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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的权利。21.少数种族、宗教或语言团体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其固有宗教或 使用其固有语言的权利。 第四部分是关于公约实施机构和实施程序的规定。公约设立了一个公约实施 监督机构一一“人权事务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ttee)。该委员会由l8人 组成,委员应是本公约缔约国国民,品格高尚且在人权问题方面声誉素著,最好 具备法律经验:由各缔约国提名但以个人资格行事,选举时应顾及地域公匀分配 以及能代表世界不同文化和各主要法系;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每两年改选9 人。委员12人构成法定人数,委员会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为之。该委员 会应经由经社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常年工作报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行“双轨执行制度”。3一是强制报告 制度。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后一年内,该缔约国得就其实施本公约所确认的权 利而采取的措施及所取得的进展提交报告书,之后每当委员会要求时才提具报告 书。报告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转送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经此二者商洽后,报告 书中属于有关专门机关职权范围的部分副本转送各该专门机关。委员会应研究此 报告书并作出一般评议,然后提交各该缔约国和经社理事会。二是任意选择的国 家间指控制度。人权事务委员会可以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 本公约义务的来文,但以双方当事国均已声明委员会有此权能为前提条件。国家 间指控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一缔约国认为另一缔约国未履行公约义务时,可 以书面形式提请后者注意,后者应在三个月内作出解释或声明,并载明已采取或 即将采取的国内补救办法。如果在六个月内仍未获得双方满意的调整,任何一方 都有权将其提交委员会。2.委员会若查明此事件已用尽国内救济办法,则依公 认的国际法原则解决之。委员会应斡旋以达成友善解决,并在12个月内提具报 告书。3.如果事情仍未获得满意解决,经当事国双方同意,由委员会指派一专 设和解委员会进行和解,并且无论是否成功,应于12个月内在详细审议案件后 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书转送当事国。如果达成和睦解决,则报告书应扼要 说明事实和解决办法:反之则载明事实问题的结论、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性意见 以及当事国的陈述记录。当事国应在收到报告书后三个月内通知人权事务委员会 主席是否接受和解委员会报告书内容。 3.两个任择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任择议定书》共14条。第1一7条是实质性条款,其中规定:成为本 议定书缔约国的公约缔约国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该国管辖下的 个人提交的指称该国侵害其公约权利的来文;个人在穷尽国内补救办法后,可以 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所接受的来文应提请被控缔约国注意,该国应在6个月 内提出书面解释或声明:委员会依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行不公开会议进行审 查,然后将其意见送交各该双方;委员会应将其工作摘要列入其通过经社理事会 提交给联大的年度报告。 《第二任择议定书》共11条,其中主要规定: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 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本议定书不接受任何保留,除非是对在战时犯下严重 军事罪行的人判处死刑:对于按照公约第41条作出声明的缔约国以及第一任择 议定书的缔约国,人权事务委员接受和审议国家间指控和个人申诉的权限,应扩 大至包括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除非其作出相反声明。 4.评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问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3万鄂湘、郭克强:《国际人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8页。14 护的权利。21.少数种族、宗教或语言团体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其固有宗教或 使用其固有语言的权利。 第四部分是关于公约实施机构和实施程序的规定。公约设立了一个公约实施 监督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ttee)。该委员会由 18 人 组成,委员应是本公约缔约国国民,品格高尚且在人权问题方面声誉素著,最好 具备法律经验;由各缔约国提名但以个人资格行事,选举时应顾及地域公匀分配 以及能代表世界不同文化和各主要法系;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每两年改选 9 人。委员 12 人构成法定人数,委员会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为之。该委员 会应经由经社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常年工作报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行“双轨执行制度”。33一是强制报告 制度。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后一年内,该缔约国得就其实施本公约所确认的权 利而采取的措施及所取得的进展提交报告书,之后每当委员会要求时才提具报告 书。报告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转送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经此二者商洽后,报告 书中属于有关专门机关职权范围的部分副本转送各该专门机关。委员会应研究此 报告书并作出一般评议,然后提交各该缔约国和经社理事会。二是任意选择的国 家间指控制度。人权事务委员会可以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 本公约义务的来文,但以双方当事国均已声明委员会有此权能为前提条件。国家 间指控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一缔约国认为另一缔约国未履行公约义务时,可 以书面形式提请后者注意,后者应在三个月内作出解释或声明,并载明已采取或 即将采取的国内补救办法。如果在六个月内仍未获得双方满意的调整,任何一方 都有权将其提交委员会。2.委员会若查明此事件已用尽国内救济办法,则依公 认的国际法原则解决之。委员会应斡旋以达成友善解决,并在 12 个月内提具报 告书。3.如果事情仍未获得满意解决,经当事国双方同意,由委员会指派一专 设和解委员会进行和解,并且无论是否成功,应于 12 个月内在详细审议案件后 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书转送当事国。如果达成和睦解决,则报告书应扼要 说明事实和解决办法;反之则载明事实问题的结论、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性意见 以及当事国的陈述记录。当事国应在收到报告书后三个月内通知人权事务委员会 主席是否接受和解委员会报告书内容。 3.两个任择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任择议定书》共 14 条。第 1—7 条是实质性条款,其中规定:成为本 议定书缔约国的公约缔约国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该国管辖下的 个人提交的指称该国侵害其公约权利的来文;个人在穷尽国内补救办法后,可以 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所接受的来文应提请被控缔约国注意,该国应在 6 个月 内提出书面解释或声明;委员会依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行不公开会议进行审 查,然后将其意见送交各该双方;委员会应将其工作摘要列入其通过经社理事会 提交给联大的年度报告。 《第二任择议定书》共 11 条,其中主要规定: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 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本议定书不接受任何保留,除非是对在战时犯下严重 军事罪行的人判处死刑;对于按照公约第 41 条作出声明的缔约国以及第一任择 议定书的缔约国,人权事务委员接受和审议国家间指控和个人申诉的权限,应扩 大至包括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除非其作出相反声明。 4. 评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问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3 万鄂湘、郭克强:《国际人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3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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