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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 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 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 同意。 第四十一条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 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 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 权。 第五章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 之。 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 议一次。 66 第三十二条 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 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 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 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 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 同意。 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 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 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 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 之。 第四十六条 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 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 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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