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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大总统颁给爵位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二十八条大总统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立法院之同 意。 第二十九条 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副总统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立法 第三十条立法以人民选举之议员组织立法院行之。 立法院之组织及议员选举方法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三十一条立法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法律。 二议决预算。 三议决或承诺关于公债募集及国库负担之条件。 四答复大总统咨询事件。 五收受人民请愿事件。 六提出法律案。 七提出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大总统。 八提出关于政治上之疑义,要求大总统答复。但大总统认为须秘密者 得不答复之。 九对于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以总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 四分三以上之可决,提起弹劾之诉讼于大理院。 前项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 条第五十七条事件,其表决以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条立法院每年召集之会期,以四个月为限。但大总统认为必要时, 得延长其会期。并得于闭会期内召集临时会。 第三十三条立法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经大总统之要求或出席议员过半数之 可决时,得秘密之。 第三十四条立法院议决之法律案由大总统公布施行。 立法院议决之法律案,大总统否认时,得声明理由交院复议。如立法院 出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而大总统认为于内治外交有重大危害或 执行有重大障碍时,经参政院之同意得不公布之。 1010 第二十七条 大总统颁给爵位勋章幷其他荣典。 第二十八条 大总统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立法院之同 意。 第二十九条 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副总统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立法 第三十条 立法以人民选举之议员组织立法院行之。 立法院之组织及议员选举方法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三十一条 立法院之职权如左︰ 一 议决法律。 二 议决预算。 三 议决或承诺关于公债募集及国库负担之条件。 四 答复大总统咨询事件。 五 收受人民请愿事件。 六 提出法律案。 七 提出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大总统。 八 提出关于政治上之疑义,要求大总统答复。但大总统认为须秘密者 得不答复之。 九 对于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以总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 四分三以上之可决,提起弹劾之诉讼于大理院。 前项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 条第五十七条事件,其表决以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条 立法院每年召集之会期,以四个月为限。但大总统认为必要时, 得延长其会期。并得于闭会期内召集临时会。 第三十三条 立法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经大总统之要求或出席议员过半数之 可决时,得秘密之。 第三十四条 立法院议决之法律案由大总统公布施行。 立法院议决之法律案,大总统否认时,得声明理由交院复议。如立法院 出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而大总统认为于内治外交有重大危害或 执行有重大障碍时,经参政院之同意得不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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