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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约法 第一章国家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 第二章人民 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 第五条人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 第七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八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九条人民依法令所定,有应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 第十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二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三条本章之规定与陆海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军人适用之。 88 中华民国约法 第一章 国家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 第二章 人民 第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 第五条 人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权︰ 一 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 第七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八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九条 人民依法令所定,有应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 第十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二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三条 本章之规定与陆海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军人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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