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指导性案例须为生效裁决: (4)发布主体限于最高法院,且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后通过公报予以发布。 5.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取道上述具有特定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己成为当代中国学界、司法实 务界和社会的基本共识。无论先行的中央与地方经验、汗牛充栋的学理论证,还是最高法院正在推动 的此项工作,都在期待这一争议20余年的命题能够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然而,目前的问题在于: (1)试行的地方性经验在效力载体、适用技术、边界标准和选择机制等方面呈现出上下不统一、 平行差异大的特点,除了缺乏制度一体约束外,更为重要的是尚未触及案例运作的某些深层问题: (2)在理论上,权宜地让案例指导流于较为简陋的制度规定和有待深化的程序层面,仍未解决影 响实际运作的关键环节及重要机制问题,使得案例承载的功能只停留于对法律适用本身的一般解释, 往往难能反映深厚的法律理念及价值趋向等,更遑论对立法创设、司法体制和思维方式等产生深远影 响。 6。拟讨论的关键问题。 (1)指导性案例拘束力的载体,到底是案例指导规则还是案例本身具有拘束力?若仅为前者,与 其他司法解释并无太大区别。 (2)案例本身所蕴涵的“决定性判决理由”,如何应用“区别技术”在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之 间加以运作?相应地,哪些案例应被区别,哪些有特殊的拘束力而不宜轻易被区别,抑或是否存在“中 间状态”? (3)中国案例理论和实践以往大多选择从程序的视角入手,探讨如何避免案例指导运作可能产生 的“法官造法”问题。然而,若指导性案例实现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则从“司法解释权”的理论高 度来解决这一问题,其意义就不可小觑。本文将进一步通过确定案例指导运作的边界标准,设置一个 保证国家司法统一适用的实体性框架,以保障实现司法解释权的功能复位。另外,如何更有作为地在 生效裁决作出之前就为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创造条件,已有的讨论还没有涉 及。 二、拘束力载体的“双重结构” 1.目前的争议所在。虽然对指导性案例的定位仍有争议,可存在规范或事实拘束力已被认可。其 拘束力的载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受先前案例结果的拘束: 二是受先前案例中归纳的规则约束: 三是受先前案例形成的决定性理由支配。 通说认为,案例结果除了本案当事人,对其他案件不具有普遍拘束力。当前的主要分歧集中于后 两种情形,案例指导规则偏重于严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而决定性判决理由的蕴涵较为宽泛,包 括法理要义阐释、裁判论证方法、公共政策选择和语境情势权衡等等司法能动的功能,甚至也包括对 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予以说理的过程展示。 2.两大法系的经验。两大法系这方面的差别较大: (1)多数大陆法系的案例作为整体不被重视,只有那些从案例中提炼的特定规则被作为制定法加 以使用,比如,意大利最高法院大多数裁决只以“裁决要旨”(massime)的形式公布,这类裁决要旨3 (3)指导性案例须为生效裁决; (4)发布主体限于最高法院,且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后通过公报予以发布。 5. 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取道上述具有特定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已成为当代中国学界、司法实 务界和社会的基本共识。无论先行的中央与地方经验、汗牛充栋的学理论证,还是最高法院正在推动 的此项工作,都在期待这一争议 20 余年的命题能够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然而,目前的问题在于: (1)试行的地方性经验在效力载体、适用技术、边界标准和选择机制等方面呈现出上下不统一、 平行差异大的特点,除了缺乏制度一体约束外,更为重要的是尚未触及案例运作的某些深层问题; (2)在理论上,权宜地让案例指导流于较为简陋的制度规定和有待深化的程序层面,仍未解决影 响实际运作的关键环节及重要机制问题,使得案例承载的功能只停留于对法律适用本身的一般解释, 往往难能反映深厚的法律理念及价值趋向等,更遑论对立法创设、司法体制和思维方式等产生深远影 响。 6. 拟讨论的关键问题。 (1)指导性案例拘束力的载体,到底是案例指导规则还是案例本身具有拘束力?若仅为前者,与 其他司法解释并无太大区别。 (2)案例本身所蕴涵的“决定性判决理由”,如何应用“区别技术”在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之 间加以运作?相应地,哪些案例应被区别,哪些有特殊的拘束力而不宜轻易被区别,抑或是否存在“中 间状态”? (3)中国案例理论和实践以往大多选择从程序的视角入手,探讨如何避免案例指导运作可能产生 的“法官造法”问题。然而,若指导性案例实现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则从“司法解释权”的理论高 度来解决这一问题,其意义就不可小觑。本文将进一步通过确定案例指导运作的边界标准,设置一个 保证国家司法统一适用的实体性框架,以保障实现司法解释权的功能复位。另外,如何更有作为地在 生效裁决作出之前就为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创造条件,已有的讨论还没有涉 及。 二、拘束力载体的“双重结构” 1. 目前的争议所在。虽然对指导性案例的定位仍有争议,可存在规范或事实拘束力已被认可。其 拘束力的载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受先前案例结果的拘束; 二是受先前案例中归纳的规则约束; 三是受先前案例形成的决定性理由支配。 通说认为,案例结果除了本案当事人,对其他案件不具有普遍拘束力。当前的主要分歧集中于后 两种情形,案例指导规则偏重于严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而决定性判决理由的蕴涵较为宽泛,包 括法理要义阐释、裁判论证方法、公共政策选择和语境情势权衡等等司法能动的功能,甚至也包括对 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予以说理的过程展示。 2. 两大法系的经验。两大法系这方面的差别较大: (1)多数大陆法系的案例作为整体不被重视,只有那些从案例中提炼的特定规则被作为制定法加 以使用,比如,意大利最高法院大多数裁决只以“裁决要旨”(massime)的形式公布,这类裁决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