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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 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 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 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 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的创建工作 管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的创建,按照过程统一规范、程序 适当简化的原则,参照本规程执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的管 理办法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管理 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鼓励各地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创建工作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 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 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 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乡镇,环境保护部按程序— 3 — 附件1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 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 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 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 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的创建工作 管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的创建,按照过程统一规范、程序 适当简化的原则,参照本规程执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的管 理办法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管理 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鼓励各地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创建工作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 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 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 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乡镇,环境保护部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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