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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第二講 壹、问题概说 78年底立法院通过所得税法第4条之1:「自79年1月1日,证券交易所得 停止课征所得税,证券交易损失亦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此种以利用停止课征 所得税手段,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为社会法治国理念下国家职权扩张后所面临 之新兴宪法问题。其中包括类似此种不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租税减免,是否仍 为宪法上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义务之税捐:规范此种权利义务关系之法律是否为税 法,此种减免是否违反宪法上平等原则:租税负担平等之衡量基准为何:租税减 免是否即为租税优惠:租税减免是否为立法裁量范围,或须受违宪审查其基准为 何。以上宪法问题无法解决,宪法保障之基本权,即可能在此种非财政目的租税 大量立法之缺口中逐渐流失。 在所得税法第4条之1制定之前,系依已失效之奖励投资条例第27条规定 授权行政院决定,减免证券交易所得税,此时涉及法律保留与授权明确性问题。 于此有关之大法官解释,为释字第565号解释(92年8月15日),值得吾人从各 角度深入探讨。 按租税除为国家财政工具外,亦为自由经济国家重要之经济调节工具。惟法 治国家之要求,税捐须依法课征。税法为国家法体系中重要部分,须依法律特别 是宪法基准予以衡量。大法官解释中税法案件占最多数;如单就人民声请大法官 解释案件中,税法案件则占绝大多数。此因宪政国家,租税法律关系为人民与国 家最主要关系。大法官对税法所作之解释,早期多为是否违反法律优位(命令不 得抵触法律)或法律保留(课税须有法律依据),即所谓「租税法律主义」,此为形 式意义之法治国原则。惟自释字第221号(77年,被继承人死之前重病期间举债 之举证责任)提出「课税公平原则」2。或类似概念「公平合法课税」(释537)、「租 税公平负担」(释506)、「公平合理」(释397)或「实质课税公平原则」(释500、 496、420),亦有从平等原则予以审查者,如释字第211、410号解释。则有从形 式意义法治国迈向实质意义法治国而为违宪审查趋向,值得吾人重视。惟何谓「课 税公平原则」?课税公平原则是否即为平等原则在税法上表现?此种表现是否即 为量能原则?课税公平原则其审查基准为何?又租税优惠是否须受该原则拘 束?在上述解释中均未阐明。 即如形式意义法治国原理,在法律保留方面,究竞系国会保留或一般法律保 留,虽有所阐明;但如何始符合课税要件明确性原则及具体明确授权,则仍未 1黃茂榮,稅捐法規之違憲審查,台大公法中心第三屆行政法實務與理論研討會,2003年12月 27日,頁2。 2釋字第211、218~224、248、257、281、318、327、493、496,508號解釋參照。 3其中闡述最明顯者為釋字第367號解釋理由書按「所調依法律納税·兼指纳稅及免稅之範圍· 均應依法律之明文·至主管機關訂定之施行細則,僅能就實施母法有關事項而為規定·如涉及納2012 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 第二講 2 壹、问题概说 78 年底立法院通过所得税法第 4 条之 1:「自 79 年 1 月 1 日,证券交易所得 停止课征所得税,证券交易损失亦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此种以利用停止课征 所得税手段,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为社会法治国理念下国家职权扩张后所面临 之新兴宪法问题。其中包括类似此种不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租税减免,是否仍 为宪法上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义务之税捐;规范此种权利义务关系之法律是否为税 法,此种减免是否违反宪法上平等原则;租税负担平等之衡量基准为何;租税减 免是否即为租税优惠;租税减免是否为立法裁量范围,或须受违宪审查其基准为 何。以上宪法问题无法解决,宪法保障之基本权,即可能在此种非财政目的租税 大量立法之缺口中逐渐流失。 在所得税法第 4 条之 1 制定之前,系依已失效之奖励投资条例第 27 条规定 授权行政院决定,减免证券交易所得税,此时涉及法律保留与授权明确性问题。 于此有关之大法官解释,为释字第 565 号解释(92 年 8 月 15 日),值得吾人从各 角度深入探讨。 按租税除为国家财政工具外,亦为自由经济国家重要之经济调节工具。惟法 治国家之要求,税捐须依法课征。税法为国家法体系中重要部分,须依法律特别 是宪法基准予以衡量。大法官解释中税法案件占最多数;如单就人民声请大法官 解释案件中,税法案件则占绝大多数。此因宪政国家,租税法律关系为人民与国 家最主要关系。大法官对税法所作之解释,早期多为是否违反法律优位(命令不 得抵触法律)或法律保留(课税须有法律依据),即所谓「租税法律主义」,此为形 式意义之法治国原则1。惟自释字第 221 号(77 年,被继承人死之前重病期间举债 之举证责任)提出「课税公平原则」2。或类似概念「公平合法课税」(释 537)、「租 税公平负担」(释 506)、「公平合理」(释 397)或「实质课税公平原则」(释 500、 496、420),亦有从平等原则予以审查者,如释字第 211、410 号解释。则有从形 式意义法治国迈向实质意义法治国而为违宪审查趋向,值得吾人重视。惟何谓「课 税公平原则」?课税公平原则是否即为平等原则在税法上表现?此种表现是否即 为量能原则?课税公平原则其审查基准为何?又租税优惠是否须受该原则拘 束?在上述解释中均未阐明。 即如形式意义法治国原理,在法律保留方面,究竟系国会保留或一般法律保 留,虽有所阐明3;但如何始符合课税要件明确性原则及具体明确授权,则仍未 1 黃茂榮,稅捐法規之違憲審查,台大公法中心第三屆行政法實務與理論研討會,2003 年 12 月 27 日,頁 2。 2 釋字第 211、218、224、248、257、281、318、327、493、496、508 號解釋參照。 3 其中闡述最明顯者為釋字第 367 號解釋理由書。按「所謂依法律納稅,兼指納稅及免稅之範圍, 均應依法律之明文。至主管機關訂定之施行細則,僅能就實施母法有關事項而為規定,如涉及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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