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性质和实施措施等方面有实质性差异,前者是即刻性 权利,后者则需要渐进地实现,例如,公平审判权可以由法律立即加以规定,而 健康权则需要一定时间通过实施措施才可以实现:加上某些政治上的原因,有些 国家对公约是否应当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存在分歧,因此不可能将这两类 权利归于单一的实施体制。于是,1952年联合国大会决定将其分列于两个公约 同时起草,并且尽可能多地包含相同条款。 1954年,国际人权委员会完成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 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起草工作,提交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审议。联大 第三委员会在此后的十余年间进行了逐条讨论,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966 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决议一致通过这两个公约以及有关个人来文的接受和 审查程序的公约《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1976年3月23日,在第 35批准书递交联合国条约登记处后,这两个公约同时生效。《任择议定书》也在 第10份批准书登记后与公约同时生效。 此外,联合国自50年代以来一直呼吁各国减少死刑的适用,80年代后直接 敦促各国废除死刑。1980年,联大决定起草一个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 定书》,由一个特别报告员负责。1989年12月15日联大以59票赞成、26票反 对、48票弃权通过了《第二任择议定书》(Second Optional Protocol),并于1991 年7月开始生效。 截止2006年5月22日,已有156个国家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105个国家批准了《第一任择议定书》,56个国家批准《第二任择议定书》: 137个国家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于1998年10月签 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利国际公约》,同年7月27日对我国生效。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除序言外,分六部分共53条。第一部分 即第1条,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一条款完全相同,强调“民 族自决权”和民族“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的自由。第二部分(第2一5条)是 规定缔约国义务的一般条款。第三部分(6一27条)为实质性权利条款。第四部分 (28一45条)是关于公约实施机构和实施程序的规定。第五、六部分(第46一53条) 有关公约的解释、签署、批准、生效、修订、作准文字等杂项条款。 公约除第1条确认了民族自决权外,还确认了以下具体权利和自由:1.生命 权,其中包括:死刑只适用于情节最为严重的罪行,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执行: 死刑犯请求特赦或减刑的权利:未满18岁的人不得被判处死刑:怀孕妇女不得 执行死刑。2.禁止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3.禁止奴隶制、奴役 或强迫劳动。4.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包括禁止无理逮捕或拘禁,非经法定理 由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受非法逮捕、拘禁者有权要求赔偿。5.对犯人实行人 道待遇和人格尊重,如被告与判决有罪之人、少年被告与成年被告应分别羁押。 6.禁止债务监禁。7.迁徙和择居自由。8.禁止非法驱逐外国人。9.法庭面前人人 平等,无罪推定及刑事被告的最低限度保障,少年被告的特殊程序,被判有罪者 的上诉权,冤狱赔偿,一事不再理等。10.法律人格权。11.个人私生活、家庭、 住宅、通信、名誉不受侵扰的权利。12.思想、信念和宗教自由。13.言论自由。 14.禁止战争宣传,禁止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15.和平集会权。16.结社 自由。17.结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婚姻自由。18.儿童的权利,包括不受歧视、 姓名权和国籍权。19.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受法律平等保 313 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性质和实施措施等方面有实质性差异,前者是即刻性 权利,后者则需要渐进地实现,例如,公平审判权可以由法律立即加以规定,而 健康权则需要一定时间通过实施措施才可以实现;加上某些政治上的原因,有些 国家对公约是否应当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存在分歧,因此不可能将这两类 权利归于单一的实施体制。于是,1952 年联合国大会决定将其分列于两个公约 同时起草,并且尽可能多地包含相同条款。 1954 年,国际人权委员会完成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 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起草工作,提交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审议。联大 第三委员会在此后的十余年间进行了逐条讨论,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966 年 12 月 16 日,联合国大会决议一致通过这两个公约以及有关个人来文的接受和 审查程序的公约《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1976 年 3 月 23 日,在第 35 批准书递交联合国条约登记处后,这两个公约同时生效。《任择议定书》也在 第 10 份批准书登记后与公约同时生效。 此外,联合国自 50 年代以来一直呼吁各国减少死刑的适用,80 年代后直接 敦促各国废除死刑。1980 年,联大决定起草一个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 定书》,由一个特别报告员负责。1989 年 12 月 15 日联大以 59 票赞成、26 票反 对、48 票弃权通过了《第二任择议定书》(Second Optional Protocol),并于 1991 年 7 月开始生效。 截止 2006 年 5 月 22 日,已有 156 个国家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105 个国家批准了《第一任择议定书》,56 个国家批准《第二任择议定书》; 137 个国家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于 1998 年 10 月签 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 年 3 月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利国际公约》,同年 7 月 27 日对我国生效。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除序言外,分六部分共 53 条。第一部分 即第 1 条,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一条款完全相同,强调“民 族自决权”和民族“处置其天然财富和资源”的自由。第二部分(第 2—5 条)是 规定缔约国义务的一般条款。第三部分(6—27 条)为实质性权利条款。第四部分 (28—45 条)是关于公约实施机构和实施程序的规定。第五、六部分(第 46—53 条) 有关公约的解释、签署、批准、生效、修订、作准文字等杂项条款。 公约除第 1 条确认了民族自决权外,还确认了以下具体权利和自由:1.生命 权,其中包括:死刑只适用于情节最为严重的罪行,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执行; 死刑犯请求特赦或减刑的权利;未满 18 岁的人不得被判处死刑;怀孕妇女不得 执行死刑。2.禁止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3.禁止奴隶制、奴役 或强迫劳动。4.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包括禁止无理逮捕或拘禁,非经法定理 由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受非法逮捕、拘禁者有权要求赔偿。5.对犯人实行人 道待遇和人格尊重,如被告与判决有罪之人、少年被告与成年被告应分别羁押。 6.禁止债务监禁。7.迁徙和择居自由。8.禁止非法驱逐外国人。9.法庭面前人人 平等,无罪推定及刑事被告的最低限度保障,少年被告的特殊程序,被判有罪者 的上诉权,冤狱赔偿,一事不再理等。10.法律人格权。11.个人私生活、家庭、 住宅、通信、名誉不受侵扰的权利。12.思想、信念和宗教自由。13.言论自由。 14.禁止战争宣传,禁止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15.和平集会权。16.结社 自由。17.结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婚姻自由。18.儿童的权利,包括不受歧视、 姓名权和国籍权。19.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受法律平等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