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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裁决的内容作了极为简洁、抽象的说明,省略了基本事实或只予提示,从不提供裁决所依据的 理由。 (2)英美法系不太一样,法官特别关注现实案件所呈现的独特问题,即使类似问题有判例规则甚 至制定法加以轻松调整,也不满足于此,而是期望将问题论证得尽可能透彻。因此,虽然英美法系国 家也有此类“裁判要旨”(headnotes),但它们只作为对下面所载裁决的初步提示以供法官参考,绝不 是作为对判决理由详细探讨的替代物。 可见,大陆法系先例的拘束力载体多数是从先前案例中归纳的特定规则,而英美法系则更为重视 先前案例形成的决定性理由。 3.中国的指导性案例何去何从。 (1)多数意见认为,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国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载体只能是“案例指导 规则”,因为对案例形成起关键作用的是有规则或原则形成意义的解释,如果不具备这种解释功能,就 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这种意见值得商確。总的来讲,指导性案例与若干具体的个案相连,其运作 的逻辑进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逻辑从具体到抽象,即从具体个案中归纳形成案 例指导规则:二是符合英美法系的逻辑从具体到具体,也就是在案例指导运作中运用一系列技术方法 形成占有支配地位的判决理由。有鉴于此,案例指导运作表现为有别于制定法消极适用的积极实施过 程,产生拘束力的载体也应包括“案例指导规则”及“决定性判决理由”两个部分。 (2)以日本商法的判例要旨为例加以说明。日本属于大陆法系法律传统与中国较为接近的国家, 其最高裁判所的判例要旨具有较为严格的拘束力,且体系较为发达。作此比较研究,较为典型,具有 很强的借鉴意义。 不可否认,日本相当数量的判例要旨引出了对此后的审判实务具有拘束力的“特定规则”,形成具 体明确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可直接援引。然而,系统梳理日本最高裁判所从1962年到2004年的商 法判例要旨后发现,它们有的只是阐明一种法理思想、价值理念,导引某种裁判论证方法,或者只是 表达对公共政策的倾向性意见,并未形成可被类似案件直接援引的特定规则:另外,对于解决法律争 议、弥补法律空白、澄清法律概念或原则、明确事实认定、适用新型案件以及权衡自由裁量等典型案 例,许多判例要旨也都力争借助非常具体、有说服力的论证资料展开。现将这些后案无法直接援引的 判例要旨分成十类,举例加以说明。 日本最高裁判所商法(明治32年法律第48号)判例要旨的十大分类(1962-2004) 类型 标趣 裁判要台及说明(部分典型案例) 裁判文号 要旨:在社团法人、法人格完全不过是空壳或者是为回避法律的适用面滥用的情况下, 43,(才)877, 阐明 法人格否 可以否认其法人格。 44227,第一小法 法理 认的法理 说明:法人格否认的法理。 庭,判决,94455 要旨:股份公司的代表董事,为免掉公司归还租借的居室、拖欠的房租等债务,变更公 司的商号之外,使用和旧商号同一的商号,设立新公司,其代表董事、监事、本店所在 地、营业所、办公用品、工作人员和旧公司同一,营业目的也同旧公司几乎同一,由于 该商号的变更以及新公司设立的事实仍然没有通知出借人,出借人由于不了解以上事 实,提起要求履行公司债务的诉讼,兼任新旧两公司的代表董事对此诉在经过一年以上 45,(才)658, 表达 恪守诚信 价值 价值理念 的审理的期间中,关于变更商号,设立新公司的事实提不出任何主张,并且自我交代旧 481026,第二小法 公司租借居室的事情等原审判决表示的情况下,之后形成该人作为新公司的代表者,所 庭,判决,110-343 主张的新旧两公司是不同的法人格的实体法及诉讼法上的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能 允许。 说明:针对利用新旧公司的“混同经营”,逃避对外所应承担的债务,若无充分理由, 明显违背诚信价值理念。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应作出不利于其的解释。4 对法院裁决的内容作了极为简洁、抽象的说明,省略了基本事实或只予提示,从不提供裁决所依据的 理由。 (2)英美法系不太一样,法官特别关注现实案件所呈现的独特问题,即使类似问题有判例规则甚 至制定法加以轻松调整,也不满足于此,而是期望将问题论证得尽可能透彻。因此,虽然英美法系国 家也有此类“裁判要旨”(headnotes),但它们只作为对下面所载裁决的初步提示以供法官参考,绝不 是作为对判决理由详细探讨的替代物。 可见,大陆法系先例的拘束力载体多数是从先前案例中归纳的特定规则,而英美法系则更为重视 先前案例形成的决定性理由。 3. 中国的指导性案例何去何从。 (1)多数意见认为,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国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载体只能是“案例指导 规则”,因为对案例形成起关键作用的是有规则或原则形成意义的解释,如果不具备这种解释功能,就 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这种意见值得商確。总的来讲,指导性案例与若干具体的个案相连,其运作 的逻辑进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逻辑从具体到抽象,即从具体个案中归纳形成案 例指导规则;二是符合英美法系的逻辑从具体到具体,也就是在案例指导运作中运用一系列技术方法 形成占有支配地位的判决理由。有鉴于此,案例指导运作表现为有别于制定法消极适用的积极实施过 程,产生拘束力的载体也应包括“案例指导规则”及“决定性判决理由”两个部分。 (2)以日本商法的判例要旨为例加以说明。日本属于大陆法系法律传统与中国较为接近的国家, 其最高裁判所的判例要旨具有较为严格的拘束力,且体系较为发达。作此比较研究,较为典型,具有 很强的借鉴意义。 不可否认,日本相当数量的判例要旨引出了对此后的审判实务具有拘束力的“特定规则”,形成具 体明确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可直接援引。然而,系统梳理日本最高裁判所从 1962 年到 2004 年的商 法判例要旨后发现,它们有的只是阐明一种法理思想、价值理念,导引某种裁判论证方法,或者只是 表达对公共政策的倾向性意见,并未形成可被类似案件直接援引的特定规则;另外,对于解决法律争 议、弥补法律空白、澄清法律概念或原则、明确事实认定、适用新型案件以及权衡自由裁量等典型案 例,许多判例要旨也都力争借助非常具体、有说服力的论证资料展开。现将这些后案无法直接援引的 判例要旨分成十类,举例加以说明。 日本最高裁判所商法(明治 32 年法律第 48 号)判例要旨的十大分类(1962-2004) 类型 标题 裁判要旨及说明(部分典型案例) 裁判文号 阐明 法理 法人格否 认的法理 要旨:在社团法人、法人格完全不过是空壳或者是为回避法律的适用而滥用的情况下, 可以否认其法人格。 说明:法人格否认的法理。 43,(オ)877, 44227,第一小法 庭,判决,94-455 表达 价值 恪守诚信 价值理念 要旨:股份公司的代表董事,为免掉公司归还租借的居室、拖欠的房租等债务,变更公 司的商号之外,使用和旧商号同一的商号,设立新公司,其代表董事、监事、本店所在 地、营业所、办公用品、工作人员和旧公司同一,营业目的也同旧公司几乎同一,由于 该商号的变更以及新公司设立的事实仍然没有通知出借人,出借人由于不了解以上事 实,提起要求履行公司债务的诉讼,兼任新旧两公司的代表董事对此诉在经过一年以上 的审理的期间中,关于变更商号,设立新公司的事实提不出任何主张,并且自我交代旧 公司租借居室的事情等原审判决表示的情况下,之后形成该人作为新公司的代表者,所 主张的新旧两公司是不同的法人格的实体法及诉讼法上的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能 允许。 说明:针对利用新旧公司的“混同经营”,逃避对外所应承担的债务,若无充分理由, 明显违背诚信价值理念。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应作出不利于其的解释。 45,(オ)658, 481026,第二小法 庭,判决,11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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