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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菲17300130118 续推进,法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此现象从本质上依旧展现了民意和法律的对抗, 暴露出当代中国公民对中国法律体系的些许不满意与不认同。 当代中国公民对法治认同不够的原因 (一)传统“法治”文化影响 民意和法律的拮抗,源于中国的历史发展之初。 首先,从目的角度出发,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 在我国悠久的人治社会发展历程中,“法治文化”的本质是以法治的旗号施 加对民众的集权控制。因此,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极端缺乏群众主体的权利意 识,而是强调义务的首要性、神圣性、绝对性。普遍的存在的权威主义思维习惯 与奴性仆从的行为习惯使法律认同缺乏基本的主体要件,对民众来说,法律仅仅 是限制他们人身自由的外在强制力量,不守法就会收到严厉的制裁,因而被动地 不去触犯法律成为其显著的特征。1不仅如此,为了实现对民众更直接有力的控 制,统治者也不允许民众对法律存在任何的质疑,因而强调“三纲五常”和“法 自君出”,从伦理和思想上革除民众对法律进行思考和质疑的动机,辅之以思想 上的愚民政策,尽力不赋予群众思考能力。通过加剧民众与当权者、执法者的知 识不对等关系强化百姓对权力至上的认同,导致“法不治权而治民”的事实 其次,从治理方式入手,中国传统“法治”文化轻视法律程序,重视人治与 权力。 人治思维在中国社会中长期存在是基于“树结构”的权力结构,即从上至下 的权力“单向”运行方式,出于树根处的人或集团是不受任何束缚的“权力真空”, 难以形成惠民意义上的制约。此外,在重视人治和中央集权的背景下,中国的法 律家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性方面,而对在现代政治和法 律系统中理应占据枢纽位置的程序问题语焉不详。譬如由州县自理的轻微刑事案 件和民事案件几乎可以由当地的权力最大的长官进行独断,而这类长官通常带有 极强的父权色彩,他们对案件的处理并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形式,更是倾向于家 长式道德调解,使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具有极强的伦理化、道德化色彩。而这 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份之一,有利于封建社会长远存续发展,在社 会长久地运行中不断巩固,以至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至此,“权力即法”、 “惟上、崇上意识”仍旧突出。受传统“法治”思维影响,国家公职人员仍旧重 权轻法,“圈子意识”仍旧顽固,以权代法的权力滥用也在不断削弱法治的权威。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权力与法律的博弈之中,前者获胜的概率显然更大,加之 受传统关系思维的影响,民众在面临现实问题时更多地诉诸于“权力”的帮助, 慢慢形成“法律无能”的意识,对法律淡而远之。当民众对法律的“工具性”的 李春明:传统“法治”文化与当代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东岳论丛》2007年12月张力菲 17300130118 续推进,法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此现象从本质上依旧展现了民意和法律的对抗, 暴露出当代中国公民对中国法律体系的些许不满意与不认同。 二.当代中国公民对法治认同不够的原因 (一)传统“法治”文化影响 民意和法律的拮抗,源于中国的历史发展之初。 首先,从目的角度出发,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 在我国悠久的人治社会发展历程中,“法治文化”的本质是以法治的旗号施 加对民众的集权控制。因此,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极端缺乏群众主体的权利意 识,而是强调义务的首要性、神圣性、绝对性。普遍的存在的权威主义思维习惯 与奴性仆从的行为习惯使法律认同缺乏基本的主体要件,对民众来说,法律仅仅 是限制他们人身自由的外在强制力量,不守法就会收到严厉的制裁,因而被动地 不去触犯法律成为其显著的特征。1不仅如此,为了实现对民众更直接有力的控 制,统治者也不允许民众对法律存在任何的质疑,因而强调“三纲五常”和“法 自君出”,从伦理和思想上革除民众对法律进行思考和质疑的动机,辅之以思想 上的愚民政策,尽力不赋予群众思考能力。通过加剧民众与当权者、执法者的知 识不对等关系强化百姓对权力至上的认同,导致“法不治权而治民”的事实。 其次,从治理方式入手,中国传统“法治”文化轻视法律程序,重视人治与 权力。 人治思维在中国社会中长期存在是基于“树结构”的权力结构,即从上至下 的权力“单向”运行方式,出于树根处的人或集团是不受任何束缚的“权力真空”, 难以形成惠民意义上的制约。此外,在重视人治和中央集权的背景下,中国的法 律家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性方面,而对在现代政治和法 律系统中理应占据枢纽位置的程序问题语焉不详。譬如由州县自理的轻微刑事案 件和民事案件几乎可以由当地的权力最大的长官进行独断,而这类长官通常带有 极强的父权色彩,他们对案件的处理并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形式,更是倾向于家 长式道德调解,使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具有极强的伦理化、道德化色彩。而这 一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份之一,有利于封建社会长远存续发展,在社 会长久地运行中不断巩固,以至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至此,“权力即法”、 “惟上、崇上意识”仍旧突出。受传统“法治”思维影响,国家公职人员仍旧重 权轻法,“圈子意识”仍旧顽固,以权代法的权力滥用也在不断削弱法治的权威。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权力与法律的博弈之中,前者获胜的概率显然更大,加之 受传统关系思维的影响,民众在面临现实问题时更多地诉诸于“权力”的帮助, 慢慢形成“法律无能”的意识,对法律淡而远之。当民众对法律的“工具性”的 1 李春明:传统“法治”文化与当代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东岳论丛》2007 年 12 月,第 139-14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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