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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或者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前,应 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举办出国展览等活动的经济 收益,主要用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査、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 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有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 (六)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 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 的 (八)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 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 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 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或者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前,应 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举办出国展览等活动的经济 收益,主要用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 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有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 (六)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 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5 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 的; (八)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 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 10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猎获物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 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 8 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 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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