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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 第八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包括 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管理, 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 重要依据。 第九条创建市、县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 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 创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规划(方案) 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技术评估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级环境保 护部门申请技术评估 (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3年以上的,县创建规划经批准 后实施2年以上的,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的 (二)经自查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标准的。 第十一条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 5 — 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 第八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包括 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管理, 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 重要依据。 第九条 创建市、县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 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 创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规划(方案) 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级环境保 护部门申请技术评估: (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3年以上的,县创建规划经批准 后实施2年以上的,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的; (二)经自查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标准的。 第十一条 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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