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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者李祖荫、楼桐荪、阮毅成、吴学义、周新民、郁嶷、李宜琛等先生,构 成中国近代民法学的第三代。他们大多在国内接受新学教育,然后出国深造。第 三代学者少有跨两个学科的,除非是法学通论和一个部门法。最多是民法总则, 兼修一门债法或物权法。[23 大约在30年代中期,第三代学者开始在某一领域表现出扎实的基本功和独到 的见解,如史尚宽、胡长清等在民法总则方面,王去非在物杈法方面,李谟在债 法方面,郁嶷在亲属法方面,曹杰、郑国楠在继承法方面,等等。那种跨学科的、 同时在其他部门法方面有造诣的学者已不多见。这种趋势到40年代就更加明显。 首先是李祖荫的《民法概要》(1941),接着是李宜琛的《民法总则》(1943 风格上都有思维绵密,全面系统,以及学术气味浓烈的特点。另外,还有龙显铭 的《现行法上租赁之研究》(194)和《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1949)等。这 种从小处着眼的专题研究,是在上一代学者那里看不到的。这些作品的出现,虽 然已是40年代中后期,却反映了第三代民法学者真正的研究风格和方向。这种 风格,就是向专深方向发展。其中,"专"的特点,已表现得很明显。[24] 、中国民法学的"转向"、"停滞"与"死亡"(1949-1977) 1949年2月中共中央明令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即"民国六法")[25]。1949 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26],使婚 姻家庭关系脱离民法调整范围。1954年开始起草民法典,至1956年12月完成 第一部《民法草案》。因此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致民法起草工作 中断。 这一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是以1922年 的苏俄民法典为蓝本。例如,四编制体例的采用,将亲属法排除在民法之外;抛 弃"物权"概念而仅规定"所有权";不使用"自然人"概念而用"公民"概念代替;仅 规定诉讼时效而不规定取得时效;强调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特殊保护,等等。 表明民法学的"转向",即由此前继受德国民法,转而继受苏联民法 新中国建立后,在整个法律界开展了对"旧法"观点的批判,随之而来的"整风 反右"运动,几乎将民国时期的民法学者一网打尽。1949年前的全部民法教材均 遭废弃,法学教育直接采用苏联民法教材,请苏联专家授课。[27]直到1957年 才出版第一部民法教材,即由中央政法干校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 题》。口28]这一民法教材,是在参考苏联民法理论的基础上编写的,表明中国民 法学对苏联民法学的全面继受。[29] 50年代中国继受苏联民法和苏联民法学,与当时新中国面对资本主义国家的 封锁",不得不采取"一边倒"的外交政策[30],以及大规模翻译苏联民事法律和民 法学著作,邀请苏联专家来华介绍苏联民事立法经验并在各法律院系任教,和派 遣留学生到苏联学习法律等因素有关。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移植了苏联以单 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31] 继受苏联民法和民法学,取决于中苏两国和两党的关系,最终取决于毛泽东同 志对苏联的看法,而毛泽东同志对于学习苏联经验,始终是有所保留的。[32]因民法学者李祖荫、楼桐荪、阮毅成、吴学义、周新民、郁嶷、李宜琛等先生,构 成中国近代民法学的第三代。他们大多在国内接受新学教育,然后出国深造。第 三代学者少有跨两个学科的,除非是法学通论和一个部门法。最多是民法总则, 兼修一门债法或物权法。[23] 大约在 30 年代中期,第三代学者开始在某一领域表现出扎实的基本功和独到 的见解,如史尚宽、胡长清等在民法总则方面,王去非在物权法方面,李谟在债 法方面,郁嶷在亲属法方面,曹杰、郑国楠在继承法方面,等等。那种跨学科的、 同时在其他部门法方面有造诣的学者已不多见。这种趋势到 40 年代就更加明显。 首先是李祖荫的《民法概要》(1941),接着是李宜琛的《民法总则》(1943), 风格上都有思维绵密,全面系统,以及学术气味浓烈的特点。另外,还有龙显铭 的《现行法上租赁之研究》(1944)和《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1949)等。这 种从小处着眼的专题研究,是在上一代学者那里看不到的。这些作品的出现,虽 然已是 40 年代中后期,却反映了第三代民法学者真正的研究风格和方向。这种 风格,就是向专深方向发展。其中,"专"的特点,已表现得很明显。[24] 二、中国民法学的"转向"、"停滞"与"死亡"(1949-1977) 1949 年 2 月中共中央明令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即"民国六法")[25]。1949 年 9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1950 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26],使婚 姻家庭关系脱离民法调整范围。1954 年开始起草民法典,至 1956 年 12 月完成 第一部《民法草案》。因此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致民法起草工作 中断。 这一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 525 条。是以 1922 年 的苏俄民法典为蓝本。例如,四编制体例的采用,将亲属法排除在民法之外;抛 弃"物权"概念而仅规定"所有权";不使用"自然人"概念而用"公民"概念代替;仅 规定诉讼时效而不规定取得时效;强调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特殊保护,等等。 表明民法学的"转向",即由此前继受德国民法,转而继受苏联民法。 新中国建立后,在整个法律界开展了对"旧法"观点的批判,随之而来的"整风 反右"运动,几乎将民国时期的民法学者一网打尽。1949 年前的全部民法教材均 遭废弃,法学教育直接采用苏联民法教材,请苏联专家授课。[27]直到 1957 年 才出版第一部民法教材,即由中央政法干校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 题》。[28]这一民法教材,是在参考苏联民法理论的基础上编写的,表明中国民 法学对苏联民法学的全面继受。[29] 50 年代中国继受苏联民法和苏联民法学,与当时新中国面对资本主义国家的" 封锁",不得不采取"一边倒"的外交政策[30],以及大规模翻译苏联民事法律和民 法学著作,邀请苏联专家来华介绍苏联民事立法经验并在各法律院系任教,和派 遣留学生到苏联学习法律等因素有关。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移植了苏联以单 一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31] 继受苏联民法和民法学,取决于中苏两国和两党的关系,最终取决于毛泽东同 志对苏联的看法,而毛泽东同志对于学习苏联经验,始终是有所保留的。[32]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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