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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乡镇技术评估组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 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 (二)评估规划(方案)实施情况 (三)审核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档案资料,评估建设指标 完成情况 (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五)开展现场检查和民意调查; (六)反馈技术评估情况。 第十四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 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相 关信息。 第十五条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 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市、县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反馈技术评估意见。省级环 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乡镇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反馈技术评 估意见。 根据技术评估意见,需要整改的创建地区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7 — 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乡镇技术评估组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 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 (二)评估规划(方案)实施情况; (三)审核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档案资料,评估建设指标 完成情况; (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五)开展现场检查和民意调查; (六)反馈技术评估情况。 第十四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 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相 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 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市、县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反馈技术评估意见。省级环 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乡镇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反馈技术评 估意见。 根据技术评估意见,需要整改的创建地区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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