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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菲17300130118 认同都难以保障时,予以反思和价值认同就更难实现了。 (二)法律的唯理性 传统上,由于前文提到的中国社会“法治”文化的缺陷,民众重视实质正义 而轻视形式正乂,重视情理而轻视规范。而当法律从传统走向现代时,确立法治 社会的目标之后,我国迅速建立庞大的具有强烈规范性的规则体系,并视之为法 治进步的需要与表现。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规范过分需求,在某些时候容易 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于是,法律技术唯理性被推崇到至高的地位,在传统道德 与法律规范发生重大冲突时,我们首先被要求服从法律规范。 所以,在昆山案中,即便传统道德使群众站在于海明的立场,但由于条文和 各类判例组成的法律规范有与民意相左的可能性,舆论态度总体悲观, 西方就有学者指出:“我们不要受技术唯理性驱使得太远,我们这个社会的 法律化是技术唯理性的一部分,以致于忘记了人类和人类的基本关怀。”2但需 要注意的一点在于,法律规范本身并不是一个自我协调的完善体系,其自身往往 存在不少顾此失彼的矛盾或漏洞。比如法律规范对于客观世界的理性解释,最初 也出于人的主观认识,而人的主观认识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道德 文化上的评价无法被完全排除在外。然而,基于规范的强烈需要,法律却必须要 以绝对理性的标准化形式去解答一系列其本身难以解决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之间 的矛盾,以规则化的程式来标定个体社会行为的道德性评价 于是,法律本身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割裂性。 (三)执法者的形式化 考夫曼指出:“在形式主义盛行的情况下,法学方法论上亦流行这样一种观 点,即法律发现大概是一种极为简单的逻辑进程,即对某种生活客观状况以法律 规范形式所作的‘归纳’。但是法律发现实质上表现为一种互动的复杂结构。这 种结构包括着创造性的、辩证的,或许还有动议性的因素,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仅 仅只有形式逻辑的因素,法官从来都不(应)是仅仅依据法律引出其裁判…” 不可否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会受到主客观双方面的限制。客观方面,法官 的司法能动性深受其所处客观世界之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尤其受法 律政策以及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而在主观方面,法官适用法律的偏好、动机与 裁判的思维方式也有所不同。于是在法律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避免由于执法 者偏见与局限产生的错误,实行了对法官的错案追究制度和职岗考核制度。因此, 2[德]阿图尔·考夫曼、温甫里德·哈斯默尔主编郑永流译.《当代法晢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23页 3[德]阿图尔·考夫曼著米健译《后现代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2页张力菲 17300130118 认同都难以保障时,予以反思和价值认同就更难实现了。 (二)法律的唯理性 传统上,由于前文提到的中国社会“法治”文化的缺陷,民众重视实质正义 而轻视形式正义,重视情理而轻视规范。而当法律从传统走向现代时,确立法治 社会的目标之后,我国迅速建立庞大的具有强烈规范性的规则体系,并视之为法 治进步的需要与表现。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规范过分需求,在某些时候容易 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于是,法律技术唯理性被推崇到至高的地位,在传统道德 与法律规范发生重大冲突时,我们首先被要求服从法律规范。 所以,在昆山案中,即便传统道德使群众站在于海明的立场,但由于条文和 各类判例组成的法律规范有与民意相左的可能性,舆论态度总体悲观。 西方就有学者指出:“我们不要受技术唯理性驱使得太远,我们这个社会的 法律化是技术唯理性的一部分,以致于忘记了人类和人类的基本关怀。”2但需 要注意的一点在于,法律规范本身并不是一个自我协调的完善体系,其自身往往 存在不少顾此失彼的矛盾或漏洞。比如法律规范对于客观世界的理性解释,最初 也出于人的主观认识,而人的主观认识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道德 文化上的评价无法被完全排除在外。然而,基于规范的强烈需要,法律却必须要 以绝对理性的标准化形式去解答一系列其本身难以解决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之间 的矛盾,以规则化的程式来标定个体社会行为的道德性评价。 于是,法律本身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割裂性。 (三)执法者的形式化 考夫曼指出:“在形式主义盛行的情况下,法学方法论上亦流行这样一种观 点,即法律发现大概是一种极为简单的逻辑进程,即对某种生活客观状况以法律 规范形式所作的‘归纳’。但是法律发现实质上表现为一种互动的复杂结构。这 种结构包括着创造性的、辩证的,或许还有动议性的因素,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仅 仅只有形式逻辑的因素,法官从来都不(应)是仅仅依据法律引出其裁判……” 3 不可否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会受到主客观双方面的限制。客观方面,法官 的司法能动性深受其所处客观世界之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尤其受法 律政策以及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而在主观方面,法官适用法律的偏好、动机与 裁判的思维方式也有所不同。于是在法律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避免由于执法 者偏见与局限产生的错误,实行了对法官的错案追究制度和职岗考核制度。因此, 2 [德]阿图尔·考夫曼、温甫里德·哈斯默尔主编.郑永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3 页. 3 [德]阿图尔·考夫曼著.米健译.《后现代法哲学》.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1~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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