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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尸体是否为物,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尸体应为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有人认为, 尸体既然已经不属于有生命的人身,而成为人们物质上更多的是精神利益上的寄托,应当视 为物,属于继承财产的一部分,归属于继承人。6至于以尸体为标的的行为,不应当违反公 序良俗及国家强行规范的规定 对于人身和尸体在法律上的性质,本书的下一编“民事主体”有更多的论述。 四、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物须独立成为一体,是指物能够独立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是价值上的独立一体,而 不是就物理观念来确定。而且,是否能够具备独立满足人们生活的要求要考虑到交易的具体 情况才能决定。例如,单独的一只鞋在通常的情况下不具有价值的独立性,但如存在另外的 能够与其配为一双的另一只鞋,则其具有独立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的性质,也可成为独立 体的物 五、物须满足人们的需要 物应当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对于是否存在着物的“价值”,应当依 据具体情况判断。例如,朋友的照片,一封书信,在一般人看来不具有价值的东西,对特定 的主体而言则存在着精神上的利益和需要,因此不能否认其为物。 般地所,物具备着两项重要的价值,即物的使用价值和物的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 基于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利益,如房屋用于居住,衣食带来温饱等都是物的使用价值的体 现。用益物权正是基于物的使用价值而产生的。另一方面,由于物具有对一般主体的满足性 使物具有了交换价值,因而产生了如担保物权这样的物权。 六、物须有一定的界限或范围 物的一定的界限和范围使物能够置于权利人的排他的支配之下,1因而能使物具有为人 利用的价值。确定物的界限或范围,可以基于自然的方法,如一棵树、一匹马;也可基于社 会的方法,如绵延的土地经过人为的划分形成有一定界限的不动产。 第六章物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民法将物区分为这样几类 动产与不动产 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的标准是看物经过移动是否会改变其价值 (一)不动产 所谓的不动产,指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这类物是无法移动的,或者说一旦移动就会失 去其价值。 1、土地 土地的概念,包括土地表面部分、地面上空及地下部分。土地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因 为如果土地仅仅指地表部分,而不包括上空和地下,就不具备生活上的完整利益。比如,在 土地上建筑房屋,向下须打建地基,向上须占有一定的土地上空:即使是幼小的植物,根须 和枝叶也占据地表、地下和土地上空。但无论地表或其上空、地壳,须以人力所能支配者为 限,否则不构成民法上的物,当然也不能成为土地 土地是不动产的基础。由于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具有很强的经济上的稀缺性,因 学规则——如何掩盖彼此矛盾的利益》,载《科学与哲学的对话①》,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77-197页 6王伯琦:《民法总则》,中正书局印行,第56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版),法律出版社,第98页。人的尸体是否为物,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尸体应为物,但不是民法上的物;有人认为, 尸体既然已经不属于有生命的人身,而成为人们物质上更多的是精神利益上的寄托,应当视 为物,属于继承财产的一部分,归属于继承人。6 至于以尸体为标的的行为,不应当违反公 序良俗及国家强行规范的规定。 对于人身和尸体在法律上的性质,本书的下一编“民事主体”有更多的论述。 四、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物须独立成为一体,是指物能够独立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是价值上的独立一体,而 不是就物理观念来确定。而且,是否能够具备独立满足人们生活的要求要考虑到交易的具体 情况才能决定。例如,单独的一只鞋在通常的情况下不具有价值的独立性,但如存在另外的 能够与其配为一双的另一只鞋,则其具有独立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的性质,也可成为独立一 体的物。 五、物须满足人们的需要 物应当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对于是否存在着物的“价值”,应当依 据具体情况判断。例如,朋友的照片,一封书信,在一般人看来不具有价值的东西,对特定 的主体而言则存在着精神上的利益和需要,因此不能否认其为物。 一般地所,物具备着两项重要的价值,即物的使用价值和物的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 基于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利益,如房屋用于居住,衣食带来温饱等都是物的使用价值的体 现。用益物权正是基于物的使用价值而产生的。另一方面,由于物具有对一般主体的满足性, 使物具有了交换价值,因而产生了如担保物权这样的物权。 六、物须有一定的界限或范围 物的一定的界限和范围使物能够置于权利人的排他的支配之下,1 因而能使物具有为人 利用的价值。确定物的界限或范围,可以基于自然的方法,如一棵树、一匹马;也可基于社 会的方法,如绵延的土地经过人为的划分形成有一定界限的不动产。 第六章 物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民法将物区分为这样几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的标准是看物经过移动是否会改变其价值。 (一)不动产 所谓的不动产,指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这类物是无法移动的,或者说一旦移动就会失 去其价值。 1、土地 土地的概念,包括土地表面部分、地面上空及地下部分。土地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因 为如果土地仅仅指地表部分,而不包括上空和地下,就不具备生活上的完整利益。比如,在 土地上建筑房屋,向下须打建地基,向上须占有一定的土地上空;即使是幼小的植物,根须 和枝叶也占据地表、地下和土地上空。但无论地表或其上空、地壳,须以人力所能支配者为 限,否则不构成民法上的物,当然也不能成为土地。 土地是不动产的基础。由于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具有很强的经济上的稀缺性,因 学规则——如何掩盖彼此矛盾的利益》,载《科学与哲学的对话①》,三联书店,2001 年版,第 177-197 页。 6王伯琦:《民法总则》,中正书局印行,第 56 页。 1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 版),法律出版社,第 9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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