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第三章大总统 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五条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 第十六条大总统对国民之全体负责任。 第十七条大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 大总统经参政院之同意,解散立法院。但须自解散之日起六个月以内选 举新议员并召集之。 第十八条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十九条大总统为增进公益,或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发布命令。 井得使发布之。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 第二十条大总统为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害事机,紧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时, 经参政院之同意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劾力之教令。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 始,请求追认 前项教令立法院否认时嗣后卸失其劾力。 第二十一条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 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官。 第二十二条大总统宣告开战媾和。 第二十三条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 大总统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兵额。 第二十四条大总统接受外国大使公使。 第二十五条大总统缔结条约。但变更领土或增加人民负担之条款,须经立法 院之同意。 第二十六条大总统依法律宣告戒严。 99 第三章 大总统 第十四条 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五条 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 第十六条 大总统对国民之全体负责任。 第十七条 大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 大总统经参政院之同意,解散立法院。但须自解散之日起六个月以内选 举新议员幷召集之。 第十八条 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十九条 大总统为增进公益,或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发布命令。 幷得使发布之。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 第二十条 大总统为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害事机,紧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时, 经参政院之同意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効力之教令。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 始,请求追认 前项教令立法院否认时嗣后卽失其効力。 第二十一条 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 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官。 第二十二条 大总统宣告开战媾和。 第二十三条 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 大总统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兵额。 第二十四条 大总统接受外国大使公使。 第二十五条 大总统缔结条约。但变更领土或增加人民负担之条款,须经立法 院之同意。 第二十六条 大总统依法律宣告戒严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