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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规划管理部门在 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经征求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 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 第十四条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由市或 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其中,道路绿地由市政管理部门 负责建设;(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三)单位附属绿地, 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 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配套绿化比例,应当 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 分之十;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 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其附属绿地面积不得 低于单位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还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 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三)新建工业园区附属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 二十,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 外新建工业项目以及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项目用地总面 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工业项 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 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 十五。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最低比例,由市绿化 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另行制定。 183183 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规划管理部门在 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经征求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 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 第十四条 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由市或 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其中,道路绿地由市政管理部门 负责建设;(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三)单位附属绿地, 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 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配套绿化比例,应当 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 分之十;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 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其附属绿地面积不得 低于单位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还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 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三)新建工业园区附属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 二十,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 外新建工业项目以及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项目用地总面 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工业项 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 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 十五。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最低比例,由市绿化 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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