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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二章规划和实施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 指标和规划编制指南。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市、县、乡镇(以下简称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 文眀建设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编 制建设方案。 第五条市创建规划由环境保护部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 织论证;县创建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乡镇创建规划 (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市或县级 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组织审查。 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论证后,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议 本级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 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并于3个月内将规划报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 境保护部备案。 乡镇创建规划(方案)报乡镇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规划审查单位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六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 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制定创建工作实施— 4 — 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 指标和规划编制指南。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市、县、乡镇(以下简称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 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编 制建设方案。 第五条 市创建规划由环境保护部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 织论证;县创建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乡镇创建规划 (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市或县级 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组织审查。 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论证后,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议 本级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 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并于3个月内将规划报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 境保护部备案。 乡镇创建规划(方案)报乡镇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报规划审查单位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六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 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制定创建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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