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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未来,中国将继续推进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合理调整宏观税负、优化税 制结构和完善各个税种。在完善税种方面,近期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完善增值税制度,调整消费税的征收 范围、税负和征收环节,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等等。 (二)税种设置 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一共设有18种税收,按照其征税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个类别: 1.货物和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4种税。这类税收是在生产、流通和服 务领域中,按照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数量)、营业收入和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征收的 2.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所得税性质的土地增值税3种税。这类税收是在收 入分配环节按照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和船舶吨税7种税 这类税收是对纳税人拥有和使用的财产征收的。西藏自治区暂时没有征收房产税、契税。 4.其他税收。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4种税 除了税收以外,国家规定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项目有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2 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目前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4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局或者国家税务局,有关省、自治区和直 辖市规定的其他机关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由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征收。 2016年,中国的税收总额为130360.7亿元,占当年中国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81.7% 和17.5%。其中,货物和劳务税收入占52.6%,所得税收入占331%,财产税收入占9.4%,其他税收收 入占49%分收入级次看,同年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包括中央税收入和中央政府分得的中央与地方共 税收入)为65669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504%: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包括地方税收入和地方政 府分得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为64691.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49.6% 另据初步统计,2017年,中国的税收总额达到亿元,占当年中国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 别为%和% (三)税收立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等法律和国 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国的税收立法由以下层次 形式构成 法律。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行政法规。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制定,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授权制定,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税收公约,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协议,大陆与香港、澳 门和台湾签订的税收安排、协议,也是中国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如山东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山东省地方税收保 障条例》。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有 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照规定报批以后生效。上述 条例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作出变通规定。 5.部门规章。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部门、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増值税暂行 条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6 展望未来,中国将继续推进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合理调整宏观税负、优化税 制结构和完善各个税种。在完善税种方面,近期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完善增值税制度,调整消费税的征收 范围、税负和征收环节,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等等。 (二)税种设置 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一共设有 18 种税收,按照其征税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 4 个类别: 1.货物和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 4 种税。这类税收是在生产、流通和服 务领域中,按照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数量)、营业收入和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征收的。 2.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所得税性质的土地增值税 3 种税。这类税收是在收 入分配环节按照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和船舶吨税 7 种税。 这类税收是对纳税人拥有和使用的财产征收的。西藏自治区暂时没有征收房产税、契税。 4.其他税收。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 4 种税。 除了税收以外,国家规定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项目有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2 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目前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4 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局或者国家税务局,有关省、自治区和直 辖市规定的其他机关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由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征收。 2016年,中国的税收总额为130360.7亿元,占当年中国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81.7% 和 17.5%。其中,货物和劳务税收入占 52.6%,所得税收入占 33.1%,财产税收入占 9.4%,其他税收收 入占 4.9%。分收入级次看,同年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包括中央税收入和中央政府分得的中央与地方共 享税收入)为 65669 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50.4%;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包括地方税收入和地方政 府分得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为 64691.7 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49.6%。 另据初步统计,2017 年,中国的税收总额达到 亿元,占当年中国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 别为 %和 %。 (三)税收立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等法律和国 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国的税收立法由以下层次、 形式构成: 1.法律。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行政法规。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制定,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授权制定,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税收公约,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协议,大陆与香港、澳 门和台湾签订的税收安排、协议,也是中国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如山东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山东省地方税收保 障条例》。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有 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照规定报批以后生效。上述 条例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作出变通规定。 5.部门规章。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部门、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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