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案例讨论 L.中南方某公司与抖As公司在2004年9月按C非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证打且的商品合同 支付方式为不可微销即期信用证。八S公司于7月通过丹麦日随兰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 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就在我方正在备货期间,丹麦商人通过通知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或 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踩,仍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 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审单无误,于是放款给受益人,后将全套单据寄 丹麦开证行,开证行审单后,以保验单与信用证修政书不符为由拒付。试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 什么 答案要点 按照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规定,信用证经过修或后,银行即受该修改后的信用证的 约束,出口商可白行决定修改内容或拒绝修改,但其应发出是香同意修改的通知,当出口商告知其接受修 改之前,原证对开证行蝶续有效,即原证的条款对出口商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出口商未发出接受或拒绝 的通知,而其提交的单据与原证的条款相符,则视为出口商拒绝其修改: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经修 后的信用证条款相符 则视为出口商接受了其修改。从这时起,信用证就被祝为已经修。总之 出口府 是否同意修改的信用证可以用在结汇提交单据时来表示。在本案中,我公司在收到有关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后,并未发出接受或拒绝修政的通知,而且在交单时向银行提交了符合原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受益人以其 行为作出拒绝信用证修改的表示,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信用证的修改因未获得受益人的同 意而无效。因此,开证行审单后,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致书不符为由拒付是不合理的。 案例讨论 2.我国华东某公司以CF术语于2002年5月从澳大利亚进口巧克力食品2000箱,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 为支付方式,目的港为上海。货物从澳大利夏某港口装运后,出口商凭己装船清洁提单和投保一切险及战 争阶的保险单,尚银行议什货款。告到上海港后,经罗方公司复哈后发而下列情识,(1)该批货物共右8 个批号,抽查16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300箱内含沙门氏细超过讲口国的标准:(2)数货人是实 短少8箱。 (3) 有21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85公斤。试分析。 进口商名 答案要点 进口商常常因为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 原因的不同,讲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即向卖方素暗、向轮船公司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讲口索赔 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 在木案中, 如证据不足、责任不明或与合同索暗条教不符 都有可能遗到理略方的拒绝、 确注明货物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衡量树 则货物 诗合规定而导致的损 应由出口方赔偿,反之则应由进口方自行承担:对于收货时出现的数量短少句题,鉴于该案例中船公司盆 发的是己装船清洁提单,因此短少的数量应由船公司负责,但如果己经投保了一般附加险。则可以以“偷 窃提货不着险”向保险公司索赔:另外至于箱内货物的短少,由于船公司只负责审查货物外表情况是否良 好,货物件数是香符合合同规定,其没有义务核实货物实质情况,所以货物内在瑕愿所导致的损失应 向出口方素赔。 案例讨论 3.我国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尼克公司以C下R青岛条件订立了进口化肥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 规定我方公司开出以关国尼克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撒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280万关元。双方约定如 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2002年5月货物装船后,美国尼克公司持包 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者岛后,我方公司发现化即右亚重质量问原,立即请当地 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化肥是没有太大实用价值的饲料。于是,我方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 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案例讨论 1.中国南方某公司与丹麦 AS 公司在 2004 年 9 月按 CIF 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圣诞灯具的商品合同, 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AS 公司于 7 月通过丹麦日德兰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 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 110%。就在我方正在备货期间,丹麦商人通过通知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 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 120%。我方没有理睬,仍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 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审单无误,于是放款给受益人,后将全套单据寄 丹麦开证行。开证行审单后,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试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 什么? 答案要点 按照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规定,信用证经过修改后,银行即受该修改后的信用证的 约束。出口商可自行决定修改内容或拒绝修改,但其应发出是否同意修改的通知。当出口商告知其接受修 改之前,原证对开证行继续有效,即原证的条款对出口商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出口商未发出接受或拒绝 的通知,而其提交的单据与原证的条款相符,则视为出口商拒绝其修改;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经修改 后的信用证条款相符,则视为出口商接受了其修改。从这时起,信用证就被视为已经修改。总之,出口商 是否同意修改的信用证可以用在结汇提交单据时来表示。在本案中,我公司在收到有关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后,并未发出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而且在交单时向银行提交了符合原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受益人以其 行为作出拒绝信用证修改的表示,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信用证的修改因未获得受益人的同 意而无效。因此,开证行审单后,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是不合理的。 案例讨论 2.我国华东某公司以 CIF 术语于 2002 年 5 月从澳大利亚进口巧克力食品 2000 箱,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为支付方式,目的港为上海。货物从澳大利亚某港口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投保一切险及战 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议付货款。货到上海港后,经我方公司复验后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 8 个批号,抽查 16 箱,发现其中 2 个批号涉及 300 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是实 收 1992 箱,短少 8 箱。(3)有 21 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 85 公斤。试分析,进口商就 以上损失情况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进口商常常因为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 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即向卖方索赔、向轮船公司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进口索赔 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如证据不足、责任不明或与合同索赔条款不符,都有可能遭到理赔方的拒绝。 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已明确注明货物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衡量标准,则货物由于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损失 应由出口方赔偿,反之则应由进口方自行承担;对于收货时出现的数量短少问题,鉴于该案例中船公司签 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因此短少的数量应由船公司负责,但如果已经投保了一般附加险,则可以以“偷 窃提货不着险”向保险公司索赔;另外至于箱内货物的短少,由于船公司只负责审查货物外表情况是否良 好,货物件数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其没有义务核实货物实质情况,所以货物内在瑕疵问题所导致的损失应 向出口方索赔。 案例讨论 3.我国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尼克公司以 CFR 青岛条件订立了进口化肥 5000 吨的合同,依合同 规定我方公司开出以美国尼克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 280 万美元。双方约定如 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2002 年 5 月货物装船后,美国尼克公司持包 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方公司发现化肥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当地 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化肥是没有太大实用价值的饲料。于是,我方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