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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经历"文革"十年动乱之后,于1977年决定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工作 上来。1978年的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 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使中国民法学界看到了希望之光。尤其邓小平同志关 于"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的讲话,为继受外国民 法敞开了大门。但是,中国民法学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迎来民法学的春天,还 须先为民法学的生存而战。这就是从1979年开始的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论争 1979年8月7-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邀请在京法律院系的学者召 开了那次著名的"民法与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会上形成所谓"大经济法观点 "[40与所谓"大民法观点"[41]的对立,由此揭开长达7年之久的民法学与经济法 学大论战的序幕。虽然党中央已经决定改革开放,但改革的方向并未确定,不少 人认为改革的方向是强化国家计划和行政管理,继续走苏联的老路。国家领导人 提出加快经济立法的口号[42],也很容易使人往经济法方面去想,而恰巧苏联以 拉普捷夫、马穆托夫为代表的经济法理论被介绍进来,助长了经济法的势头, 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关键问题是,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究竟归民法调整还是归经 济法调整,亦即经济合同法究竟属于民法还是属于经济法。谢怀栻先生指出,经 济法理论确实影响到民法学的发展。所谓大经济法观点,主张取消民法而由经济 法代替。这种观点影响到人们对民法的正确认识,甚至影响到民法研究者对民法 的信心。较前一种更广泛得多的理论是,主张把民法的一部分划入经济法,使传 统的民法体系陷于零乱或范围缩小。后一理论在整个法学界占了很重要的地位 对民法形成冲击。使民法学界陷入近乎消沉的境地。[43] 由于民法学者的努力,使民法恢复了它应有的地位,更重要的是经济体制改革 对民法提出了重大任务。至1985年初经济法与民法论争进入一个新阶段,经济 法对民法的冲击不再是那么强烈了。[44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民法经济 法论争以大民法观点的胜利而在形式上暂告结束。民法通则第二条关于民法调整 对象的规定,完全采纳大民法的主张45],确定了民法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的基本法地位,使中国民法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实质,是对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不同认识。大经济法观点倾 向于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即计划经济体制;大民法观点重视社会主义经济的商 品经济性质,认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民法能够继续承担基本财产法的 任务。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承认,这些经济环境的变 化,增强了大民法观点的说服力,从而被立法机关所采用。[46]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事立法 中国在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后实行"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 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重视。立法机关采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 学研究所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建议[47,于1979年11月在法制委员会下成立 主要由民法学者组成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新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至1982 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48],其编制体例和内容,主要参考1962 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和1978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中国在经历"文革"十年动乱之后,于 1977 年决定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工作 上来。1978 年的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 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使中国民法学界看到了希望之光。尤其邓小平同志关 于"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的讲话,为继受外国民 法敞开了大门。但是,中国民法学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迎来民法学的春天,还 须先为民法学的生存而战。这就是从 1979 年开始的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论争。 1979 年 8 月 7-8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邀请在京法律院系的学者召 开了那次著名的"民法与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会上形成所谓"大经济法观点 "[40]与所谓"大民法观点"[41]的对立,由此揭开长达 7 年之久的民法学与经济法 学大论战的序幕。虽然党中央已经决定改革开放,但改革的方向并未确定,不少 人认为改革的方向是强化国家计划和行政管理,继续走苏联的老路。国家领导人 提出加快经济立法的口号[42],也很容易使人往经济法方面去想,而恰巧苏联以 拉普捷夫、马穆托夫为代表的经济法理论被介绍进来,助长了经济法的势头。 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关键问题是,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究竟归民法调整还是归经 济法调整,亦即经济合同法究竟属于民法还是属于经济法。谢怀栻先生指出,经 济法理论确实影响到民法学的发展。所谓大经济法观点,主张取消民法而由经济 法代替。这种观点影响到人们对民法的正确认识,甚至影响到民法研究者对民法 的信心。较前一种更广泛得多的理论是,主张把民法的一部分划入经济法,使传 统的民法体系陷于零乱或范围缩小。后一理论在整个法学界占了很重要的地位, 对民法形成冲击。使民法学界陷入近乎消沉的境地。[43] 由于民法学者的努力,使民法恢复了它应有的地位,更重要的是经济体制改革 对民法提出了重大任务。至 1985 年初经济法与民法论争进入一个新阶段,经济 法对民法的冲击不再是那么强烈了。[44]民法通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民法经济 法论争以大民法观点的胜利而在形式上暂告结束。民法通则第二条关于民法调整 对象的规定,完全采纳大民法的主张[45],确定了民法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的基本法地位,使中国民法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民法经济法论争的实质,是对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不同认识。大经济法观点倾 向于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即计划经济体制;大民法观点重视社会主义经济的商 品经济性质,认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民法能够继续承担基本财产法的 任务。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承认,这些经济环境的变 化,增强了大民法观点的说服力,从而被立法机关所采用。[46]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事立法 中国在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后实行"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 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重视。立法机关采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 学研究所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建议[47],于 1979 年 11 月在法制委员会下成立 主要由民法学者组成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新中国第三次民法起草,至 1982 年 5 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48],其编制体例和内容,主要参考 1962 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1964 年的苏俄民法典和 1978 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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