《2007年美国人权报告》进一步表明,妇女在工作场所和军营里别主义的和滞后的,并且法律体系没有反映出现实存在的问 受到性侵犯的事件频繁发生,且2007年与2006年并未发生变题。因此,女权主义者认为,为了消减性别之间的不平等,具有 化。据统计,2006年美国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共收到有关性骚成效的法律策略对法律而言需要一种独有的女性主义的洞察 扰方面的指控12025件,其中84.6%的是女性提出来的指控。据和批判,即一种女性主义法理学。它涉及到揭示男性世界的法 美国全国妇女组织的一份报告统计,美国每年约有13.2万名妇律主张,即在法律中注重法律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时,应该把女 女报告曾遭强奸或强奸未遂,另有2-6倍的人没有报告。9 性主义的观点和正义感同时注入法律之中。具有讽刺意味的 直到如今,美国妇女在传统意识形态影响下都不能保持与是,女性主义为了把妇女从压迫中拯救出来并提高妇女的政治 男人同样的社会地位,享受同样的法律权利。性别平等仅仅是和经济地位,她们往往依靠法律,而此种法律正是她们批判为 外在的、表面化的。在美国,真正的性别平等之路是漫长的,可 获取和提升性别不平等的产物。 参考文献: [1]BR ADWELL V.Illinios,83U.S.(16walD 130(1872) 2007.9. [2]BAILEY V.People,130P.832(Colorado Supreme Court)[4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年美国人权报告[Z].2008.7. (1913). [5]W.布莱克斯通.1765年一1769年英国法律评论[A]R.伦 1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6年美国的人权记录[Z] 德根,N.T.里根.性别歧视法C]西方出版社,1999.35. [责任编校:周玉林] 99予以讨论和认知:相等的补偿(对价或交换条件)和不利(或敌 意)的环境。因为人们趋向于理解前者,而对理解不利或敌意的 环境所承担的压力在美国最初遭遇到较大的阻力。而今,在美 国,性骚扰的两种类型已经被美国法院审查并判决为非法的行 为方式。然而,即使今日之美国,性骚扰仍然是妇女在工作环境 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根据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 《2006 年美国人权记录》表明:2005 年,妇女在工作场所经常受 到性骚扰。据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2006 年公布的数据, 2005 年该委员会共收到有关性骚扰的指控 12679 件,其中 85.7%是针对女性的骚扰。[3] 据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 《2007 年美国人权报告》进一步表明,妇女在工作场所和军营里 受到性侵犯的事件频繁发生,且 2007 年与 2006 年并未发生变 化。据统计,2006 年美国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共收到有关性骚 扰方面的指控 12025 件,其中 84.6%的是女性提出来的指控。据 美国全国妇女组织的一份报告统计,美国每年约有 13.2 万名妇 女报告曾遭强奸或强奸未遂,另有 2- 6 倍的人没有报告。[4] 直到如今,美国妇女在传统意识形态影响下都不能保持与 男人同样的社会地位,享受同样的法律权利。性别平等仅仅是 外在的、表面化的。在美国,真正的性别平等之路是漫长的,可 能历经几个世纪,或几十个世纪。 结论:女权主义法学派对美国法律之批判 女权主义运动发展和兴盛于 20 世纪 60 年代后期和 70 年 代初期。在女权主义者看来,法律在创制、运行和发展是基于一 个关键性的因素即性别不平等。按照女权主义法理学的观点, 法律是具有雄性的和父亲式的因子;他们把法律体系视为“男 性的”规范,且按照“男性”(包括白人和特权阶级)的观念制定 和确立起来的。按照妲斯柯 1996 年的批评,法律体系是带有性 别主义的和滞后的,并且法律体系没有反映出现实存在的问 题。因此,女权主义者认为,为了消减性别之间的不平等,具有 成效的法律策略对法律而言需要一种独有的女性主义的洞察 和批判,即一种女性主义法理学。它涉及到揭示男性世界的法 律主张,即在法律中注重法律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时,应该把女 性主义的观点和正义感同时注入法律之中。具有讽刺意味的 是,女性主义为了把妇女从压迫中拯救出来并提高妇女的政治 和经济地位,她们往往依靠法律,而此种法律正是她们批判为 获取和提升性别不平等的产物。 [1] BR ADWELL V. Illinios,83U.S.(16wall)130(1872). [2] BAILEY V. People,130P.832 (Colorado Supreme Court) (1913). [3]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6 年美国的人权记录[Z]. 2007.9. [4]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7 年美国人权报告[Z].2008.7. [5] W.布莱克斯通.1765 年—1769 年英国法律评论[A].J.R .伦 德根,N.T.里根.性别歧视法[C].西方出版社,1999.35. 参考文献: [责任编校:周玉林]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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