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年 是它的内在根据。人权的存在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除了生命、安全、自由、平等、财产、人 格尊严、最低生活保障、追求幸福等是人生而有之的权利,不少人权是历史条件形成的,但其内在根据仍 是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这里存在两种不同情况。一是有些人权并非人生而有之。如选举权、罢工权。 没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就不会出现现代的民主代议制度,就不会出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选举权与 被选举权存在的内在根据,它的合理性及其价值,仍决定于人性即人的天性、德性和理性。“朕即国家” 的“主权在君”是不正义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主权在民”则是正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表 现了人的意志自由,反映着公民与政府官员、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人类的理性。国家的 大事只有人民说了算,才能更好地认识和改造这个世界。二是有些人权是人生而有之,但其具体内容则 随人类物质的精神的制度的文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其范围与丰富其内容。如自由与平等。人身自由、 思想自由应是与生俱来,而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等自由,则是历史地形成的。平等也是这样。男 女平等、种族平等应是与生俱来,而选举平等、法律平等这样一些方面的内容,则是历史地形成的。人们 对“自由是人的一种天性”比较容易理解,但平等也应当是人生而有之的,则需作更多的阐述。其实这一 点恩格斯己说得很明白。他指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 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十分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 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 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 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 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了几千年。7®214)在这里,恩格斯明确 肯定了平等源于人与人有“共同特性”,而现代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的平等权利是它的必然“引申”,而今 天它己成为“不言而喻”的东西,尽管它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历史。 再有一种观点是“国赋人权”论。例如,有学者认为,“不是天赋人权,也不是商赋人权,而是国赋人 权。6]近代先进的思想家们几乎一致认为,人权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权力的目的和价值应 当是保障人权。如但丁说,“教会的根基就是基督:…而帝国的基石则是人权。‘帝国’不能做任何违 反人权的事。”州20®5.6弥尔顿认为,“民权是一切君主权力的源泉州2]®,“人民的权力高于国王的 权力”2),“国王只是为了人民才能成为国王,人民则不必为了国王才能成为人民2。洛克 说,“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1霍尔巴赫说:“君主是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捍卫者与保 护者,只有在这个条件下人民才同意服从。州2]29这些启蒙思想家讲的道理深刻地阐明了国家与人权 的关系。他们对君主专制主义的批判为民主共和奠定了理论基础。“国家应保障人权”同“人权是国家 所赋予”完全是两件事。国家不能保障人作为人依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国家的存在就失去了意 义。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国家就可以保障人权。如果国家权力掌握在独裁者、专制者手里,它就 不能保障人权。希特勒运用国家权力蹂躏那时的德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就是明证。如果“国赋人权论” 可以成立,那么国家不保障人权甚至剥夺或侵犯人权,就成了合理合法的事情,因为人权本来就不是人 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既然人权“国赋”,因而国家可以给人民以人权,也可不给人民以人权。显然这是 荒谬的。 1991年以来,经过一批学者的共同努力研究,在我国多数人己倾向于一种看法,即人权的本原,应 从人的自身即人的本质中去寻找,它不可能是任何外界的恩赐。现在的主要分歧是,究竟什么是人的本 质?一种观点认为,它包括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两个方面;另一种观点认为,它仅是指社会属性,人权仅 来源于人的社会属性41(®59,。这后一种观点之所以不正确,主要是在理论上陷入了以下一些认识上 的误区: 首先,世界上万事万物的产生,都有它的内因与外因。人权的产生也有内因与外因两个方面,否认 人的自然属性,就必然否定人权产生的内在根据。人活在这个世界上,他(或她)都想活着并且活得好,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是它的内在根据。人权的存在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除了生命、安全、自由、平等、财产、人 格尊严、最低生活保障、追求幸福等是人生而有之的权利 ,不少人权是历史条件形成的 ,但其内在根据仍 是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这里存在两种不同情况。一是有些人权并非人生而有之。如选举权、罢工权。 没有一定的经济条件 ,就不会出现现代的民主代议制度 ,就不会出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选举权与 被选举权存在的内在根据 ,它的合理性及其价值 ,仍决定于人性即人的天性、德性和理性。“朕即国家” 的“主权在君”是不正义的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主权在民”则是正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表 现了人的意志自由 ,反映着公民与政府官员、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体现了人类的理性。国家的 大事只有人民说了算 ,才能更好地认识和改造这个世界。二是有些人权是人生而有之 ,但其具体内容则 随人类物质的精神的制度的文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其范围与丰富其内容。如自由与平等。人身自由、 思想自由应是与生俱来 ,而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等自由 ,则是历史地形成的。平等也是这样。男 女平等、种族平等应是与生俱来 ,而选举平等、法律平等这样一些方面的内容 ,则是历史地形成的。人们 对“自由是人的一种天性”比较容易理解 ,但平等也应当是人生而有之的 ,则需作更多的阐述。其实这一 点恩格斯已说得很明白。他指出“: 一切人 ,作为人来说 ,都有某些共同点 ,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 , 他们是平等的 ,这样的观念自然是十分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 ;这种平等要求 更应当是 ,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 ,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 ,引申出这样的要求 :一切人 ,或 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 ,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 ,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要从这种 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 ,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 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 ,那就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了几千年。”[17 ] (P. 142 - 143) 在这里 ,恩格斯明确 肯定了平等源于人与人有“共同特性”,而现代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的平等权利是它的必然“引申”,而今 天它已成为“不言而喻”的东西 ,尽管它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历史。 再有一种观点是“国赋人权”论。例如 ,有学者认为“, 不是天赋人权 ,也不是商赋人权 ,而是国赋人 权。”[16 ]近代先进的思想家们几乎一致认为 ,人权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源泉 ,国家权力的目的和价值应 当是保障人权。如但丁说“, 教会的根基就是基督 ; ……而帝国的基石则是人权。‘帝国’不能做任何违 反人权的事。”[20 ] (P. 75 - 76)弥尔顿认为“, 民权是一切君主权力的源泉”[21 ] (P. 76) “, 人民的权力高于国王的 权力”[21 ] (P. 93) “, 国王只是为了人民才能成为国王 ,人民则不必为了国王才能成为人民”[21 ] (P. 49) 。洛克 说“, 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1 ] (P. 139)霍尔巴赫说“: 君主是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捍卫者与保 护者 ,只有在这个条件下人民才同意服从。”[22 ] (P. 291)这些启蒙思想家讲的道理深刻地阐明了国家与人权 的关系。他们对君主专制主义的批判为民主共和奠定了理论基础。“国家应保障人权”同“人权是国家 所赋予”完全是两件事。国家不能保障人作为人依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国家的存在就失去了意 义。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 ,国家就可以保障人权。如果国家权力掌握在独裁者、专制者手里 ,它就 不能保障人权。希特勒运用国家权力蹂躏那时的德国人民和世界人民 ,就是明证。如果“国赋人权论” 可以成立 ,那么国家不保障人权甚至剥夺或侵犯人权 ,就成了合理合法的事情 ,因为人权本来就不是人 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既然人权“国赋”,因而国家可以给人民以人权 ,也可不给人民以人权。显然这是 荒谬的。 1991 年以来 ,经过一批学者的共同努力研究 ,在我国多数人已倾向于一种看法 ,即人权的本原 ,应 从人的自身即人的本质中去寻找 ,它不可能是任何外界的恩赐。现在的主要分歧是 ,究竟什么是人的本 质 ? 一种观点认为 ,它包括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两个方面 ;另一种观点认为 ,它仅是指社会属性 ,人权仅 来源于人的社会属性[14 ] (P15、9、10) 。这后一种观点之所以不正确 ,主要是在理论上陷入了以下一些认识上 的误区 : 首先 ,世界上万事万物的产生 ,都有它的内因与外因。人权的产生也有内因与外因两个方面 ,否认 人的自然属性 ,就必然否定人权产生的内在根据。人活在这个世界上 ,他(或她) 都想活着并且活得好 , 16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4 年