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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七)项材料。创建乡镇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 (二)、(四)、(五)项材料: (一)技术评估申请文件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方案) (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 计划及总结; (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六)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七)创建地区近三年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 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 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要求,及 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 附件。 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初 步审查合格的,受理申请,并于受理后6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对初 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创建乡镇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 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 眀建设示范乡镇指标要求,及时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合格的, 于6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 第十三条市、县技术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 6 — 至(七)项材料。创建乡镇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 (二)、(四)、(五)项材料: (一)技术评估申请文件;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方案); (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 计划及总结; (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六)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七)创建地区近三年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 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 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要求,及 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 附件。 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初 步审查合格的,受理申请,并于受理后6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对初 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创建乡镇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 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 明建设示范乡镇指标要求,及时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合格的, 于6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 第十三条 市、县技术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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