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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旦中苏两党关系恶化,这种立法和理论的继受就会立即中断。此与中国在 1949年之前继受大陆法不同,大陆法系是一个超越国界的抽象的规则体系和理 论体系,其意识形态的色彩淡薄,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均可采用,即使中国与大 陆法系的某个国家交恶,也不影响中国对这一体系的继受。[33] 中国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也决定了中国对苏联法和法学的继受不可能是全面 的、持久的。法律在中国的地位始终是低下的。新中国的许多领导人认为,法律 是约束手脚的、可有可无的,我们有党的领导,有党的方针政策,没有法律照样 搞社会主义。在一个长时期里,法律被简单化为专政工具,对群众运动的迷信和 对法律功能的蔑视,导致继受苏联法的停滞。[34] 1962年,中国在经历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共产风"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 后,曾调整经济政策,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于当年开始第二次民法起 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35]起草人设计了一个既 不同于德国民法也不同于苏俄民法的三编制: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 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一方面将亲属、继承、侵权行为等排除在法典之外, 另一方面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等纳入法典,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 物权"、"债权"、"所有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概念,企图既摆脱苏联民法 的影响,并与资产阶级民法彻底划清界限。显而易见,受到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特 别是中苏两党论战的影响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导致第二 次民法起草中断。而"四清运动"的发展,于1966年升级为"文化大革命"。"文革 期间,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36]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办,包括民法学者在 内的法律教师和研究人员被驱赶到"五七干校"接受思想改造,使中国民法立法、 司法和教学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把法律简单化为镇压阶级敌人的工具,无视法律在维护人民民事权利、处理民 事纠纷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导致封建社会的重刑轻民的思想借尸还魂。封 建法律观的残余与对法律的片面认识结合,导致在中国不重视民法的思想牢不可 破37,导致中国民法立法的停滞和中国民法学的"死亡 虽然各级人民法院有民事审判庭的设置和民事案件的分类,但民事审判庭审理 民事案件以所谓"民事审判政策"B38]为依据。从1959年起,作为法学教育专业基 础课的"民法学",改称"民事政策学",采用各校自编的"民事政策学教材"[39]。 如果说在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之时,法学教育中还存在"民法学专业和"民法 学"课程,我们可以说中国民法学已经"名存而实亡"的话,则在以"民事政策学 取代"民法学"之后的1960年代,中国民法学已经"名实具亡"! 、中国民法学的"重生"和发展(1978-) (一)民法经济法论争此,一旦中苏两党关系恶化,这种立法和理论的继受就会立即中断。此与中国在 1949 年之前继受大陆法不同,大陆法系是一个超越国界的抽象的规则体系和理 论体系,其意识形态的色彩淡薄,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均可采用,即使中国与大 陆法系的某个国家交恶,也不影响中国对这一体系的继受。[33] 中国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也决定了中国对苏联法和法学的继受不可能是全面 的、持久的。法律在中国的地位始终是低下的。新中国的许多领导人认为,法律 是约束手脚的、可有可无的,我们有党的领导,有党的方针政策,没有法律照样 搞社会主义。在一个长时期里,法律被简单化为专政工具,对群众运动的迷信和 对法律功能的蔑视,导致继受苏联法的停滞。[34] 1962 年,中国在经历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共产风"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 后,曾调整经济政策,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于当年开始第二次民法起 草,至 1964 年 7 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35]起草人设计了一个既 不同于德国民法也不同于苏俄民法的三编制: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 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一方面将亲属、继承、侵权行为等排除在法典之外, 另一方面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等纳入法典,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 物权"、"债权"、"所有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概念,企图既摆脱苏联民法 的影响,并与资产阶级民法彻底划清界限。显而易见,受到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特 别是中苏两党论战的影响。 1964 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导致第二 次民法起草中断。而"四清运动"的发展,于 1966 年升级为"文化大革命"。"文革" 期间,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36],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办,包括民法学者在 内的法律教师和研究人员被驱赶到"五七干校"接受思想改造,使中国民法立法、 司法和教学出现了长达 10 之久"停滞期"。 把法律简单化为镇压阶级敌人的工具,无视法律在维护人民民事权利、处理民 事纠纷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导致封建社会的重刑轻民的思想借尸还魂。封 建法律观的残余与对法律的片面认识结合,导致在中国不重视民法的思想牢不可 破[37],导致中国民法立法的停滞和中国民法学的"死亡"。 虽然各级人民法院有民事审判庭的设置和民事案件的分类,但民事审判庭审理 民事案件以所谓"民事审判政策"[38]为依据。从 1959 年起,作为法学教育专业基 础课的"民法学",改称"民事政策学",采用各校自编的"民事政策学教材"[39]。 如果说在 1957 年整风、反右运动之时,法学教育中还存在"民法学"专业和"民法 学"课程,我们可以说中国民法学已经"名存而实亡"的话,则在以"民事政策学" 取代"民法学"之后的 1960 年代,中国民法学已经"名实具亡"! 三、中国民法学的"重生"和发展(1978-) (一)民法经济法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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