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6修改处涂红,待修改处涂蓝 作者简介 中文撰稿:刘佐,男,中国税务报社总编辑、国家税务总局首届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国 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原副主任,税收科学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并 在中国多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英文翻译:杜莉,女,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公共经济学系教授、公共经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世界银 行咨询专家。(此段请杜老师核改) 中英文对照 中国税制 (第十版) 刘佐著杜莉译 中国税务出版社 前言 税收是中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中国政府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中国的 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与每个企业、每个公民的利益密切相关。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 和二十多年来的逐步完善,中国己经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并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中国的税制必将引起中外各方面的格 外关注 为了帮助中外各界人士快捷、方便地了解中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基本情况,我们撰写了这本中英文对 照的《中国税制》。本书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 权威性资料为依据,以简洁的语言概要地介绍了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今后,我们还将根据中国税制的 变化,对本书不断加以修订,从而使其内容更加新颖、充实、适用。愿本书能够有助于读者了解中国 制的概况 由于我们的能力、水平和某些客观条件所限,书中必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恳请读者原谅,并批评 指正。 本书自2002年首次出版以来,得到了中国税务出版社等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受到了广大读者的热烈 欢迎,故得以不断修订再版(本版为第十版),并于2010年被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和国务院新闻办 公室评为二等优秀对外宣传出版物。在此,我们谨再次向所有关注、支持本书的单位和人士表示衷心的 感谢 本书第一版至第六版的英文翻译为国家税务总局的刘铁英先生。在此,我们谨对他为本书所做的奠 基性贡献表示深切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刘佐杜莉 2018年1月1日
1 2017-12-6 修改处涂红,待修改处涂蓝。 作者简介 中文撰稿:刘佐,男,中国税务报社总编辑、国家税务总局首届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国 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原副主任,税收科学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并 在中国多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英文翻译:杜莉,女,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公共经济学系教授、公共经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世界银 行咨询专家。(此段请杜老师核改) 中英文对照 中国税制 (第十版) 刘佐著 杜莉译 中国税务出版社 前言 税收是中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中国政府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中国的 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与每个企业、每个公民 的利益密切相关。经过 1994 年税制改革 和二十多年来的逐步完善,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并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中国的税制必将引起中外各方面的格 外关注。 为了帮助中外各界人士快捷、方便地了解中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基本情况,我们撰写了这本中英文对 照的《中国税制》。本书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 权威性资料为依据,以简洁的语言概要地介绍了中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今后,我们还将根据中国税制的 变化,对本书不断加以修订,从而使其内容更加新颖、充实、适用。愿本书能够有助于读者了解中国税 制的概况。 由于我们的能力、水平和某些客观条件所限,书中必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恳请读者原谅,并批评 指正。 本书自 2002 年首次出版以来,得到了中国税务出版社等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受到了广大读者的热烈 欢迎,故得以不断修订再版(本版为第十版),并于 2010 年被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和国务院新闻办 公室评为二等优秀对外宣传出版物。在此,我们谨再次向所有关注、支持本书的单位和人士表示衷心的 感谢。 本书第一版至第六版的英文翻译为国家税务总局的刘铁英先生。在此,我们谨对他为本书所做的奠 基性贡献表示深切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刘佐 杜莉 2018 年 1 月 1 日
目录 一、中国税制体系概况 (一)发展历史 (二)税种设置 (三)税收立法 (四)税收基本法规 、中国各税种简况 (一)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 (四)关税 (五)企业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 (七)土地增值税 (八)房产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耕地占用税 (十一)契税 (十二)资源税 (十三)车船税 十四)船舶吨税 (十五)印花税 (十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七)烟叶税 (十八)环境保护税 三、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项目 (一)教育费附加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社会保险费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四、财政、税务、海关组织机构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一)财政部 (二)国家税务总局 (三)省以下税务机构 (四)海关总署 (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六)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五、附录 )中国税制体系图(分税种类别) (二)中国税制体系图(分收入级次) (三)部分年份中国税收收入统计表 (四)2016年中国分类、分税种收入统计表 (五)中国税务系统组织机构图 (六)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机构图 主要资料来源
2 目录 一、中国税制体系概况 (一)发展历史 (二)税种设置 (三)税收立法 (四)税收基本法规 二、中国各税种简况 (一)增值税 (二 )消费税 (三 )车辆购置税 (四 )关税 (五 )企业所得税 (六 )个人所得税 (七 )土地增值税 (八 )房产税 (九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 )耕地占用税 (十一 )契税 (十二 )资源税 (十三 )车船税 (十四 )船舶吨税 (十 五 )印花税 (十 六 )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 七 )烟叶税 (十八)环境保护税 三、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项目 (一)教育费附加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社会保险费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四、财政、税务、海关组织机构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一)财政部 (二)国家税务总局 (三)省以下税务机构 (四)海关总署 (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六)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五、附录 (一)中国税制体系图(分税种类别) (二)中国税制体系图(分收入级次) (三)部分年份中国税收收入统计表 (四)2016 年 中 国分类、 分税种收入统计表 (五)中国税务系统组织机构图 (六)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机构图 主要资料来源
、中国税制体系概况 (一)发展历史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3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 自1949年至1956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是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的时期。第二个时 期是自1957年至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以前,这是中国税制曲折发 展的时期。第三个时期是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的新时期,这是 中国税制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税制改革不断前进的时期 在上述三个历史时期内,中国的税收制度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 在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和总结革命根据地税制建设的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第二次 1958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以后的形 势的要求。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第四次 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税收制度,以适应发展有计划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1.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状况(1949年至1978年)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的29年间,中国税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十分坎坷。 新中国诞生以后,立即着手建立新税制。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 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一共设立Ⅳ4种税收,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 两个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 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除了上述税种以外的其他税种,由省、市或者大行政区根据 习惯拟定办法,报经大行政区或者中央批准以后征收(当时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和契税等)。 在执行中,税制作了一些调整。例如,增加契税(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基本停征)、船舶吨税 和文化娱乐税为全国性税种: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 部分税目并入工商业税;将使用牌照税确定为车船使用牌照税:试行商品流通税:将交易税确定为牲畜交 易税,但是没有全国统一立法;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始终没有开征 总的来说,自1950年至1956年,中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 套以多种税、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由于党和国家的重视,以及各方面的努力,这套新税制的建立 和实施,对于保障财政收入,稳定经济,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 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配合国家对于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巩固 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58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甚至一度在城市国营企业试行“税利合一”, 在农村人民公社试行“财政包干”。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有14种税收,即工商统一税、盐税、关税 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农业税(1958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和牧业 税 962年,为了配合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以后各地基本停征。 1973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有13种税收,即工商税、工商 统一税(工商税开征以后此税基本停征)、关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此外,盐税名义上包含在工商税内,实 际上仍然按照原来的办法征收。在一般情况下,国营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 和工商所得税,农业生产单位一般只需要缴纳农业税,公民个人缴纳的税收微乎其微 总的来看,自1957年至1978年的22年间,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作用和苏联经济理论及财税制度 的某些影响,中国的税制建设受到了极大的干扰。税制几经变革,走的都是一条片面简化的路子。同时,税 务机构被大量撤并,大批税务人员被迫下放、改行。结果是,税种越来越少,税制越来越简单,从而大大地 缩小了税收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范围和税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严重地妨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 发挥 2.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1978年至1993年)
3 一、中国税制体系概况 (一)发展历史 自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 3 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 自 1949 年至 1956 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是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的时期。第二个时 期是自 1957 年至 1978 年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以前,这是中国税制曲折发 展的时期。第三个时期是 1978 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的新时期,这是 中国税制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税制改革不断前进的时期。 在上述三个历史时期内,中国的税收制度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 1950 年,在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和总结革命根据地税制建设的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第二次 是 1958 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以后的形 势的要求。第三次是 1973 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第四次 是 1984 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税收制度,以适应发展有计划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第五次是 1994 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1.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状况(1949 年至 1978 年) 自 1949 年新中国成立至 1978 年的 29 年间,中国税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十分坎坷。 新中国诞生以后,立即着手建立新税制。1950 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 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一共设立 14 种税收,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 两个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 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除了上述税种以外的其他税种,由省、市或者大行政区根据 习惯拟定办法,报经大行政区或者中央批准以后征收(当时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和契税等)。 在执行中,税制作了一些调整。例如,增加契税(自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以后基本停征)、船舶吨税 和文化娱乐税为全国性税种;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 部分税目并入工商业税;将使用牌照税确定为车船使用牌照税;试行商品流通税;将交易税确定为牲畜交 易税,但是没有全国统一立法;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始终没有开征。 总的来说,自 1950 年至 1956 年,中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 一套以多种税、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由于党和国家的重视,以及各方面的努力,这套新税制的建立 和实施,对于保障财政收入,稳定经济,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 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配合国家对于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巩固 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58 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甚至一度在城市国营企业试行“税利合一”, 在农村人民公社试行“财政包干”。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有 14 种税收,即工商统一税、盐税、关税、 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1959 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1966 年停征)、农业税(1958 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和牧业 税。 1962 年,为了配合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 年以后各地基本停征。 1973 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有 13 种税收,即工商税、工商 统一税(工商税开征以后此税基本停征)、关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此外,盐税名义上包含在工商税内,实 际上仍然按照原来的办法征收。在一般情况下,国营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 和工商所得税,农业生产单位一般只需要缴纳农业税,公民个人缴纳的税收微乎其微。 总的来看,自 1957 年至 1978 年的 22 年间,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作用和苏联经济理论及财税制度 的某些影响,中国的税制建设受到了极大的干扰。税制几经变革,走的都是一条片面简化的路子。同时,税 务机构被大量撤并,大批税务人员被迫下放、改行。结果是,税种越来越少,税制越来越简单,从而大大地 缩小了税收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范围和税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严重地妨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 发挥。 2.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1978 年至 1993 年)
自1978年底至1982年期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地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中国共产党第 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要抓紧制定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在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1986年 至1990年)逐步推开。这些重要的会议及其所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对于这一期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和税制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一时期是中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准备、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组织上和税 制上为后来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期间,中国的税制改革取得了改革开放 以后的第一次全面重大突破 财税部门自1978年底、1979年初就开始硏究税制改革问题,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 所得税等内容的初步设想与实施步骤,并确定,为了配合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第一步先行解决对外 征税的问题 自1980年至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并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 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 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这样,就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适应了中国对外开放初期 引进外资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 在建立涉外税制的同时,财税部门就改革税制和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在部 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于1981年8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税制改革的设想,并很快获 得批准。 1982年,国务院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提出了 今后三年税制改革的任务,获得大会批准。 在此期间,国务院还批准开征了烧油特别税,发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有了重大突破,从而为这一时期的税制 改革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和法律、政策依据。这一时期是中国税制改革全面展开的时期,取得了改革开 放以后税制改革的第二次重大突破。 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 将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并取得 了初步的成功 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国务院决定 自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和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发布了关于征收 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税收的行政法规 此后,国务院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 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发布,1985年修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卬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前身为1983年开征的建筑税)、筵席税等税收的行政法规,并决定开征特别 消费税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有37种税收,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营业税、 工商统一税、关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 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 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屠宰税、筵席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此外,船舶吨税于1986年转为预算 外收入项目。 自1978年至199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国对税制改革进行了全面的探索,改革逐步 深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建成了一套内外有别、城乡不同的,以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为主体,财 产税和其他税收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大体适应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税收的职能 作用得以全面加强,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持续稳定増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増强,对于贯彻国家的经济政 策,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促进改革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为下一步的税制改革打下了良好 的基础。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94年以后) 1992年以后,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
4 自 1978 年底至 1982 年期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地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中国共产党第 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要抓紧制定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在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1986 年 至 1990 年)逐步推开。这些重要的会议及其所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对于这一期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和税制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一时期是中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准备、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组织上和税 制上为后来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期间,中国的税制改革取得了改革开放 以后的第一次全面重大突破。 财税部门自 1978 年底、1979 年初就开始研究税制改革问题,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 所得税等内容的初步设想与实施步骤,并确定,为了配合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第一步先行解决对外 征税的问题。 自 1980 年至 1981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并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 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 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这样,就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适应了中国对外开放初期 引进外资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 在建立涉外税制的同时,财税部门就改革税制和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在部 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于 1981 年 8 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税制改革的设想,并很快获 得批准。 1982 年,国务院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提出了 今后三年税制改革的任务,获得大会批准。 在此期间,国务院还批准开征了烧油特别税,发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有了重大突破,从而为这一时期的税制 改革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和法律、政策依据。这一时期是中国税制改革全面展开的时期,取得了改革开 放以后税制改革的第二次重大突破。 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 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 将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了 30 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并取得 了初步的成功。 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国务院决定 自 1984 年 10 月起在全国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和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发布了关于征收 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税收的行政法规。 此后,国务院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 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 年发布,1985 年修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前身为 1983 年开征的建筑税)、筵席税等税收的行政法规,并决定开征特别 消费税。 1991 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有 37 种税收,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营业税、 工商统一税、关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 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 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屠宰税、筵席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此外,船舶吨税于 1986 年转为预算 外收入项目。 自 1978 年至 1993 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国对税制改革进行了全面的探索,改革逐步 深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建成了一套内外有别、城乡不同的,以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为主体,财 产税和其他税收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大体适应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税收的职能 作用得以全面加强,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持续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对于贯彻国家的经济政 策,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促进改革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为下一步的税制改革打下了良好 的基础。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94 年以后) 1992 年以后,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
以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取得重大进展。这一时期是中 国税制改革全面深化的时期,取得了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的第三次重大突破 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中国南方发表重要谈话,中共中央政治局为此召开全体会议以后,中共中央 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决定。从此,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 财税部门开始加快税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到1993年底,税制改革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陆续公布,从1994 年起在全国实施 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全面改革了货物和劳务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 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制。第二,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 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第三,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制,将过 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 个人所得税。第四,对其他税收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増值税,取 消了盐税、烧油特别税、集市交易税等若干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新 设了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这两种税后来没有立法开征)。 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有25种税收,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卬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和牧业税 此后至2000年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陆续改革了农业特 产农业税制度,修改了契税暂行条例,发布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并自2000年起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 试点,停止征收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 1994年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改革的方案 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 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的,推行以后从总体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和后来的逐 步完善,到20世纪末,中国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对于保证财政收入 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01年以后,根据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和有关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要求,历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先后批准的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规划纲要,为了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继续完善税制,分步实施了下列重大改革: (1)改革农业税制: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起取消农业税;自2005 年至2006年,国务院先后取消牧业税和屠宰税,对过去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烟叶产品改征烟叶税。 (2)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2000年,国务院公布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起施行。2001 年以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调整消费税的部分税目、税率(税额标准)和计税 方法。2003年,国务院公布新的关税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2008年,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起施行。自2012年至2017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逐步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取消了营业税。 (3)完善所得税制:自2005年至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4次修改个人所得税 法,其中2011年修改以后的税法自当年9月起施行。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过去对内资企业和 外资企业分别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施行: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该法 (4)完善财产税制:2006年,国务院将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自2007年起 施行: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车船税法,自2012年起施行。自2006年至2009年, 国务院先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将对内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 占用税分别改为内外统一征收,分别自2007年、2008年起施行;自2009年起取消城市房地产税,中外 纳税人统一缴纳房产税。2011年,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1月起施行:公布船舶吨税暂 行条例,自2012年起施行。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 此外,国务院自2010年12月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范围 自2001年起将船舶吨税重新纳入财政预算管理,2008年、2013年先后取消了筵席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起施行 通过上述改革,中国的税制进一步简化、规范,实现了内外统一和城乡统一,税负更加公平,宏观 调控作用进一步增强,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増长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收入的持续稳步増长,有力地支持 了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5 以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取得重大进展。这一时期是中 国税制改革全面深化的时期,取得了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的第三次重大突破。 1992 年邓小平同志视察中国南方发表重要谈话,中共中央政治局为此召开全体会议以后,中共中央、 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决定。从此,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 财税部门开始加快税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到 1993 年底,税制改革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陆续公布,从 1994 年起在全国实施。 1994 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全面改革了货物和劳务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 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制。第二,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 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第三,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制,将过 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 个人所得税。第四,对其他税收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 消了盐税、烧油特别税、集市交易税等若干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新 设了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这两种税后来没有立法开征)。 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有 25 种税收,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和牧业税。 此后至 2000 年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陆续改革了农业特 产农业税制度,修改了契税暂行条例,发布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并自 2000 年起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 试点,停止征收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 1994 年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改革的方案 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 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的,推行以后从总体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和后来的逐 步完善,到 20 世纪末,中国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对于保证财政收入, 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01 年以后,根据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和有关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要求,历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先后批准的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规划纲要,为了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继续完善税制,分步实施了下列重大改革: (1)改革农业税制:2005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 2006 年起取消农业税;自 2005 年至 2006 年,国务院先后取消牧业税和屠宰税,对过去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烟叶产品改征烟叶税。 (2)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2000 年,国务院公布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 2001 年起施行。2001 年以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调整消费税的部分税目、税率(税额标准)和计税 方法。2003 年,国务院公布新的关税条例,自 2004 年起施行。2008 年,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自 2009 年起施行。自 2012 年至 2017 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逐步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取消了营业税。 (3)完善所得税制:自 2005 年至 2011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 4 次修改个人所得税 法,其中 2011 年修改以后的税法自当年 9 月起施行。2007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过去对内资企业和 外资企业分别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自 2008 年起施行;2017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该法。 (4)完善财产税制:2006 年,国务院将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自 2007 年起 施行;2011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车船税法,自 2012 年起施行。自 2006 年至 2009 年, 国务院先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将对内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 占用税分别改为内外统一征收,分别自 2007 年、2008 年起施行;自 2009 年起取消城市房地产税,中外 纳税人统一缴纳房产税。2011 年,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自当年 11 月起施行;公布船舶吨税暂 行条例,自 2012 年起施行。2016 年,经国务院批准,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 此外,国务院自 2010 年 12 月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范围, 自 2001 年起将船舶吨税重新纳入财政预算管理,2008 年、2013 年先后取消了筵席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2016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自 2018 年起施行。 通过上述改革,中国的税制进一步简化、规范,实现了内外统一和城乡统一,税负更加公平,宏观 调控作用进一步增强,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有力地支持 了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展望未来,中国将继续推进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合理调整宏观税负、优化税 制结构和完善各个税种。在完善税种方面,近期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完善增值税制度,调整消费税的征收 范围、税负和征收环节,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等等。 (二)税种设置 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一共设有18种税收,按照其征税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个类别: 1.货物和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4种税。这类税收是在生产、流通和服 务领域中,按照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数量)、营业收入和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征收的 2.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所得税性质的土地增值税3种税。这类税收是在收 入分配环节按照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和船舶吨税7种税 这类税收是对纳税人拥有和使用的财产征收的。西藏自治区暂时没有征收房产税、契税。 4.其他税收。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4种税 除了税收以外,国家规定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项目有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2 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目前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4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局或者国家税务局,有关省、自治区和直 辖市规定的其他机关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由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征收。 2016年,中国的税收总额为130360.7亿元,占当年中国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81.7% 和17.5%。其中,货物和劳务税收入占52.6%,所得税收入占331%,财产税收入占9.4%,其他税收收 入占49%分收入级次看,同年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包括中央税收入和中央政府分得的中央与地方共 税收入)为65669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504%: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包括地方税收入和地方政 府分得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为64691.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49.6% 另据初步统计,2017年,中国的税收总额达到亿元,占当年中国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 别为%和% (三)税收立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等法律和国 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国的税收立法由以下层次 形式构成 法律。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行政法规。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制定,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授权制定,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税收公约,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协议,大陆与香港、澳 门和台湾签订的税收安排、协议,也是中国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如山东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山东省地方税收保 障条例》。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有 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照规定报批以后生效。上述 条例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作出变通规定。 5.部门规章。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部门、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増值税暂行 条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6 展望未来,中国将继续推进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合理调整宏观税负、优化税 制结构和完善各个税种。在完善税种方面,近期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完善增值税制度,调整消费税的征收 范围、税负和征收环节,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等等。 (二)税种设置 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一共设有 18 种税收,按照其征税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 4 个类别: 1.货物和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 4 种税。这类税收是在生产、流通和服 务领域中,按照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数量)、营业收入和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征收的。 2.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所得税性质的土地增值税 3 种税。这类税收是在收 入分配环节按照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和船舶吨税 7 种税。 这类税收是对纳税人拥有和使用的财产征收的。西藏自治区暂时没有征收房产税、契税。 4.其他税收。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 4 种税。 除了税收以外,国家规定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项目有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2 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目前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4 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局或者国家税务局,有关省、自治区和直 辖市规定的其他机关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由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征收。 2016年,中国的税收总额为130360.7亿元,占当年中国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81.7% 和 17.5%。其中,货物和劳务税收入占 52.6%,所得税收入占 33.1%,财产税收入占 9.4%,其他税收收 入占 4.9%。分收入级次看,同年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包括中央税收入和中央政府分得的中央与地方共 享税收入)为 65669 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50.4%;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包括地方税收入和地方政 府分得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为 64691.7 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49.6%。 另据初步统计,2017 年,中国的税收总额达到 亿元,占当年中国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 别为 %和 %。 (三)税收立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等法律和国 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国的税收立法由以下层次、 形式构成: 1.法律。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行政法规。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制定,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授权制定,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税收公约,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协议,大陆与香港、澳 门和台湾签订的税收安排、协议,也是中国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如山东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山东省地方税收保 障条例》。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有 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照规定报批以后生效。上述 条例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作出变通规定。 5.部门规章。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部门、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6.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税收规章。例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 用税暂行条例》,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地区实施该条例的具体办法(如北京市人民 政府公布的《北京市实施办法》 7.立法程序。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 过和公布四道程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査、决定和公布五 道程序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央政府不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征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 独立的税收制度 (四)税收基本法规 中国现行税收基本法规的发布、实施情况,详见《中国现行税收基本法规目录》。 中国现行税收基本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自1994年1月1 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2011年10 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自1994年1月 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修订并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9号发布,2008年12 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订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公布,自2001年1 月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其中第五章为《关税》),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 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当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会议第六次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当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1年7月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 《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2007年7 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修改并公布。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016号发布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5)6号发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 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上述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送财政部备案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自当年11 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次修改
7 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6.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税收规章。例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 用税暂行条例》,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地区实施该条例的具体办法(如北京市人民 政府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7.立法程序。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 过和公布四道程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五 道程序。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央政府不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征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 独立的税收制度。 (四)税收基本法规 中国现行税收基本法规的发布、实施情况,详见《中国现行税收基本法规目录》。 中国现行税收基本法规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4 号发布,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1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 38 号发布,2011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5 号发布,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8 年 11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9 号修订并公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 39 号发布,2008 年 12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1 号修订并公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 年 10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4 号公布,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其中第五章为《关税》),1987 年 1 月 2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自当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 年 11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2 号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2017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四次修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2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年 1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公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当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长令第十一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第六次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当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2 号发布,2011 年 7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0 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 《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 年 9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2 号发布,2007 年 7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2 号修改并公布。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 年 6 月 20 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0〕16 号发布。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8 号发布,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 年 1 月 27 日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5〕6 号发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 年 9 月 15 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90 号发布,自当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 上述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送财政部备案。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 年 9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7 号发布,自当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3 年 12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5 号第三次修改
上述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公布,自2008年1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7)52号发布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自1994年 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修改并公布,自当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43号发布,2011年10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修改并公布 2016年5月9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 当年7月1日起实施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0号公布,自2012年1 月1日起施行。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自当年10月1日走 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发布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5)19号发布,自当年1月 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暂行条例自行制定实施细则,送财政部备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 决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 自当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 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94)10号发布,自当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当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当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6号发布,自当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并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并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二十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当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 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修改并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 自当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并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此外,为了更好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人才交流与合作,截至2018年1月1 日,中国已经先后同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加拿 大、芬兰、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原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原南斯拉夫联邦
8 上述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 年 1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1 号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 年 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9 号 公布。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 年 7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4 号发布,自当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 年 10 月 28 日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7〕52 号发布。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9 号发布,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9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5 号修改并公布,自当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 43 号发布,2011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6 号修改并公布。 2016 年 5 月 9 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 当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 年 12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1 号公布。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2011 年 12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0 号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 年 8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1 号发布,自当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 年 9 月 29 日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 255 号发布。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 年 2 月 8 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5〕19 号发布,自当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暂行条例自行制定实施细则,送财政部备案。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 年 4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4 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 决定》,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 自当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 年 2 月 22 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94〕10 号发布,自当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 199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当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改,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 年 9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2 号公布,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三次修改。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当年 12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 号发布,自当日起施行;2010 年 12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修改并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 年 2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2014 年 12 月 27 日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 37 号修改并公布。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1995 年 10 月 30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二十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 年 2 月 10 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自当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12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9 号修改并公布,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 年 1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24 号公布, 自当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 3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218 号修改并公布,自当日起施行。 此外,为了更好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人才交流与合作,截至 2018 年 1 月 1 日,中国已经先后同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加拿 大、芬兰、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原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澳大利亚、原南斯拉夫联邦
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 马耳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毛里求斯、克罗地亚、 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冰岛、立陶宛、拉脱维 亚、乌兹别克斯坦、孟加拉国、原南斯拉夫联盟、苏丹、马其顿、埃及、葡萄牙、爱沙尼亚、老挝、塞 舌尔、菲律宾、爱尔兰、南非、巴巴多斯、摩尔多瓦、卡塔尔、古巴、委内瑞拉、尼泊尔、哈萨克斯坦、 印度尼西亚、阿曼、尼日利亚、突尼斯、伊朗、巴林、希腊、吉尔吉斯斯坦、摩洛哥、斯里兰卡、特立 尼达和多巴哥、阿尔巴尼亚、文莱、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墨西哥、沙特阿拉伯、阿尔及利亚、塔吉克 斯坦、埃塞俄比亚、捷克、土库曼斯坦、赞比亚、叙利亚、乌干达、博茨瓦纳、厄瓜多尔、智利、津巴 布韦、柬埔寨、肯尼亚103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其中同99个国 家(上述国家均不包括已经不存在,而且有关协定已经失效的国家)签订的协定已经生效并且执行。其 中,同原捷克斯洛伐克签订的协定仍然适用于斯洛伐克,同原南斯拉夫联邦签订的协定仍然适用波斯尼 亚和黑塞哥维那,同原南斯拉夫联盟签订的协定仍然适用于塞尔维亚、黑山 在多边国际税收合作方面,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批准2013年8月27日中国政府代表在巴黎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该公约2016年2 月1日对中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中国各税种简况 (一)增值税 增值税以销售货物、蒡务等过程中増加的价值和进口货物的价值为征税对象,是目前各国普遍征收 的一种税收。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 起施行。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对该条例作了第三次修改,当日公布施行。1993年12月25日,财 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 该细则作了第二次修改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进口环节的増值税由海关代为征收管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 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暂时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 与地方政府共享,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2016年 增值税收入为41321.0亿元,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的31.5%,居各税之首 1.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 商户和其他个人 以年应征増值税销售额为标准,増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中国境外的单位、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劳务,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其应纳增值税以 其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目前,中国的增值税收入主要来自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银行业、房地产业和商务服务业等行业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和进口货物 2.税目、税率 增值税根据不同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等征税对象,分别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和零税率,详见《增值 税税目、税率表》。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税率(%) 出囗货物(不包括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货物) 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 D、暖气、热气、热水和泠气 六、煤气
9 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 马耳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毛里求斯、克罗地亚、 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冰岛、立陶宛、拉脱维 亚、乌兹别克斯坦、孟加拉国、原南斯拉夫联盟、苏丹、马其顿、埃及、葡萄牙、爱沙尼亚、老挝、塞 舌尔、菲律宾、爱尔兰、南非、巴巴多斯、摩尔多瓦、卡塔尔、古巴、委内瑞拉、尼泊尔、哈萨克斯坦、 印度尼西亚、阿曼、尼日利亚、突尼斯、伊朗、巴林、希腊、吉尔吉斯斯坦、摩洛哥、斯里兰卡、特立 尼达和多巴哥、阿尔巴尼亚、文莱、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墨西哥、沙特阿拉伯、阿尔及利亚、塔吉克 斯坦、埃塞俄比亚、捷克、土库曼斯坦、赞比亚、叙利亚、乌干达、博茨瓦纳、厄瓜多尔、智利、津巴 布韦、柬埔寨、肯尼亚 103 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其中同 99 个国 家(上述国家均不包括已经不存在,而且有关协定已经失效的国家)签订的协定已经生效并且执行。其 中,同原捷克斯洛伐克签订的协定仍然适用于斯洛伐克,同原南斯拉夫联邦签订的协定仍然适用波斯尼 亚和黑塞哥维那,同原南斯拉夫联盟签订的协定仍然适用于塞尔维亚、黑山。 在多边国际税收合作方面,2015 年 7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批准 2013 年 8 月 27 日中国政府代表在巴黎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该公约 2016 年 2 月 1 日对中国生效,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中国各税种简况 (一)增值税 增值税以销售货物、劳务等过程中增加的价值和进口货物的价值为征税对象,是目前各国普遍征收 的一种税收。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 1994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2017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对该条例作了第三次修改,当日公布施行。1993 年 12 月 25 日,财 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 10 月 28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 该细则作了第二次修改。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为征收管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 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暂时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 与地方政府共享,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2016 年, 增值税收入为 41321.0 亿元,占当年中国税收总额的 31.5%,居各税之首。 1.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 商户和其他个人。 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标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中国境外的单位、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劳务,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其应纳增值税以 其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目前,中国的增值税收入主要来自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银行业、房地产业和商务服务业等行业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和进口货物。 2.税目、税率 增值税根据不同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等征税对象,分别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和零税率,详见《增值 税税目、税率表》。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一、出口货物(不包括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货物) 0 二、农业产品 11 三、食用植物油 11 四、自来水 11 五、暖气、热气、热水和冷气 11 六、煤气 11
石油液化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十四、农药 十五、农业机械 十七、食用盐 十八、二甲醚 其他货物 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 二十二、销售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二)邮政服务 111111111111777111616 (三)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四)建筑服务 (五)金融服务 (六)现代服务 1.不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其他 (七)生活服务 (八)中国境内单位、个人跨境提供应税服务 十三、销售无形资产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二)转让其他无形资产 76601601 (三)中国境内单位、个人跨境转让无形资产 十四、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3.计税方法 増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扣缴税款计税方法和进口货物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时候,应当先分别计算其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 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2)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増值税税额的时候,应当以上述销售取得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 的征收率(销售、出租不动产为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般纳税人发生特定的应税销售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征收率为3%(如自
10 七、石油液化气 11 八、天然气 11 九、沼气 11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11 十一、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11 十二、饲料 11 十三、化肥 11 十四、农药 11 十五、农业机械 11 十六、农用塑料薄膜 11 十七、食用盐 11 十八、二甲醚 11 十九、原油 17 二十、其他货物 17 二十一、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 17 二十二、销售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二)邮政服务 (三)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2.增值电信服务 (四)建筑服务 (五)金融服务 (六)现代服务 1.不动产租赁服务 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其他 (七)生活服务 (八)中国境内单位、个人跨境提供应税服务 11 11 11 6 11 6 11 17 6 6 0 二十三、销售无形资产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二)转让其他无形资产 (三)中国境内单位、个人跨境转让无形资产 11 6 0 二十四、销售不动产 11 增值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3.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扣缴税款计税方法和进口货物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时候,应当先分别计算其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 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2)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时候,应当以上述销售取得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 3% 的征收率(销售、出租不动产为 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的应税销售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征收率为 3%(如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