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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是因侵害人格而给予金钱赔偿时打破253条规定(非物质损害):“损害为非物质上时,仅 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始得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 慎用该做法。 (2)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具体条款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结果一样时,使用具体条款 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3)类推适用等补充方法优先适用,对某一个案件,虽无法律规定,但若能适用类推适用 等补充方法予以补充,无论其所的结果与诚实信用原则是否相同,一般应适用类推等补充方 法补充法律漏洞,不得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与判例的关系,如得出相同结果,适用判例,不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发展概况 该原则来自于罗马法“一般恶意抗辨”及诉讼程序上的“应以善意及衡平”而判断所发展起来 的观念。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 诚实观念完成契约所规定的给付 《法国民法典》1134条、1135条规定“契约应依善意履行”、“契约不仅依其明示发生 义务,并依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赋予的义务” 德国民法典》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信用,并照顾交易习惯,履行其给付义 务 19世纪仅限于债法领域。 20世纪国家加强了对社会生活干预,立法者意识到议案对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不 得不借助“弹性条款”。 《瑞士民法典》于1907年把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第2条规定:“无 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 《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2款 台湾地区“民法”第148条第2款 被称为“帝王条款” ◆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以社会的公平观念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的利益关系。所谓公 平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的公平观念,以公平来判断民事主体是否应当取得某种权 利或是否应当承担某种义务。民法确立公平原则不仅是在总体上合理地、恰当地配置民事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调和平衡民事主体的利益 阅读材料:江平:法律的本意是公平正义doc 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公平原则的体现 (1)对于显失公平的行为,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 (2)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即无过失 责任的承担 (3)如果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应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言的。 例外,《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子是因侵害人格而给予金钱赔偿时打破 253 条规定(非物质损害):“损害为非物质上时,仅 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始得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 慎用该做法。 (2)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具体条款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结果一样时,使用具体条款, 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3)类推适用等补充方法优先适用,对某一个案件,虽无法律规定,但若能适用类推适用 等补充方法予以补充,无论其所的结果与诚实信用原则是否相同,一般应适用类推等补充方 法补充法律漏洞,不得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与判例的关系,如得出相同结果,适用判例,不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发展概况 该原则来自于罗马法“一般恶意抗辨”及诉讼程序上的“应以善意及衡平”而判断所发展起来 的观念。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依照契约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内心的 诚实观念完成契约所规定的给付。 《法国民法典》1134 条、1135 条规定“契约应依善意履行”、“契约不仅依其明示发生 义务,并依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赋予的义务”。 《德国民法典》242 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信用,并照顾交易习惯,履行其给付义 务”。 19 世纪仅限于债法领域。 20 世纪国家加强了对社会生活干预,立法者意识到议案对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不 得不借助“弹性条款”。 《瑞士民法典》于 1907 年把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第 2 条规定:“无 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 《日本民法典》第 1 条第 2 款 台湾地区“民法”第 148 条第 2 款 被称为“帝王条款” ◆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以社会的公平观念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的利益关系。所谓公 平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的公平观念,以公平来判断民事主体是否应当取得某种权 利或是否应当承担某种义务。民法确立公平原则不仅是在总体上合理地、恰当地配置民事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调和平衡民事主体的利益; 阅读材料:江平:法律的本意是公平正义.doc 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公平原则的体现: (1)对于显失公平的行为,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 (2)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即无过失 责任的承担 (3)如果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应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言的。 例外,《民法通则》第 132 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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