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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事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它是法官解释民法具体规范的依据。并且 由于成文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不能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进行频繁的修 改,存在着局限和漏洞。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局限和漏洞,尤其是在现行 法律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时,法官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这就表明:民法基 本原则具有授权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案例分析:消费者状告脑自金doc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体 现 民法的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 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集中表现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 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坚持平等原则是贯彻其他民法原则的前提条件,即坚持平等 原则是贯彻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平等原则具有以下基本含义 (1)任何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利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 平等原则最初是同奴隶制的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早在罗马时代,罗马法确立了罗马市民 享有民法规定的平等权利的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彻底废除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发 展经济,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也在民法中确立了平等原则。例如《法国民法典》宣布“ 切法国人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行使,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所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 件”。是对1789年《人权宣言》宣布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民事立法上的具体 化 马克思说——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还在不发达的物之交换情况下,参与交换的个 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人”。在商品交换中,“相互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 占有别人行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 ◆民事活动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是民法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创设其权利 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自愿原则在合同制度中的表现最为显著,其赋予合同当事人以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 同内容的自由以及选择合同形式及合同相对方的自由。 物权实行“物权法定原则 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法律表现,它反映和保护了市场主体人格的独立,财产和责 任的独立,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则的高度概括。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 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或不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由 (2)有选择民事活动的内容、方式的自由 (3)有选择解决纠纷的自由 (4)在涉外民事活动中有选择法律的自由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事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它是法官解释民法具体规范的依据。并且 由于成文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不能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进行频繁的修 改,存在着局限和漏洞。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局限和漏洞,尤其是在现行 法律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时,法官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这就表明:民法基 本原则具有授权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案例分析:消费者状告脑白金.doc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体 现。 民法的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 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集中表现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 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坚持平等原则是贯彻其他民法原则的前提条件,即坚持平等 原则是贯彻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基础和前提。 平等原则具有以下基本含义: (1)任何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2)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利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 平等原则最初是同奴隶制的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早在罗马时代,罗马法确立了罗马市民 享有民法规定的平等权利的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彻底废除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发 展经济,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也在民法中确立了平等原则。例如《法国民法典》宣布“一 切法国人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行使,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所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 件”。是对 1789 年《人权宣言》宣布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民事立法上的具体 化。 马克思说——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还在不发达的物之交换情况下,参与交换的个 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人”。在商品交换中,“相互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 占有别人行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 ◆民事活动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是民法自愿原则的体现。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创设其权利 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自愿原则在合同制度中的表现最为显著,其赋予合同当事人以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 同内容的自由以及选择合同形式及合同相对方的自由。 物权实行“物权法定原则” 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法律表现,它反映和保护了市场主体人格的独立,财产和责 任的独立,是对民事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则的高度概括。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 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或不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由 (2)有选择民事活动的内容、方式的自由 (3)有选择解决纠纷的自由 (4)在涉外民事活动中有选择法律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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