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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院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五十二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 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 织及选举法由条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 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 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 止。7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五十二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 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 织及选举法由叅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 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 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 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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