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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 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称“公序良俗”)的规定,则是对这一自由的法律限制。自愿原则排 除了他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不法干预,也排除了不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侵犯。 自愿原则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自愿必须是这是的,必须以适当方式表达出来。 在意思表示与自愿原则并存的情况下,应该首先适用基于自愿而为意思表示中的具体约定 只有在意思表示中未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适用任意性规范。 “现代民法中的全部任意性规范仅仅是建立在意思推定原理的基础之上,他们仅为弥 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而设立,其作用在于拟制意思表示”。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该法典是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 义相适应的,且奉行个人主义,因而自愿原则被奉为支配整个私法的最高原则”、“民法之 基础”、“私法价值所在”。但是也未将该原则绝对化,第六条规定,契约自由要受法律有关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有关规定限制 20世纪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法律上的自由主义逐渐被国家干预主义所取代。“个人 本位”得以修正,意思自愿原则受到更多限制。表现在:强制性合同和附和合同大量出现:形 式主义悄复兴”;保护消费者利益立法运动蓬勃发展;诚实信用、平、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确立。但这不意味着意思自愿原“消亡”、“没落”。严格地说只是含义发生了变化。 尹田:“意思自治不再像当初那样,表现为当事人所享有的一种自愿、独立地创设权力 和权利,而只是表现为一种由法律赋予的权力。法律在保障社会利益和公正的前提之下 确定了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力的范围和形式。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治'的方 式,掌握和运用自己的各种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该原则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一种道德规范,后来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诚实信用”一词 不能仅从其字义去理解,认为它仅指“恪守信用,不搞欺诈、胁迫”,而且应当联系它的立法 目的去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 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交易安全。 阅读材料:对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现状的评析doc 它要求民事主体以善意的主观心理态度进行民事活动,象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他人的事 事务。 历史上,“诚实信用”作为法律用语,是根据德文翻译的。作为外来语,诚实信用本身 的含义是以维持某种秩序(即利益平衡或信用)为目的,以模糊的公平要求为内容的规则。因 此,民法上的诚实信用是维持民事主体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立法者的意志。阅读材料:诚实信用原则在日本的研究doc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具有下面的功能 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反对欺诈、胁迫,以诚实、善意的 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是补充功能,进一步形成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的主给付的内容,创设具有 关联的从义务或附随义务,建立先合同义务 是赋予法官以“衡平权”,即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允许法官在法无明文 规定时依照公平正义对案件进行裁判。阅读材料: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分析doc 需要注意: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不当的地方 德国司法实践中,典型例子是1923年帝国法院打破“马克等于马克”的原则。新的例自愿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 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称“公序良俗”)的规定,则是对这一自由的法律限制。自愿原则排 除了他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不法干预,也排除了不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侵犯。 自愿原则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自愿必须是这是的,必须以适当方式表达出来。 在意思表示与自愿原则并存的情况下,应该首先适用基于自愿而为意思表示中的具体约定, 只有在意思表示中未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适用任意性规范。 “现代民法中的全部任意性规范仅仅是建立在意思推定原理的基础之上,他们仅为弥 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而设立,其作用在于拟制意思表示”。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该法典是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 义相适应的,且奉行个人主义,因而自愿原则被奉为支配整个私法的“最高原则”、“民法之 基础”、“私法价值所在”。但是也未将该原则绝对化,第六条规定,契约自由要受法律有关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有关规定限制。 20 世纪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法律上的自由主义逐渐被国家干预主义所取代。“个人 本位”得以修正,意思自愿原则受到更多限制。表现在:强制性合同和附和合同大量出现;“形 式主义悄复兴”;保护消费者利益立法运动蓬勃发展;诚实信用、平、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确立。但这不意味着意思自愿原“消亡”、“没落”。严格地说只是含义发生了变化。 尹田:“意思自治不再像当初那样,表现为当事人所享有的一种自愿、独立地创设权力 和权利,而只是表现为一种由法律赋予的权力。法律在保障社会利益和公正的前提之下, 确定了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力的范围和形式。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治’的方 式,掌握和运用自己的各种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该原则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一种道德规范,后来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诚实信用”一词, 不能仅从其字义去理解,认为它仅指“恪守信用,不搞欺诈、胁迫”,而且应当联系它的立法 目的去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 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交易安全。 阅读材料:对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现状的评析.doc 它要求民事主体以善意的主观心理态度进行民事活动,象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他人的事 事务。 历史上,“诚实信用”作为法律用语,是根据德文翻译的。作为外来语,诚实信用本身 的含义是以维持某种秩序(即利益平衡或信用)为目的,以模糊的公平要求为内容的规则。因 此,民法上的诚实信用是维持民事主体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立法者的意志。阅读材料:诚实信用原则在日本的研究.doc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具有下面的功能: 一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反对欺诈、胁迫,以诚实、善意的 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是补充功能,进一步形成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的主给付的内容,创设具有 关联的从义务或附随义务,建立先合同义务。 三是赋予法官以“衡平权”,即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允许法官在法无明文 规定时依照公平正义对案件进行裁判。阅读材料: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分析.doc 需要注意: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不当的地方。 德国司法实践中,典型例子是 1923 年 帝国法院打破“马克等于马克”的原则。新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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