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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 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 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 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并以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 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 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 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 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 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 生运动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0元以下的标 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 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 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 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 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 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三)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 5 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 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3 倍 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 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并以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 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 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 物价值 10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 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 5000 元以下的标准 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 生运动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 50000 元以下的标 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 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 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 3000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 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四十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 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 50000 元以下 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三)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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